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北京两宗违法遭罚40万 产品说明会骗投保人

新华保险北京两宗违法遭罚40万 产品说明会骗投保人
2019年08月01日 09:33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新华保险北京两宗违法遭罚40万 产品说明会骗投保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且逾期不改正、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北京银保监局对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安震峰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金辉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红处以警告、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嘉楠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段海宁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浩宇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新华保险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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