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律师评高瓴竞标格力股权:缴纳保证金非投资行为

胡鹏律师评高瓴竞标格力股权:缴纳保证金非投资行为
2019年09月11日 09:5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此前,格力电器发布公告,此次股权转让公开期内。向格力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的两家意向受让方分别为:高瓴资本旗下的珠海明骏,以及厚朴资本旗下的格物厚德 与 GENESIS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组成的联合体,且两个意向受让方均已缴纳了63亿元的保证金。

  据了解,厚朴资本旗下格物厚德完成了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而珠海明骏直至9日终于成功在中基协备案。

  目前,格力电器股权转让还在竞标阶段,究竟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谁能胜出至今还是变数。

  对于高瓴资本近日才完成备案,是否会存在违规问题,新浪财经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鹏律师。胡鹏律师表示缴纳缔约保证金不属于直接的“投资行为”,目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虽未有明文界定“投资”,亦没有法律法规界定“缔约保证金”,只有合同法中有“缔约过失”的说法,根据基础的法律理解,一般投资需签署正式投资协议,而投资方履行投资协议的行为为正式投资行为。

  胡鹏律师认为无法判断缴纳缔约保证金是否构成进行投资运作,对于如何界定投资运作是相对模糊的。

  胡鹏律师介绍网上曾有过《纪律处分决定书(九泰基金)》这一网传案例。其中中正文部分对案件情况作如此描述:“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一是九泰基金代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华东科技定向增发询价的行为,其实质是资产管理人下达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已构成投资运作。”如该《纪律处分决定书》网传内容为真实,则可以看出,在作出该纪律处分决定时,基金业协会认为“询价”这一投资的前置行为,构成投资运作。当然,资产管理计划不等于私募基金,具体适用监管规则的尺度应由协会及监管部门最终确定。

  胡鹏律师表示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高瓴资本本次操作存在直接违反禁止性的法律法规或私募行业自律监管规定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持有高瓴瀚盈99%股权比比例的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仅有 91.449 亿元人民币,不足以支付逾400亿元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厚朴资本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胡鹏律师指出,高瓴资本和厚朴资本都是合伙型私募,如后续因资金问题导致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构成违约的,合伙型基金作为履约主体,自然按照最终股权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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