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执行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执行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07月23日 06:0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执行裁定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执行裁定情况

  2019 年 7 月 22 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鞍重股份”)接到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告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7日做出(2019)京03执5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郭丛军持有的贵公司11,900,000股股票扣划至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债。

  公司同时收到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5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郭丛军持有鞍重股份11,900,000股股票的质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丛军持有鞍重股份11,900,000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郭丛军持有鞍重股份11,90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以抵偿郭丛军需支付的八千六百二十七万五千元。

  四、申请执行人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郭丛军持有公司 11,900,000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执行裁定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郭丛军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 11,900,000 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

  三、其他情况说明

  1. 根据本次公司收到的《执行裁定书》等实际情况,该执行裁定事项后续尚需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经核实,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裁定股份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已提醒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尽快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并披露。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公司股份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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