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04月02日 06:0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7号)核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94元,共计募集资金447,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0,308,876.37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19]B01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奥帆中心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0年1月6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包装印刷生产线扩产及技改项目”和“包装材料生产线技改及扩产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合计 18,380.00万元(其中:“包装印刷生产线扩产及技改项目”拟变更募集资金14,000.00万元,“包装材料生产线技改及扩产项目” 拟变更募集资金 4,380.00万元)用于补充投入湖南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刊载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子公司湖南金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于近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奥帆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湖南金时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湖南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湖南金时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湖南金时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湖南金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湖南金时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湖南金时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公司及湖南金时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牛振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湖南金时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湖南金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湖南金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及湖南金时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及湖南金时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人民币39,030.89万元)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湖南金时、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湖南金时或者中信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的结束需要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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