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9年09月05日 06:1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详情请见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27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告编号:(2019)074号)、《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77号)。

  2019年9月4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此次回购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9年9月4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12.6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58元/股,成交均价为12.6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883,800.0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符合《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公司回购不涉及《回购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敏感期: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依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水晶光电 回购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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