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01日 01:19 中国证券报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38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商业保理”)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ZYBL-A4-2019-011-02和ZYBL-A4-2019-011-05,公司在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港瑞”)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泰州高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江苏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BZ141719000107,公司在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苏港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海润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9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8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379.034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09.25亿元;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28.304 亿元;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41.48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本合同保证范围为甲方与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保理融资本金、融资资金占用费、保理管理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实际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通讯费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该期间内,甲方可以选择任何时间向乙方主张权利。

  2、若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若甲方与债务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变动的,乙方承诺同意按照变更后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股权质押协议》

  出质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权人”)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应收账款本金、保理融资本金( 20000万元)、融资资金占用费、保理管理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实际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款项。

  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利和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通讯费。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及其他相关义务、责任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若依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质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变动的,出质人承诺同意按照变更后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并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以下或称“债权人”)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担保方式: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87,796.348461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06%。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3%。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

  注释1: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江苏泰州港核心港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12日

  ●债券停牌日:2019年6月13日

  ●兑付兑息日:2019年6月13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6月13日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13日开始支付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瑞茂02;代码:136468。

  3、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60,000万元(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7)剩余金额20,000.00万元);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754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45%,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披露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0),“16瑞茂02”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8.0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

  9、起息日:2016年6月13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2019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8年6月15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3、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45%。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本期债券剩余金额为20,0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8.00%。因此,本次本息兑付,每手“16瑞茂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80.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债券停牌日、兑付兑息日和债券摘牌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12日

  (二)债券停牌日:2019年6月13日

  (三)兑付兑息日:2019年6月13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9年6月13日

  四、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瑞茂02”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本息及手续费足额由监管账户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一)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刚

  住      所: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号

  办  公  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

  电      话:010-56735876

  传      真:010-59715880

  联  系  人:张欢

  (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605室

  联系人:金岳

  联系电话:010-66290210

  传真:010-662902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 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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