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年12月11日 00:01 中国证券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一、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了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237,881,093元,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5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详见本公司6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7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31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截止2018年2月23日,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依约应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1,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违约金24,885,000元,共计237,881,093元。扣减掉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和违约金11,895,449.79元后,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仍应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00万元、违约金12,989,550.21元,合计222,989,550.21元,对于该欠款,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11,494,775.11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11,494,775.1元;

  2、对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应继续计算并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该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18%/年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6%/年的标准计算;

  3、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清偿欠款,则自2019年6月3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期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仍应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违约金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

  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债务,如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全部应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1,231,205元,减半收取615,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602.5元,由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共同承担。

  二、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事项,将本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清偿原告建设费用余额624,300元,并判决支付违约金224,86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81民初543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费用624,300元;支付违约金187,290元,共计811,590元;

  2、驳回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6,146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诉本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02,226,634.21元,判令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00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8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97,785,000元,利息3,422,824.43元、复利48,028.98元及罚息323,593.60元(截至2018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具体为:1.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2244号、第00012245号、第00012246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1号土地使用权;2.灵武市房权证 市区字第00012232号、第00012233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2号土地使用权;3. 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7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8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79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48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49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5924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3号土地使用权;4.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7931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150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3847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2007)第0734号土地使用权;5. 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0005063号、灵武市房权证崇兴镇字第0005064号房屋所有权及灵国用 (2007)第0735号土地使用权];

  5、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民初31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81民初5433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82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公告

  ■

  一、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于近日银行转账时发现,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随后向开户行了解情况并获悉,账户被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截至2018年12月7日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274,553.21元。

  公司被冻结账户信息如下:

  ■

  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被冻结账户信息如下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公司一般户,不属于公司主要使用账户,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它帐户仍在正常使用。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若有资金冻结相关情况发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

  特别提示:

  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直接和间接100%持股的子公司,该公司的股权变更可能涉及本公司对该公司控股权的变更,若本公司失去对该公司的控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仲裁,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案件证据清单》等文件,涉及仲裁事项如下。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第一申请人:拉萨和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拉萨和润”)

  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B区1栋1单元5-2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滨,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申请人:凯欣 (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凯欣”,与第一申请人合称“申请人”)

  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345号宏利公积金大厦10层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执行董事

  第一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绒业”)

  地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珞东侧)

  法定代表人  :战英杰,职务:董事长

  第二被申请人:东方羊绒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羊绒”,与第一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606室

  法定代表人:郝广利,职务:董事长

  (二)本案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1、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申请人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被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未按时付款。

  2014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拉萨和润、香港凯欣将各自持有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卓文时尚”或 “标的公司”)75%股权(5625万股)、25%股权 (1875 万股)分别转让给中银绒业、东方羊绒。中银绒业、东方羊绒分别以现金方式向拉萨和润、香港凯欣购买上述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银绒业应向拉萨和润支付股权转让款41,250万元人民币,东方羊绒应向香港凯欣支付股权转让款13,750万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并经中银绒业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的 51%,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49%的股权转让款。交易对方均应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公司过户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申请人承诺,卓文时尚在2014-2016年度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2014年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损益不予扣除)为:2014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2016 年不低于7,000万元人民币。为进一步确保标的公司业绩补偿的实现,申请人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被申请人支付补偿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书 》签订后,中银绒业作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也予以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

  2014年12月19日,申请人将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到被申请人名下,完成工商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卓文时尚核发新营业执照。拉萨和润另于2014年11月4日向中银绒业支付9,000万元作为业绩承诺保证金。但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51%股权转让款,共计28,050万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1)《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各方履行情况的确认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一条确认了各方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协议”)第1.7条的审批手续,原协议已经生效,且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14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完毕。

  中银绒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拉萨和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总额的51%共计28,050万元;拉萨和润于2014年11月4日向中银绒业支付9,000万元作为业绩承诺保证金。

  中银绒业已将其持有卓文时尚25%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2)《补充协议》 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

  a、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连带责任(第2.2条、第4.2条)

  (a1)鉴于被申请人未按照原协议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各方同意将拉萨和润支付给中银绒业的9000万元业绩承诺保证金用以冲减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款本金。即截至《补充协议》 签订之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 19,050万元,尚欠35,950万元。被申请人各方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a2)被申请人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35,950 万元。其中东方羊绒应向香港凯欣支付人民币13,7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美元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12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6.1190计算。

  (a3)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35,95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 被申请人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算 (2015年度上浮20%、2016年度上浮30%),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

  b、业绩承诺保证金(第 2.3 条)

  (b1) 申请人未全额支付20,000万元业绩承诺保证金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造成的,被申请人同意免除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b2)若被申请人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35,950万元,则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业绩承诺保证金责任免除。

  c、股权转让所得税滞纳金、外币折合(第4.1条、第4.5条)

  香港凯欣应交纳股权转让所得税1,031.42万元,自2015年1月7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被申请人同意承担该笔所得税滞纳金至被申请人全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第七日。

  被申请人同意,向香港凯欣支付的上述所得税滞纳金按被申请人全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第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计算。

  向香港凯欣支付的上述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12 月 31 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6.1190计算。

  d、股权质押(第 2.4 条)

  被申请人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75%股权质押给申请人。质押权利人由申请人选择为各方或一方。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质押手续。被申请人全部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全部返还业绩承诺保证金后十日内,双方解除质押。

  e、仲裁和律师费( 第 2.5 条)

  各方同意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旦发生争议,被申请人违约则同意承担申请人律师费(按照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额的0.8%计算)、交通费等其他费用损失。

  3、2015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各自持有的卓文时尚股权(共计75%)分别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5年10月21日,中银绒业和拉萨和润、东方羊绒和香港凯欣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将持有的卓文时尚股权(共计75%)及其派生收益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担保。其中,中银绒业将其持有的卓文时尚75%中的50%的股权(3750万股)质押给拉萨和润,东方羊绒将其持有的卓文时尚25%的股权(1875万股)质押给香港凯欣。

  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收益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会计师费用、财务顾问费、资产评估费、律师费、交通费、香港凯欣应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利息损失、业绩减损失和申请人的其他损失。

  2016年1月4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6]6号),同意中银绒业将其持有卓文时尚 50%股权(3,750股)质押给拉萨和润;同意东方羊绒将其持有卓文时尚25%股权(1,875万股)质押给香港凯欣。

  2016年1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拉萨和润和中银绒业、香港凯欣和东方羊绒发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京)股质登记设字 [2016]第00000165 号、(京)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164号),上述股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申请人己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义务,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股权转让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1)中银绒业应向拉萨和润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共计41,250万元,中银绒业累计己支付股权转让款239,560,813.15 元(占应支付总额的58.08%),中银绒业尚欠拉萨和润股权转让款本金172,939,186.85元。

  中银绒业已向拉萨和润支付逾期利息25,721,431.43元,截止2018年10月31日尚欠拉萨和润逾期利息14,709,757.12元。

  (2)东方羊绒尚欠香港凯欣的股权转让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东方羊绒应向香港凯欣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共计13,750万元(折合22,470,991.99美元,按照约定汇率6.119计算),东方羊绒累计己支付股权转让款7,914,259.98美元(占应支付总额的35.22%),东方羊绒尚欠香港凯欣股权转让款本金14,556,732.01美元。

  东方羊绒已向香港凯欣支付股权转让所得税滞纳金279,538.11美元、股权转让款逾期利息1,306,201.91美元,截止2018年10月31日,东方羊绒尚欠香港凯欣逾期利息2,348,457.52美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己将卓文时尚100%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完成了对卓文时尚的业绩承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尚欠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申请人恳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

  1、中银绒业和东方羊绒向拉萨和润连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172,939,186.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14,709,757.12元,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72,939,18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

  2、中银绒业和东方羊绒向香港凯欣连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14,556,732.01美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348,457.52美元,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4,556,732.01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

  3、中银绒业和东方羊绒连带承担申请人就本纠纷支付的律师费240万元人民币。

  4、拉萨和润对中银绒业质押给拉萨和润的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3750万股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中银绒业的全部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香港凯欣对东方羊绒质押给香港凯欣的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东方羊绒的全部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直接和间接100%持股的子公司,该公司的股权变更可能涉及本公司对该公司控股权的变更,若本公司失去对该公司的控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仲裁,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案件证据清单》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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