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部资源税法获通过 税务部门将优化网报系统提升速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钟尹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本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资源税法将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提问时表示,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并详细阐明了三项具体工作。
资源税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在此基础上,我国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现在的资源税法。
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有哪些变化?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介绍,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将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
距离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还有大约一年时间,税务部门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这一问题,卜祥来回答表示,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
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
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此外,卜祥来指出,资源税法的实施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
而新的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卜祥来介绍,资源税法的实施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
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份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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