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2019年11月04日 01:13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来源:证券时报

  魏敏

  【市场敏感】

  个人破产制度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

  温州近日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债务人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的消息令人颇感意外,欠债还钱难道不再天经地义?联系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加上贾跃亭近日在美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引人侧目,对个人破产的理解可能已经迫在眉睫。

  时至今日,企业破产已经容易为我们所理解,企业按照正常程序注销,企业法人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个人破产确无先例,提到个人破产,人们可能首先联系到“老赖”,但细究起来,两者显然不能等同。个人破产里面也许有通常意义上的“老赖”,即具有偿还能力但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人,之前往往已经伴随有法院“执行难”等情形出现。但对于这种“老赖”,法院在解决的过程中就把各种查找债务人财产的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起来了,例如“老赖”基本告别高铁和飞机就已经为大众所熟知,这些制度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外还严。

  但是个人破产往往更多的是包括了自己主观上愿意承担偿还义务,但现阶段确实已经丧失客观能力的这一类人。将这类人与“老赖”等同,显然不近人情也与事实不符。只要有市场经济,其中就会有失败者和这种客观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竞争就必然会失败,有失败就会有破产发生,这就会出现一个死循环。从这个角度去理解,个人破产是直面这一矛盾与“死结”。但可能有人会说,成年人失败了也得认,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呢?就该独吞苦果?这不公平。

  这就需要看仔细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免除这个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免责,有违法欺诈逃债行为的、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予免责。并且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也要承担一定义务,要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如实配合法院询问调查等,违背这些义务也不予免责。另外有些债务由于其特殊社会属性,不能免责。比如交通肇事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抚养费等涉及相关人权的,国家税收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罚金等。再次,并不是破产程序结束就立刻免责。破产程序结束后,各国法律通常还规定对债务人有良好行为考察期。此期间内,除相关生活费用外,债务人所有收入在一定期限内仍要用于还债。

  打过债务官司的人都明白,赢了官司与执行到位是两回事。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想追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非常困难,因为债权人在明,债务人内部操作在暗。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所有财产和经济活动都必须移交给管理人管理,后者从债务人内部可以更有力地查找财产线索,发现哪些是欺诈逃债行为,并追回财产,清偿债权人。因而,破产制度不仅不存在放纵逃债的问题,相反恰恰是能够有效纠正债务人逃债行为的法律渠道。

  再从债权人的角度去分析,让债务人个人破产,也可以“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如果放任失败者官司缠身,债务危机下不能自拔而不加以救济,债务人就会失去恢复的希望,放弃创造财富的努力,债务成为死局。免责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为使债务人及早摆脱债务困境,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促使债务人尽早提出破产申请、减轻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状态,有可能再努力进行财富创造,以有朝一日能够补偿个人破产前的所欠债务,哪怕是法律上已经“豁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是一定程度上的绝境,但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对破产者而言,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作者系上海高校教师,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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