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聪律师评高瓴竞标格力股权:签约时资金不足非违规

孔聪律师评高瓴竞标格力股权:签约时资金不足非违规
2019年09月11日 10:5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此前,格力电器发布公告,此次股权转让公开期内。向格力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的两家意向受让方分别为:高瓴资本旗下的珠海明骏,以及厚朴资本旗下的格物厚德 与 GENESIS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组成的联合体,且两个意向受让方均已缴纳了63亿元的保证金。

  据了解,厚朴资本旗下格物厚德完成了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而珠海明骏直至9日终于成功在中基协备案。

  目前,格力电器股权转让还在竞标阶段,究竟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谁能胜出至今还是变数。

  业内曾有声音质疑高瓴资本在备案前缴纳保证金系违规行为,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向新浪财经表示,缴纳缔约保证经属于签订合同前行为,该阶段各方均可为正式签订合同做准备工作。高瓴资本此时进行基金备案正是为签约做准备工作,不应视为投资行为,正式签约及履约才算投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持有高瓴瀚盈99%股权比比例的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仅有 91.449 亿元人民币,不足以支付逾400亿元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厚朴资本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孔聪律师介绍,投资机构在签约时的资金不能达到合同总金额,并不必然违法违规。签约后,投资机构仍可以按其章程、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募集资金并办理相关备案。只要不违反其与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进度,就不会有问题。否则,可能会因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只要在基金的募集、备案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就不会面临行政处罚。

  此前中国联通进行混改时,腾讯信达等三家认购方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于备案前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监管部门并未对此提出任何意见。

  孔聪律师指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跟本次格力电器的股份转让不同。非公开发行,认购方的认购以股份发行为前提,但是股份发行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以及发行方案最终在证监会备案。在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必须要完成基金备案。否则,发行方案就不能获得证监会备案,股份也就不能发行。既然投资标的尚未形成,认购方也就不构成投资行为。因此,在非公开发行中认购方在基金备案前就签订认购协议并不违规。此时,无论从监管的实际效果,还是从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都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投资行为的认定,还是要以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准。

  孔聪律师表示,投资机构签订正式转让协议生效,缔约保障金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将构成投资行为。若高瓴资本此时仍未完成备案,就会面临违规。

责任编辑:王妍

格力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9-19 传音控股 688036 --
  • 09-18 山石网科 688030 --
  • 09-18 热景生物 688068 --
  • 09-16 天奈科技 688116 --
  • 09-12 仙乐健康 300791 54.73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