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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10月10日  10:39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结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9年10月10日  11:11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中关村|2019年09月27日  14:10
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09月04日  16:50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8月21日  00:29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程序严格保障完善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程序严格保障完善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8月16日  00:22
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8月20日  00:15

最新新闻

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原标题: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来源:证券时报 魏敏 【市场敏感】 个人破产制度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 温州近日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债务人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的消息令人颇感意外,欠债还钱难道不再天经地义?联系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加上贾跃亭近日在美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引人侧目,对个人破产的理解可能已经迫在眉睫。 时至今日,企业破产已经容易为我们所理解,企业按照正常程序注销,企业法人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个人破产确无先例,提到个人破产,人们可能首先联系到“老赖”,但细究起来,两者显然不能等同。个人破产里面也许有通常意义上的“老赖”,即具有偿还能力但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人,之前往往已经伴随有法院“执行难”等情形出现。但对于这种“老赖”,法院在解决的过程中就把各种查找债务人财产的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起来了,例如“老赖”基本告别高铁和飞机就已经为大众所熟知,这些制度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外还严。 但是个人破产往往更多的是包括了自己主观上愿意承担偿还义务,但现阶段确实已经丧失客观能力的这一类人。将这类人与“老赖”等同,显然不近人情也与事实不符。只要有市场经济,其中就会有失败者和这种客观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竞争就必然会失败,有失败就会有破产发生,这就会出现一个死循环。从这个角度去理解,个人破产是直面这一矛盾与“死结”。但可能有人会说,成年人失败了也得认,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呢?就该独吞苦果?这不公平。 这就需要看仔细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免除这个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免责,有违法欺诈逃债行为的、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予免责。并且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也要承担一定义务,要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如实配合法院询问调查等,违背这些义务也不予免责。另外有些债务由于其特殊社会属性,不能免责。比如交通肇事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抚养费等涉及相关人权的,国家税收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罚金等。再次,并不是破产程序结束就立刻免责。破产程序结束后,各国法律通常还规定对债务人有良好行为考察期。此期间内,除相关生活费用外,债务人所有收入在一定期限内仍要用于还债。 打过债务官司的人都明白,赢了官司与执行到位是两回事。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想追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非常困难,因为债权人在明,债务人内部操作在暗。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所有财产和经济活动都必须移交给管理人管理,后者从债务人内部可以更有力地查找财产线索,发现哪些是欺诈逃债行为,并追回财产,清偿债权人。因而,破产制度不仅不存在放纵逃债的问题,相反恰恰是能够有效纠正债务人逃债行为的法律渠道。 再从债权人的角度去分析,让债务人个人破产,也可以“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如果放任失败者官司缠身,债务危机下不能自拔而不加以救济,债务人就会失去恢复的希望,放弃创造财富的努力,债务成为死局。免责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为使债务人及早摆脱债务困境,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促使债务人尽早提出破产申请、减轻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状态,有可能再努力进行财富创造,以有朝一日能够补偿个人破产前的所欠债务,哪怕是法律上已经“豁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是一定程度上的绝境,但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对破产者而言,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作者系上海高校教师,博士研究生)[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1月04日 01:13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屈丽丽 编者按/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8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存活5年以上的不到7%,10年以上的不到2%。换言之,中国超过98%的中小企业成立十年内都会走向死亡。 不仅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中小企业基本进入了第一年创立、第二年赚钱、第三年倒闭的恶性循环。税费成本、人工成本、地租成本、物流成本都是需要企业实实在在负担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正成为一个突出的商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指出,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体自然人约占七成,法人案件约占三成。 从多年前太子奶李途纯因为对赌失败而不得不个人背负20亿元债务,到一代“鞋王”富贵鸟宣告破产创始人子女放弃财产继承,再到小马奔腾已故实际控制人李明遗孀金燕要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近期贾跃亭在美申请破产和夫人甘薇“技术性离婚”事件。企业破产个人(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负债案例一直就层出不穷。而伴随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个人破产立法对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婚姻家庭制度、债务制度等各方面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从商业视角和企业经营的维度来看,个人破产更会对企业家个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带来深远影响,同时也必然影响到一系列商业法律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制度构建,比如个人破产与信托法相关联的制度,并进而影响到中国下一阶段的企业传承。 背景溯源 “大面积”个人破产的原因 2019年年初,贸易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怡(Euler Hermes)表示,2018年中国破产企业数量激增了60%,并预测2019年中国破产企业数量仍将呈增长态势。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的企业破产,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当大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或者竞争淘汰之时,很多企业家或创业者本人及其家人也不得不被卷入了“个人破产”的漩涡。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面积”个人破产事件呢? 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刘经涛律师指出,“这与我国商业实践发展过程中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即债权人在诸多公司融资活动中运用担保法等法律工具,使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避了公司法设定的有限责任制度。” 其中,最主要有两大体现:一是银行贷款;二是企业融资中的对赌协议。这在民营企业的商业实践中表现尤其明显。一方面,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缺少抵押的资产,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处于不利位置,在缺少更多融资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得不签署个人甚至家庭(配偶)的连带担保。另一方面,伴随创新创业以及互联网商业的发展,过去十多年私募股权融资遍地开花,但几乎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融资与创业者本人签署了一定程度上的对赌协议,最终将创业者本人及其家庭与其创业项目彻底捆绑。 刘经涛表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的股东保证是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绕开的典型。当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惯常的风控手段除了让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之外,还会要求公司的大股东向银行出具保证担保书;如果公司大股东系自然人的话,大股东连同其配偶也会被银行要求出具共同保证书。而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时,银行会将公司及其股东一并起诉,在担保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自然会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会查到大量的类似判决。” 此外,在股权类PE/VC融资实践中,金融资本也通过对赌协议、担保等工具要求公司的大股东对资本方的资金安全承担回购义务。 刘经涛指出,“所谓‘对赌协议’,亦称投资估值条款,系股权融资活动中资本方同融资方经博弈后达成的合意,调整融资方的估值,即如果融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或在某个时点之前不能上市,则融资方控股股东需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资本方的股份。” 然而,如果融资方企业没有能力回购的话,往往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企业破产的风险。轰轰烈烈的太子奶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而小马奔腾案件则体现了对赌失败后对整个家庭带来的更复杂的困局。 在小马奔腾案件中,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同资本方建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融资4.5亿元,同时约定如小马奔腾如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则李明等股东须回购其股份。最终,小马奔腾未能如期上市,对赌失败,触发对赌条款。 更加不幸的是,李明于2014年1月2日离世。于是,建银投资依照投资协议向贸仲机构提起针对李明先生配偶金燕女士的仲裁请求,贸仲机构裁决金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建银投资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针对金燕女士的诉讼,经审理一中院确认李明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2日,北京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下,金燕5年奔波下来,仍不得不面临由公司融资对赌制度传导至股东家人头上的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制度试点 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 在资本汹涌时代,收益与风险、增长与负债、融资与对赌、家庭与企业,所有这一切,都是需要中国企业家去思考、去平衡的难题。然而,当这些难题变成普遍性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制度的建构,需要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推动,从而化消极为积极,进而建立更能推动时代发展的制度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个人是营商的最终权利义务主体,“企业破产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个人,在营商环境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会严重影响企业破产的实施”。 事实上,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 月 16 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知情人士透露,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2019年底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与此同时,就在今年深圳两会期间,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而最新消息显示,目前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破茧而出”。在该案中,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了最终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在清理方案中,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针对214万余元连带责任债务)即3.2万余元清偿,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不难看出,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问题,尤其是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对此,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推开来的话,肯定会优先保护那些没有恶意的债务人,即‘诚实而不幸’的人,通过个人破产,提供重生机会。” 家族信托 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案 早在2000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对我国破产制度提出了29条建议,其中就建议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建议我国破产制度应包括自然人破产。 19年之后,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富豪阶层开始了全球化的资产配置,企业的商业活动也开始遍布全球各地,由此产生的问题就包括:如果我国公民在外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一旦负债无力清偿债务,外国法院能否依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我国法院是否承认这种破产宣告在中国的域内效力? 典型案件就是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案。2019年10月18日,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庭发布了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2019债权人信托不具约束力的条款清单”。从中可以看出,贾选择的“个人破产重组”,在操作层面,就是把其名下的核心资产(如法拉第未来的控股母公司Smart King股权)放入一个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债权人信托下面,由按信托协议任命的受托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管理该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就是贾原先的债权人。 同时,在其破产文件中也披露了:今年10月11日,其妻子甘薇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案状态显示为审理中。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贾跃亭和甘薇存在“技术性破产”和“技术性离婚”的操作可能。高明月律师指出,“贾跃亭可以通过美国的破产程序,隔离对外债务,再通过中国的离婚程序,切割对内债务。破产和离婚完成后,贾在美国的限制被解除,可以大展拳脚;甘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被解除,甘在中国也可以继续帮(前)夫发声,而无后顾之忧。” 那么,在中国正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当口上,贾跃亭在美国的这波操作对其在国内的债权人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国内的制度设计者们和企业家群体又有着怎样的借鉴价值呢? 对此,高明月律师表示,“美国破产重整的计划在中国是没有直接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美国的破产重整计划里讲到债权人要解除对贾跃亭及其妻子甘薇的限制,这只是在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内有效,在中国当然无效,对中国法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贾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也不受任何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案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也会有很大的间接影响。因为美国的破产重整计划里债权人以及贾跃亭的对外债务人实际上都是以中国人为主体,之所以要到美国去做破产重组,是因为贾留下来的有价值的资产主要都在海外,比如作为核心资产的FF汽车的母公司,加上美国有个人破产重组的制度,所以在美国破产重整比较有利。”高明月表示。 正因如此,在高明月律师看来,“国内的债权人到后面很可能要解除在中国对于贾跃亭的限制,这样在美国才能顺利实现其债权。” “此外,间接的影响可能还包括:当贾跃亭在美国将整个一揽子计划里放在信托里,由信托的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偿还其债务时,对于债权人而言,等于有了一个友好协商的平台,大家利益一致,可以一起来分这杯羹,同时这个平台也提供了对其国内资产互相协商处理的可能性,比如将国内一些价格比较高的房产、有价值的公司股权进行变现,主要债权人会达成一致,通过法院执行和解的方式分配掉。” 但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广泛铺开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即便贾跃亭案件中90%以上的大债权人在国内能达成一致,将贾跃亭在国内的一些核心资产处理掉,但只要还有10%的小债权人不甘心,或者因为分配不均,仍然坚持对贾跃亭采取措施,那么贾跃亭在国内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在国内,每个案子都是独立的,比如说有十个案子你是执行被失信人,九个案件解除了,只要有一个案件留下来,那么你依然是执行被失信人,当然不排除有些小案子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或者按照比例对小的债权人清偿掉。”高明月律师表示。 由此,不难看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的整个动作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会给无论美国还是中国的债权人一定的信心,万一造车成功了,资产升值了,主要债务还掉后,国内的债务处理就不存在问题。 但是,回到国内正在推动的“个人破产”立法,即便有先行试点,贾跃亭也很难被看成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因为他确实在经营过程中有些问题,而且欠下巨额债务,如果他算这类企业家的话,那么个人破产的幅度或者范畴就太广了。”高明月律师表示。 不过,贾跃亭与甘薇的离婚案件却提示了国内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创业企业是否需要提早对家庭资产进行更好的配置,包括建立“家族信托”,以为将来东山再起储备相应的资本? 在高明月律师看来,“对于甘薇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对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在配偶之间产生了一个债务共同承担的后果,但是回到一个家庭,比如针对父母和子女来说,就不能说一人创业失败,全家人倾家荡产,这是不合理的,那么就要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发挥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当然这个信托不应该是为了事后逃债而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的文件,申请人只有贾跃亭一人,甘薇并被没有一起列进去,只是把甘薇列为共同债务人,其中破产文件还提到了贾跃亭未来没有保险和信托的收益,这是一个非常隐晦的信号。 高明月律师分析指出,“这样的声明并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比如贾跃亭是某个信托的设立人,但不是受益人,受益人可能是甘薇和她的三个孩子,这完全是有可能性的。同样的,保险方面,也不能排除贾跃亭可能是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甚至只是交了保费的人,投保人也改了,保单放在信托里,即保单钱是他出的,但是现在整个文件上看不出与贾跃亭有任何关系。” 这反过来也暗示了国内家族信托制度亟须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而不断完善。比如,有的律师就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未来对家族信托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家族信托的条文那么少,太简陋了,没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发展,更别说经受个人破产的挑战。” 观察 “半部”破产法需要完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很多企业家的起落,往往都有着明显的时代烙印,是某一类特殊创业者的缩影。对于这类群体,一旦创业失败,家破人亡者,屡见不鲜。” 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进入机制,就应该也有退出机制。而个人(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只有进入机制,却缺少退出机制,这导致并非个人原因经营失败的“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失去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更何况,在国内相当比例的失信被执行人中,其债务不能清偿的原因在于融资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即银行个人担保或投资对赌协议,这一问题的背后,虽然有个人的原因,但也有整个融资体制的缺陷。 某不愿具名的全国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律师表示:“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其有效性,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家的责任,对此全世界争议都很大。一方面担保合同是自愿签署的,理论上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进行自由处分,基于这样的逻辑,只要是自愿担保,不存在欺诈胁迫,企业家个人就要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最高价值目标应该是让资金和资源流入到最能发挥作用、最能产生满足市场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地方,由此金融机构需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通过让企业家个人提供担保把责任推掉。” 从国内经济形势来看,由于经济环境的周期性变化,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很多个人创业者已经处于破产的状态,如果不给他们机会,会产生很多社会矛盾,所以立法层面需要很快更新。 “我认为贾跃亭、甘薇的离婚案件,包括小马奔腾的案件,以及徐翔的离婚案件,三个案件体现了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包括未来十年到二十年始终都会存在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配偶与债权人利益博弈的问题。而个人破产立法仅仅体现在家事层面是不够的。”高明月律师表示。 从国际上来看,伴随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企业资产的全球性配置,企业破产引发的个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平等的问题正成为一个宏观问题,比如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国内诸多大债权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但国内的小债权人如何参与?而且,随着经济的融合,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被认为可能成为第一部全球统一的法律,那么,国内破产法的另半部“个人破产”法,如何在跨境问题进行跟进?将是接下来不可回避的问题。[详情]

中国经营报 | 2019年10月26日 04:10
经参评论: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经参评论: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原标题: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随着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在温州成功审结,个人破产制度从学理跃入实践,引发热议。2019年7月16日,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经济创新的中流砥柱、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当他们因“终身性”财务枷锁而辗转反侧,被逼债而流离失所,害怕被烙以失信债务人道德缺失的刻板印象而忧心忡忡时,理应获得浴火重生的机会。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家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基本生产要素之外,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在此基础上,约瑟夫·熊彼特深化对企业家地位的认识,指明企业家“创造性破坏”活动带来的创新行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公司普遍以个人财产担保企业债务,大量企业家背负企业连带清偿责任。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面临无限责任的偿付风险,由此衍生的偿债问题日趋严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企业家的创业、创新与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与风险控制,达到焕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个人破产以“重新开始”为理念,为企业家提供“社会保险”,改变市场主体对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由此,企业家不会因经营失败而逃债跑路,因一招不慎陷入债务危机而背负终身骂名,被列入“老赖”而生活处处受限。企业家得以光明正大地退出市场,以全新姿态直面投资创业的挑战。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因其特有的免责机制,为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使得债务人的失误风险变得可预期。通过包容企业家的经营失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激扬企业家奋发创新,助推产业跨越升级。 个人破产制度对企业家设置的免责条件要严宽适中:既要激发勇于创业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又要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沦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个人破产制度旨在挽救诚实的企业家。对隐藏谎报财产状况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老赖,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这也是其他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中均规定“免责例外”以及欺诈行为等不可豁免债务的原因。在温州的蔡某案中,法院令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其若有失信行为,将按照原债务额恢复清偿,乃为表明蔡某符合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值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 正如维尔纳·桑巴特所说,企业家精神是一种不可遏止的动态力量,是一种世界性的追求和积极的精神。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从头再来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轻装前行。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案件的探索,地方个人破产规则的落地,我国个人破产统一立法如箭在弦上。在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与财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加速补全“半部破产法”,为各类投资兴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退出的渠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18日 01:01
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便有机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温州平阳的案件值得肯定。因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在刘俊海看来,很多人参与创业、创新活动,有的人经历了创业失败,得包容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法律学者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而和个人破产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疑问是,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刘俊海认为,兴利就面临着除弊的问题。他不否认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落实当中,同样也有这个问题。但这些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个人建议,为了兴利除弊,还是要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但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的老赖有能力清偿债务,把骗来的钱雪藏在别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国家,最后回过头来申请个人破产法保护,这不能被允许,必须把所有财产拿出来清偿。即使享受个人破产保护,后来被发现启动破产前雪藏大量财富,还得拿出来分给债权人。” 刘俊海还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就没人敢,也没人会滥用破产制度了。” 陈晓薇用温州的实践做了解释。她认为,《实施意见》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基本原则。条文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制作债务人及家庭财产状况报告等,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会将其获益(即减少的债权、恢复个人信用、重新参加经济生活等)与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结果(即恢复原执行额度、再次列入不诚信被执行人、经济生活受限等)相比较,相信债务人会选择前者。”陈晓薇说。 在缪因知看来,前述温州平阳案件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薛洪言认为,就现阶段来看,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条件不算成熟。综合来看,应当立法先行,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后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如何对待“轻龄老赖”群体? 专家表示,不需要特殊处理,年轻人要清楚信用积累的不易。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发展,信贷的触角得到极大延伸,而“过度负债、无力偿还”的现象也时常在收入来源单一的年轻人,甚至无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中出现。例如,颍上县人民法院4月19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曹某某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执行标的为17.67万元及利息。 融360曾发布消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这其中有29.6%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中,“轻龄老赖”群体是否需要特别关注?陈晓薇认为,这一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如果因为网贷等无法偿还,很多人会对生活失去希望,有的会选择逃避,有的甚至可能选择轻生来摆脱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能给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实施意见》来看,已经给予这部分人相当的可期利益,且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个例,所以并不需要特殊处理。 “年轻老赖常因高消费,超越自己的偿还能力。我想原则上,不能说企业家适用了,大学生不适用,恐怕也不合适,涉及公民平等的问题。”刘俊海说,年轻群体、大学生不能随便消费,还不完债就可以耍赖。“要重新积累信用挺不容易的,必须告诉别人你被宣告破产了,将来个人的高消费要受限制。所以,不是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要清除这种错误观念。”(记者 陈鹏) [详情]

新京报 | 2019年10月16日 07:40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作者:陈鹏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214万债务仅需还3.2万。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 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便有机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温州平阳的案件值得肯定。因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在刘俊海看来,很多人参与创业、创新活动,有的人经历了创业失败,得包容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法律学者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而和个人破产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疑问是,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刘俊海认为,兴利就面临着除弊的问题。他不否认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落实当中,同样也有这个问题。但这些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个人建议,为了兴利除弊,还是要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但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的老赖有能力清偿债务,把骗来的钱雪藏在别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国家,最后回过头来申请个人破产法保护,这不能被允许,必须把所有财产拿出来清偿。即使享受个人破产保护,后来被发现启动破产前雪藏大量财富,还得拿出来分给债权人。” 刘俊海还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就没人敢,也没人会滥用破产制度了。” 陈晓薇用温州的实践做了解释。她认为,《实施意见》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基本原则。条文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制作债务人及家庭财产状况报告等,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会将其获益(即减少的债权、恢复个人信用、重新参加经济生活等)与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结果(即恢复原执行额度、再次列入不诚信被执行人、经济生活受限等)相比较,相信债务人会选择前者。”陈晓薇说。 在缪因知看来,前述温州平阳案件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薛洪言认为,就现阶段来看,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条件不算成熟。综合来看,应当立法先行,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后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如何对待“轻龄老赖”群体? 专家表示,不需要特殊处理,年轻人要清楚信用积累的不易。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发展,信贷的触角得到极大延伸,而“过度负债、无力偿还”的现象也时常在收入来源单一的年轻人,甚至无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中出现。例如,颍上县人民法院4月19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曹某某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执行标的为17.67万元及利息。 融360曾发布消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这其中有29.6%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中,“轻龄老赖”群体是否需要特别关注?陈晓薇认为,这一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如果因为网贷等无法偿还,很多人会对生活失去希望,有的会选择逃避,有的甚至可能选择轻生来摆脱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能给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实施意见》来看,已经给予这部分人相当的可期利益,且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个例,所以并不需要特殊处理。 “年轻老赖常因高消费,超越自己的偿还能力。我想原则上,不能说企业家适用了,大学生不适用,恐怕也不合适,涉及公民平等的问题。”刘俊海说,年轻群体、大学生不能随便消费,还不完债就可以耍赖。“要重新积累信用挺不容易的,必须告诉别人你被宣告破产了,将来个人的高消费要受限制。所以,不是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要清除这种错误观念。”  [详情]

新京报网 | 2019年10月16日 07:39
评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评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原标题: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史奉楚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个人破产,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实中,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显然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个人破产案件,有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如要求债务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3.2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方案经过了债权人认同,值得在推行该制度时予以借鉴。 简而言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16日 00:35
评论: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仍面临障碍
评论: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仍面临障碍

  原标题:首例“个人破产案” 推广仍面临障碍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温州司法系统敢为天下先,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还是推动破产制度改革角度,都具有积极意义。但这起国内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只是个案,只具有代表性,但缺乏普遍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不足和法律争议。尤其在推广过程中,根据温州中院的实施意见来看,仍面临着较多阻碍。就本案而言,可复制性有限。 这起“个人破产案”虽已办结,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现实阻碍:一方面,大面积推广面临着如何控制司法成本问题,突出表现在进行有效完整的资产核查方面,现金储备和代持类资产等较难核查;另一方面,要规避恶意逃债风险,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达到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纳税申报制,以及加大恶意逃债的惩处力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试点法院能及时领会改革意见,进行探索,值得点赞。个人破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多一些实践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才能提速。一方面,确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国内法院多一些实践探索,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但相关立法最终要立足于国情;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执行和解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并结合了破产法制度的相关理念,有一定积极探索意义。但任何法律都需要在社会生活的运用中才能进化,个人破产法概莫能外,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更为务实的思路,应该是加速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只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及适用,更规范、更有效,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与时代共同进步。[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16日 00:35
评论: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评论: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原标题: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盘和林 财经专栏作家 10月11日,据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贾跃亭提出的个人破产重组方案,本质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其债务关系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债务人可以暂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以谋东山再起。而债权人则可以换取对公司比较大的发言权,如果公司能够浴火重生,那么债权人将在未来获得较大的收益。 无独有偶,就在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前两天,浙江省温州市于10月9日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蔡某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本次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也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不难发现,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与蔡某的个人破产有相似之处,即两者所背负的债务主要都是由公司破产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但这两个解决方案是不一样的,如果在美国法律框架里说,贾跃亭的方案属于个人破产重组,而蔡某的方案则属于个人破产清算。 7月初,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文要求推动和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哪种方式更有借鉴意义呢?其实,美国破产制度中,《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的“清算”、第11章的“重整”以及第13章的“自然人还款计划”,基本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可能会发生的破产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 所以,我国在设计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美国的3种都可以借鉴,在实践中还可以有新的形式。 而更为重要的是设计可靠有效的保障机制。比如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还有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最后还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目前,国内个人破产法还是处于缺席的状态,而此次蔡某的个人破产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应当广泛借鉴别国的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将我国不同的情况纳入考虑,从而设计出最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文化传统的个人破产制度。[详情]

时代周报 | 2019年10月15日 07:12
评论: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评论: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来源:金融时报 王一彤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日前在温州办结。在该案中,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自愿放弃了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索,债务人只需偿还214万元债务中的3.2万元,3年后便可恢复个人信用。 该案一出,引发社会各界议论。有欣喜者认为,这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而出”,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趋于完善;有担忧者则怀疑,个人破产制度有助长“老赖”逃债行为的风险。 其实,无论从国内实际需求来看,还是从国外先进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以及完善都极有必要。重要的是,我们要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才能最大化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使其给予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其成为信用扩张的基石,使其在降低社会负债率中起到有益作用,而不异化为恶意逃废债的“帮凶”。 科学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其初衷应当是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给诚实的、情有可原的债务人一个“新生”的机会。这离不开完善的信用制度。如果没有信用制度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就很可能沦为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无度挥霍的工具,引发社会性的道德风险。唯有一套严密的信用制度,才能甄别出“好”的债务人和“坏”的债务人,从而给那些值得谅解的、诚信的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比方说,得益于信用制度的保障,美国才建立起了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较为完善,信用报告的“好看”与否,影响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能否申请到信用卡,能否获得房贷和车贷、贷款价格几何,找工作、租房子能否成功,这些都与个人信用记录直接相关。如果个人申请破产,其破产记录将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10年之久。信用报告被破产记录“污染”,意味着破产者在数年中很难拿到银行贷款,很难找到好工作或者创业,更难以进行高额消费。这样高昂的代价,自然使人们在申请个人破产时慎之又慎,不敢滥用破产机制,更不敢钻制度的空子恶意逃债。因为,逃避一时的债务,将会给自己带来更加昂贵和深远的代价。所以,一套“新开始的机会必然伴随昂贵代价”的信用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破产不被滥用。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设计,先完善信用制度,再推行个人破产。 除去个人信用制度外,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从前到后全过程的配套保障都必不可少。在个人破产前,法院应充分帮助债权人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廓清债务人全貌,让债务人充分知悉自己的义务,也确保债权人享受到应有权益。例如,在德国,提交个人破产程序很复杂,必须先由律师、破产清算师或债务咨询机构进行庭外调解程序。个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才能完成申请。若庭外调解失败,在法官的指导下,庭内和解程序开始,由债务人提供债务清理计划供债权人审查,原则上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但法官可以依职权促成债务清理计划通过。这样规范的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充分享受权利,敦促债务人完整履行义务。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只需偿还约1.5%的债务,即可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关于这1.5%的偿债率是如何得出的,法院应向社会给出全面、透明、详细的解答,以避免疑虑,令公众信服。 在个人破产后,必须对债务人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这种慎重的后续处理,应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持续追踪,应对债务人的经济生活进行严密监督,应对债务人的享受性消费施加严格限制。这是对破产者的惩戒,目的是让他们在恢复信用后更加审慎地参与经济活动,更珍惜信用记录,杜绝他们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可能性。可以说,这种对破产者制造出的“不自由”,是为了保障他们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自由”。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不能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必须为它提供完善的配套保障,它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剂“良药”。[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14日 07:03
法院回应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高负债少还钱是误读
法院回应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高负债少还钱是误读

  原标题:浙江法院回应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是误读  作者:徐超  214万余元债务,只需清偿3.2万余元,3年后即可恢复信用。这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在10月9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通报的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给外界的印象。“我欠了钱,就说自己没钱了,搞个破产,还一点钱,几年后又是好汉一条。”有人在看到法院的通报后略带调侃地和《华夏时报》记者说。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单从对案件的报道内容来看,更像是单个案件,没有可比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就事论事分析看待,不能成为普遍行为。而记者向浙江法院系统进一步了解后获悉,所谓的“个人破产”、欠很多钱只需要还一点点钱,是误读,外界误解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 214万债务清偿3.2万 根据法院的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说,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据了解,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制度”清理案件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说,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有多项特色功能,如整个流程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华夏时报》记者还从当地法院获悉,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法院称“个人破产”是误读 对于温州平阳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支持者和反对者皆声音众多,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业认为此案是孤案,没有可比性,也没有可参照性。“确实因为情况困难还不出,一般会协商后拉长还款时间,5年变10年,10年变20年,都可以。”对方说,从此案件看,最终只需还总负债的1.5%,基本上银行都不大会同意,法院也不可能强制裁定。 对方说,一般金融机构放款前,就会对借款人的情况做详细调查了解,如果还款时故意隐瞒以逃避偿债,一旦被发现,制裁是相当狠的。“如果以后真的是没钱就可以少还或者不还,也可能会导致银行在放款的时候就嫌贫爱富。” 浙江省高院已经注意到温州法院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度。浙江省高院宣传部门在和温州法院沟通了解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法院的官方说法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高负债少还钱”更是外界的误读,首先当事人经济情况的确十分困难,当事人身患重病,已经到了要上机器的地步,“就算往死里逼也逼不出那么多钱”,法院人士用通俗的话语打着比方,而最关键的一点是,最终偿还比例1.5%即3.2万,是征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如果忽略了,整个案件就撑不起来。”法院人士说。[详情]

华夏时报 | 2019年10月11日 15:59
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评论:个人破产是穷途 但非末路

  原标题: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来源:证券时报 魏敏 【市场敏感】 个人破产制度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 温州近日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债务人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的消息令人颇感意外,欠债还钱难道不再天经地义?联系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加上贾跃亭近日在美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引人侧目,对个人破产的理解可能已经迫在眉睫。 时至今日,企业破产已经容易为我们所理解,企业按照正常程序注销,企业法人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个人破产确无先例,提到个人破产,人们可能首先联系到“老赖”,但细究起来,两者显然不能等同。个人破产里面也许有通常意义上的“老赖”,即具有偿还能力但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人,之前往往已经伴随有法院“执行难”等情形出现。但对于这种“老赖”,法院在解决的过程中就把各种查找债务人财产的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起来了,例如“老赖”基本告别高铁和飞机就已经为大众所熟知,这些制度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外还严。 但是个人破产往往更多的是包括了自己主观上愿意承担偿还义务,但现阶段确实已经丧失客观能力的这一类人。将这类人与“老赖”等同,显然不近人情也与事实不符。只要有市场经济,其中就会有失败者和这种客观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竞争就必然会失败,有失败就会有破产发生,这就会出现一个死循环。从这个角度去理解,个人破产是直面这一矛盾与“死结”。但可能有人会说,成年人失败了也得认,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呢?就该独吞苦果?这不公平。 这就需要看仔细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免除这个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免责,有违法欺诈逃债行为的、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予免责。并且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也要承担一定义务,要如实提供财产状况、如实配合法院询问调查等,违背这些义务也不予免责。另外有些债务由于其特殊社会属性,不能免责。比如交通肇事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抚养费等涉及相关人权的,国家税收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罚金等。再次,并不是破产程序结束就立刻免责。破产程序结束后,各国法律通常还规定对债务人有良好行为考察期。此期间内,除相关生活费用外,债务人所有收入在一定期限内仍要用于还债。 打过债务官司的人都明白,赢了官司与执行到位是两回事。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想追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非常困难,因为债权人在明,债务人内部操作在暗。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所有财产和经济活动都必须移交给管理人管理,后者从债务人内部可以更有力地查找财产线索,发现哪些是欺诈逃债行为,并追回财产,清偿债权人。因而,破产制度不仅不存在放纵逃债的问题,相反恰恰是能够有效纠正债务人逃债行为的法律渠道。 再从债权人的角度去分析,让债务人个人破产,也可以“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如果放任失败者官司缠身,债务危机下不能自拔而不加以救济,债务人就会失去恢复的希望,放弃创造财富的努力,债务成为死局。免责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为使债务人及早摆脱债务困境,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促使债务人尽早提出破产申请、减轻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状态,有可能再努力进行财富创造,以有朝一日能够补偿个人破产前的所欠债务,哪怕是法律上已经“豁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是一定程度上的绝境,但并未将破产者推上绝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绝处逢生,颇具人情味。对破产者而言,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 (作者系上海高校教师,博士研究生)[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传承 屈丽丽 编者按/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8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存活5年以上的不到7%,10年以上的不到2%。换言之,中国超过98%的中小企业成立十年内都会走向死亡。 不仅企业的生命周期短,能做强做大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中小企业基本进入了第一年创立、第二年赚钱、第三年倒闭的恶性循环。税费成本、人工成本、地租成本、物流成本都是需要企业实实在在负担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正成为一个突出的商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指出,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体自然人约占七成,法人案件约占三成。 从多年前太子奶李途纯因为对赌失败而不得不个人背负20亿元债务,到一代“鞋王”富贵鸟宣告破产创始人子女放弃财产继承,再到小马奔腾已故实际控制人李明遗孀金燕要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近期贾跃亭在美申请破产和夫人甘薇“技术性离婚”事件。企业破产个人(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负债案例一直就层出不穷。而伴随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个人破产立法对中国社会制度、文化、婚姻家庭制度、债务制度等各方面都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从商业视角和企业经营的维度来看,个人破产更会对企业家个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带来深远影响,同时也必然影响到一系列商业法律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制度构建,比如个人破产与信托法相关联的制度,并进而影响到中国下一阶段的企业传承。 背景溯源 “大面积”个人破产的原因 2019年年初,贸易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怡(Euler Hermes)表示,2018年中国破产企业数量激增了60%,并预测2019年中国破产企业数量仍将呈增长态势。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的企业破产,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当大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或者竞争淘汰之时,很多企业家或创业者本人及其家人也不得不被卷入了“个人破产”的漩涡。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面积”个人破产事件呢? 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刘经涛律师指出,“这与我国商业实践发展过程中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即债权人在诸多公司融资活动中运用担保法等法律工具,使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避了公司法设定的有限责任制度。” 其中,最主要有两大体现:一是银行贷款;二是企业融资中的对赌协议。这在民营企业的商业实践中表现尤其明显。一方面,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缺少抵押的资产,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处于不利位置,在缺少更多融资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得不签署个人甚至家庭(配偶)的连带担保。另一方面,伴随创新创业以及互联网商业的发展,过去十多年私募股权融资遍地开花,但几乎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融资与创业者本人签署了一定程度上的对赌协议,最终将创业者本人及其家庭与其创业项目彻底捆绑。 刘经涛表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的股东保证是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绕开的典型。当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惯常的风控手段除了让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之外,还会要求公司的大股东向银行出具保证担保书;如果公司大股东系自然人的话,大股东连同其配偶也会被银行要求出具共同保证书。而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时,银行会将公司及其股东一并起诉,在担保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自然会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上,会查到大量的类似判决。” 此外,在股权类PE/VC融资实践中,金融资本也通过对赌协议、担保等工具要求公司的大股东对资本方的资金安全承担回购义务。 刘经涛指出,“所谓‘对赌协议’,亦称投资估值条款,系股权融资活动中资本方同融资方经博弈后达成的合意,调整融资方的估值,即如果融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或在某个时点之前不能上市,则融资方控股股东需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资本方的股份。” 然而,如果融资方企业没有能力回购的话,往往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企业破产的风险。轰轰烈烈的太子奶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而小马奔腾案件则体现了对赌失败后对整个家庭带来的更复杂的困局。 在小马奔腾案件中,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同资本方建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融资4.5亿元,同时约定如小马奔腾如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则李明等股东须回购其股份。最终,小马奔腾未能如期上市,对赌失败,触发对赌条款。 更加不幸的是,李明于2014年1月2日离世。于是,建银投资依照投资协议向贸仲机构提起针对李明先生配偶金燕女士的仲裁请求,贸仲机构裁决金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建银投资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针对金燕女士的诉讼,经审理一中院确认李明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2日,北京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下,金燕5年奔波下来,仍不得不面临由公司融资对赌制度传导至股东家人头上的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制度试点 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 在资本汹涌时代,收益与风险、增长与负债、融资与对赌、家庭与企业,所有这一切,都是需要中国企业家去思考、去平衡的难题。然而,当这些难题变成普遍性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制度的建构,需要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推动,从而化消极为积极,进而建立更能推动时代发展的制度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个人是营商的最终权利义务主体,“企业破产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个人,在营商环境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会严重影响企业破产的实施”。 事实上,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 月 16 日,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知情人士透露,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2019年底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与此同时,就在今年深圳两会期间,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而最新消息显示,目前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破茧而出”。在该案中,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了最终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在清理方案中,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针对214万余元连带责任债务)即3.2万余元清偿,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不难看出,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问题,尤其是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对此,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推开来的话,肯定会优先保护那些没有恶意的债务人,即‘诚实而不幸’的人,通过个人破产,提供重生机会。” 家族信托 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案 早在2000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对我国破产制度提出了29条建议,其中就建议扩大破产法适用范围,建议我国破产制度应包括自然人破产。 19年之后,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富豪阶层开始了全球化的资产配置,企业的商业活动也开始遍布全球各地,由此产生的问题就包括:如果我国公民在外国境内从事商业经营,一旦负债无力清偿债务,外国法院能否依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我国法院是否承认这种破产宣告在中国的域内效力? 典型案件就是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案。2019年10月18日,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庭发布了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2019债权人信托不具约束力的条款清单”。从中可以看出,贾选择的“个人破产重组”,在操作层面,就是把其名下的核心资产(如法拉第未来的控股母公司Smart King股权)放入一个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债权人信托下面,由按信托协议任命的受托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管理该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就是贾原先的债权人。 同时,在其破产文件中也披露了:今年10月11日,其妻子甘薇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案状态显示为审理中。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贾跃亭和甘薇存在“技术性破产”和“技术性离婚”的操作可能。高明月律师指出,“贾跃亭可以通过美国的破产程序,隔离对外债务,再通过中国的离婚程序,切割对内债务。破产和离婚完成后,贾在美国的限制被解除,可以大展拳脚;甘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被解除,甘在中国也可以继续帮(前)夫发声,而无后顾之忧。” 那么,在中国正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当口上,贾跃亭在美国的这波操作对其在国内的债权人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国内的制度设计者们和企业家群体又有着怎样的借鉴价值呢? 对此,高明月律师表示,“美国破产重整的计划在中国是没有直接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美国的破产重整计划里讲到债权人要解除对贾跃亭及其妻子甘薇的限制,这只是在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内有效,在中国当然无效,对中国法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贾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也不受任何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案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也会有很大的间接影响。因为美国的破产重整计划里债权人以及贾跃亭的对外债务人实际上都是以中国人为主体,之所以要到美国去做破产重组,是因为贾留下来的有价值的资产主要都在海外,比如作为核心资产的FF汽车的母公司,加上美国有个人破产重组的制度,所以在美国破产重整比较有利。”高明月表示。 正因如此,在高明月律师看来,“国内的债权人到后面很可能要解除在中国对于贾跃亭的限制,这样在美国才能顺利实现其债权。” “此外,间接的影响可能还包括:当贾跃亭在美国将整个一揽子计划里放在信托里,由信托的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偿还其债务时,对于债权人而言,等于有了一个友好协商的平台,大家利益一致,可以一起来分这杯羹,同时这个平台也提供了对其国内资产互相协商处理的可能性,比如将国内一些价格比较高的房产、有价值的公司股权进行变现,主要债权人会达成一致,通过法院执行和解的方式分配掉。” 但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广泛铺开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即便贾跃亭案件中90%以上的大债权人在国内能达成一致,将贾跃亭在国内的一些核心资产处理掉,但只要还有10%的小债权人不甘心,或者因为分配不均,仍然坚持对贾跃亭采取措施,那么贾跃亭在国内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在国内,每个案子都是独立的,比如说有十个案子你是执行被失信人,九个案件解除了,只要有一个案件留下来,那么你依然是执行被失信人,当然不排除有些小案子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或者按照比例对小的债权人清偿掉。”高明月律师表示。 由此,不难看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的整个动作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会给无论美国还是中国的债权人一定的信心,万一造车成功了,资产升值了,主要债务还掉后,国内的债务处理就不存在问题。 但是,回到国内正在推动的“个人破产”立法,即便有先行试点,贾跃亭也很难被看成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因为他确实在经营过程中有些问题,而且欠下巨额债务,如果他算这类企业家的话,那么个人破产的幅度或者范畴就太广了。”高明月律师表示。 不过,贾跃亭与甘薇的离婚案件却提示了国内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创业企业是否需要提早对家庭资产进行更好的配置,包括建立“家族信托”,以为将来东山再起储备相应的资本? 在高明月律师看来,“对于甘薇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对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在配偶之间产生了一个债务共同承担的后果,但是回到一个家庭,比如针对父母和子女来说,就不能说一人创业失败,全家人倾家荡产,这是不合理的,那么就要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发挥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当然这个信托不应该是为了事后逃债而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的文件,申请人只有贾跃亭一人,甘薇并被没有一起列进去,只是把甘薇列为共同债务人,其中破产文件还提到了贾跃亭未来没有保险和信托的收益,这是一个非常隐晦的信号。 高明月律师分析指出,“这样的声明并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比如贾跃亭是某个信托的设立人,但不是受益人,受益人可能是甘薇和她的三个孩子,这完全是有可能性的。同样的,保险方面,也不能排除贾跃亭可能是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甚至只是交了保费的人,投保人也改了,保单放在信托里,即保单钱是他出的,但是现在整个文件上看不出与贾跃亭有任何关系。” 这反过来也暗示了国内家族信托制度亟须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而不断完善。比如,有的律师就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未来对家族信托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家族信托的条文那么少,太简陋了,没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发展,更别说经受个人破产的挑战。” 观察 “半部”破产法需要完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很多企业家的起落,往往都有着明显的时代烙印,是某一类特殊创业者的缩影。对于这类群体,一旦创业失败,家破人亡者,屡见不鲜。” 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进入机制,就应该也有退出机制。而个人(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只有进入机制,却缺少退出机制,这导致并非个人原因经营失败的“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失去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更何况,在国内相当比例的失信被执行人中,其债务不能清偿的原因在于融资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即银行个人担保或投资对赌协议,这一问题的背后,虽然有个人的原因,但也有整个融资体制的缺陷。 某不愿具名的全国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律师表示:“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其有效性,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家的责任,对此全世界争议都很大。一方面担保合同是自愿签署的,理论上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进行自由处分,基于这样的逻辑,只要是自愿担保,不存在欺诈胁迫,企业家个人就要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最高价值目标应该是让资金和资源流入到最能发挥作用、最能产生满足市场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地方,由此金融机构需要发挥专业优势,承担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通过让企业家个人提供担保把责任推掉。” 从国内经济形势来看,由于经济环境的周期性变化,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并不是很好,很多个人创业者已经处于破产的状态,如果不给他们机会,会产生很多社会矛盾,所以立法层面需要很快更新。 “我认为贾跃亭、甘薇的离婚案件,包括小马奔腾的案件,以及徐翔的离婚案件,三个案件体现了中国过去十年二十年,包括未来十年到二十年始终都会存在的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配偶与债权人利益博弈的问题。而个人破产立法仅仅体现在家事层面是不够的。”高明月律师表示。 从国际上来看,伴随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企业资产的全球性配置,企业破产引发的个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平等的问题正成为一个宏观问题,比如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国内诸多大债权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但国内的小债权人如何参与?而且,随着经济的融合,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被认为可能成为第一部全球统一的法律,那么,国内破产法的另半部“个人破产”法,如何在跨境问题进行跟进?将是接下来不可回避的问题。[详情]

经参评论: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经参评论: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原标题: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随着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在温州成功审结,个人破产制度从学理跃入实践,引发热议。2019年7月16日,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经济创新的中流砥柱、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当他们因“终身性”财务枷锁而辗转反侧,被逼债而流离失所,害怕被烙以失信债务人道德缺失的刻板印象而忧心忡忡时,理应获得浴火重生的机会。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家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基本生产要素之外,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在此基础上,约瑟夫·熊彼特深化对企业家地位的认识,指明企业家“创造性破坏”活动带来的创新行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公司普遍以个人财产担保企业债务,大量企业家背负企业连带清偿责任。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面临无限责任的偿付风险,由此衍生的偿债问题日趋严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企业家的创业、创新与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与风险控制,达到焕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个人破产以“重新开始”为理念,为企业家提供“社会保险”,改变市场主体对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由此,企业家不会因经营失败而逃债跑路,因一招不慎陷入债务危机而背负终身骂名,被列入“老赖”而生活处处受限。企业家得以光明正大地退出市场,以全新姿态直面投资创业的挑战。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因其特有的免责机制,为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使得债务人的失误风险变得可预期。通过包容企业家的经营失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激扬企业家奋发创新,助推产业跨越升级。 个人破产制度对企业家设置的免责条件要严宽适中:既要激发勇于创业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又要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沦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个人破产制度旨在挽救诚实的企业家。对隐藏谎报财产状况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老赖,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这也是其他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中均规定“免责例外”以及欺诈行为等不可豁免债务的原因。在温州的蔡某案中,法院令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其若有失信行为,将按照原债务额恢复清偿,乃为表明蔡某符合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值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 正如维尔纳·桑巴特所说,企业家精神是一种不可遏止的动态力量,是一种世界性的追求和积极的精神。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从头再来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轻装前行。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案件的探索,地方个人破产规则的落地,我国个人破产统一立法如箭在弦上。在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与财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加速补全“半部破产法”,为各类投资兴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退出的渠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

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大事记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便有机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温州平阳的案件值得肯定。因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在刘俊海看来,很多人参与创业、创新活动,有的人经历了创业失败,得包容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法律学者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而和个人破产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疑问是,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刘俊海认为,兴利就面临着除弊的问题。他不否认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落实当中,同样也有这个问题。但这些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个人建议,为了兴利除弊,还是要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但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的老赖有能力清偿债务,把骗来的钱雪藏在别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国家,最后回过头来申请个人破产法保护,这不能被允许,必须把所有财产拿出来清偿。即使享受个人破产保护,后来被发现启动破产前雪藏大量财富,还得拿出来分给债权人。” 刘俊海还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就没人敢,也没人会滥用破产制度了。” 陈晓薇用温州的实践做了解释。她认为,《实施意见》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基本原则。条文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制作债务人及家庭财产状况报告等,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会将其获益(即减少的债权、恢复个人信用、重新参加经济生活等)与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结果(即恢复原执行额度、再次列入不诚信被执行人、经济生活受限等)相比较,相信债务人会选择前者。”陈晓薇说。 在缪因知看来,前述温州平阳案件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薛洪言认为,就现阶段来看,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条件不算成熟。综合来看,应当立法先行,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后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如何对待“轻龄老赖”群体? 专家表示,不需要特殊处理,年轻人要清楚信用积累的不易。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发展,信贷的触角得到极大延伸,而“过度负债、无力偿还”的现象也时常在收入来源单一的年轻人,甚至无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中出现。例如,颍上县人民法院4月19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曹某某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执行标的为17.67万元及利息。 融360曾发布消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这其中有29.6%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中,“轻龄老赖”群体是否需要特别关注?陈晓薇认为,这一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如果因为网贷等无法偿还,很多人会对生活失去希望,有的会选择逃避,有的甚至可能选择轻生来摆脱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能给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实施意见》来看,已经给予这部分人相当的可期利益,且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个例,所以并不需要特殊处理。 “年轻老赖常因高消费,超越自己的偿还能力。我想原则上,不能说企业家适用了,大学生不适用,恐怕也不合适,涉及公民平等的问题。”刘俊海说,年轻群体、大学生不能随便消费,还不完债就可以耍赖。“要重新积累信用挺不容易的,必须告诉别人你被宣告破产了,将来个人的高消费要受限制。所以,不是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要清除这种错误观念。”(记者 陈鹏)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作者:陈鹏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214万债务仅需还3.2万。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几年前,一段神曲走红网络,“黄鹤老板”逃债的真假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在一些公开的评论中,此案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声明称,贾跃亭已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第11章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而贾跃亭在国内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两相对比,又带动了个人破产话题的走热。 温州“准个人破产”试点能否全面推广?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趋向兴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产生的“年轻老赖”们该如何正视个人信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个人破产制度 破冰意义何在? 专家表示,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愈发急迫,可弥补制度短板。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创业创新激情,也无法有效应对个债批量逾期后的处置善后问题,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正愈发急迫。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法院网9月12日刊载来自浙江法制报的文章称,在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经验。温州中院公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律师认为,温州中院公布的《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再次回归社会经济生活。在债务人经济好转情况下,承诺清偿相当比例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抱有希望,部分债权未来可期。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恢复执行原债务额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而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长期、大量积压,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使相当部分执行案件转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树立法律权威,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热度。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4名债权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便有机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温州平阳的案件值得肯定。因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必须弥补现在只有企业能够申请破产,而自然人包括投资者、消费者和企业家不能申请破产的制度短板。在刘俊海看来,很多人参与创业、创新活动,有的人经历了创业失败,得包容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鉴国际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经验,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专家建议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破产”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法律学者缪因知认为,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而和个人破产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疑问是,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刘俊海认为,兴利就面临着除弊的问题。他不否认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落实当中,同样也有这个问题。但这些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个人建议,为了兴利除弊,还是要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但首先要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有的老赖有能力清偿债务,把骗来的钱雪藏在别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国家,最后回过头来申请个人破产法保护,这不能被允许,必须把所有财产拿出来清偿。即使享受个人破产保护,后来被发现启动破产前雪藏大量财富,还得拿出来分给债权人。” 刘俊海还表示,滥用破产的非法逃债不是一般的失信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建议,下一步不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还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也写进去。“这样就没人敢,也没人会滥用破产制度了。” 陈晓薇用温州的实践做了解释。她认为,《实施意见》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基本原则。条文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制作债务人及家庭财产状况报告等,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会将其获益(即减少的债权、恢复个人信用、重新参加经济生活等)与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结果(即恢复原执行额度、再次列入不诚信被执行人、经济生活受限等)相比较,相信债务人会选择前者。”陈晓薇说。 在缪因知看来,前述温州平阳案件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薛洪言认为,就现阶段来看,国内的个人征信环境有了显著进步,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仍局限于信贷领域,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社会诚信环境应用约束体系,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条件不算成熟。综合来看,应当立法先行,先把制度和规则立起来,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初期可适当从严,后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优化改善逐步放松,力求用其利减其弊。 如何对待“轻龄老赖”群体? 专家表示,不需要特殊处理,年轻人要清楚信用积累的不易。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发展,信贷的触角得到极大延伸,而“过度负债、无力偿还”的现象也时常在收入来源单一的年轻人,甚至无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中出现。例如,颍上县人民法院4月19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曹某某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执行标的为17.67万元及利息。 融360曾发布消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这其中有29.6%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中,“轻龄老赖”群体是否需要特别关注?陈晓薇认为,这一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如果因为网贷等无法偿还,很多人会对生活失去希望,有的会选择逃避,有的甚至可能选择轻生来摆脱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能给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实施意见》来看,已经给予这部分人相当的可期利益,且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个例,所以并不需要特殊处理。 “年轻老赖常因高消费,超越自己的偿还能力。我想原则上,不能说企业家适用了,大学生不适用,恐怕也不合适,涉及公民平等的问题。”刘俊海说,年轻群体、大学生不能随便消费,还不完债就可以耍赖。“要重新积累信用挺不容易的,必须告诉别人你被宣告破产了,将来个人的高消费要受限制。所以,不是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要清除这种错误观念。”  [详情]

评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评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原标题: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需健全信用体系 史奉楚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个人破产,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自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实中,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然而,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显然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个人破产案件,有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如要求债务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3.2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方案经过了债权人认同,值得在推行该制度时予以借鉴。 简而言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只有辅之以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方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不被恶意利用,成为老赖投机倒把的“后门”。[详情]

评论: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仍面临障碍
评论: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仍面临障碍

  原标题:首例“个人破产案” 推广仍面临障碍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温州司法系统敢为天下先,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还是推动破产制度改革角度,都具有积极意义。但这起国内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只是个案,只具有代表性,但缺乏普遍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不足和法律争议。尤其在推广过程中,根据温州中院的实施意见来看,仍面临着较多阻碍。就本案而言,可复制性有限。 这起“个人破产案”虽已办结,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现实阻碍:一方面,大面积推广面临着如何控制司法成本问题,突出表现在进行有效完整的资产核查方面,现金储备和代持类资产等较难核查;另一方面,要规避恶意逃债风险,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达到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纳税申报制,以及加大恶意逃债的惩处力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试点法院能及时领会改革意见,进行探索,值得点赞。个人破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多一些实践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才能提速。一方面,确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国内法院多一些实践探索,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但相关立法最终要立足于国情;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执行和解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并结合了破产法制度的相关理念,有一定积极探索意义。但任何法律都需要在社会生活的运用中才能进化,个人破产法概莫能外,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更为务实的思路,应该是加速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只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及适用,更规范、更有效,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与时代共同进步。[详情]

评论: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评论: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原标题:从贾跃亭破产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盘和林 财经专栏作家 10月11日,据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贾跃亭提出的个人破产重组方案,本质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其债务关系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债务人可以暂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以谋东山再起。而债权人则可以换取对公司比较大的发言权,如果公司能够浴火重生,那么债权人将在未来获得较大的收益。 无独有偶,就在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前两天,浙江省温州市于10月9日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蔡某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本次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也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不难发现,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与蔡某的个人破产有相似之处,即两者所背负的债务主要都是由公司破产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但这两个解决方案是不一样的,如果在美国法律框架里说,贾跃亭的方案属于个人破产重组,而蔡某的方案则属于个人破产清算。 7月初,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文要求推动和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哪种方式更有借鉴意义呢?其实,美国破产制度中,《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的“清算”、第11章的“重整”以及第13章的“自然人还款计划”,基本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可能会发生的破产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 所以,我国在设计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美国的3种都可以借鉴,在实践中还可以有新的形式。 而更为重要的是设计可靠有效的保障机制。比如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还有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最后还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目前,国内个人破产法还是处于缺席的状态,而此次蔡某的个人破产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进一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应当广泛借鉴别国的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将我国不同的情况纳入考虑,从而设计出最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文化传统的个人破产制度。[详情]

评论: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评论: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 来源:金融时报 王一彤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日前在温州办结。在该案中,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自愿放弃了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索,债务人只需偿还214万元债务中的3.2万元,3年后便可恢复个人信用。 该案一出,引发社会各界议论。有欣喜者认为,这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而出”,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趋于完善;有担忧者则怀疑,个人破产制度有助长“老赖”逃债行为的风险。 其实,无论从国内实际需求来看,还是从国外先进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以及完善都极有必要。重要的是,我们要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完善的配套保障,才能最大化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使其给予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其成为信用扩张的基石,使其在降低社会负债率中起到有益作用,而不异化为恶意逃废债的“帮凶”。 科学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其初衷应当是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给诚实的、情有可原的债务人一个“新生”的机会。这离不开完善的信用制度。如果没有信用制度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就很可能沦为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无度挥霍的工具,引发社会性的道德风险。唯有一套严密的信用制度,才能甄别出“好”的债务人和“坏”的债务人,从而给那些值得谅解的、诚信的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比方说,得益于信用制度的保障,美国才建立起了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较为完善,信用报告的“好看”与否,影响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能否申请到信用卡,能否获得房贷和车贷、贷款价格几何,找工作、租房子能否成功,这些都与个人信用记录直接相关。如果个人申请破产,其破产记录将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10年之久。信用报告被破产记录“污染”,意味着破产者在数年中很难拿到银行贷款,很难找到好工作或者创业,更难以进行高额消费。这样高昂的代价,自然使人们在申请个人破产时慎之又慎,不敢滥用破产机制,更不敢钻制度的空子恶意逃债。因为,逃避一时的债务,将会给自己带来更加昂贵和深远的代价。所以,一套“新开始的机会必然伴随昂贵代价”的信用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破产不被滥用。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设计,先完善信用制度,再推行个人破产。 除去个人信用制度外,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从前到后全过程的配套保障都必不可少。在个人破产前,法院应充分帮助债权人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廓清债务人全貌,让债务人充分知悉自己的义务,也确保债权人享受到应有权益。例如,在德国,提交个人破产程序很复杂,必须先由律师、破产清算师或债务咨询机构进行庭外调解程序。个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才能完成申请。若庭外调解失败,在法官的指导下,庭内和解程序开始,由债务人提供债务清理计划供债权人审查,原则上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但法官可以依职权促成债务清理计划通过。这样规范的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充分享受权利,敦促债务人完整履行义务。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只需偿还约1.5%的债务,即可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关于这1.5%的偿债率是如何得出的,法院应向社会给出全面、透明、详细的解答,以避免疑虑,令公众信服。 在个人破产后,必须对债务人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这种慎重的后续处理,应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持续追踪,应对债务人的经济生活进行严密监督,应对债务人的享受性消费施加严格限制。这是对破产者的惩戒,目的是让他们在恢复信用后更加审慎地参与经济活动,更珍惜信用记录,杜绝他们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可能性。可以说,这种对破产者制造出的“不自由”,是为了保障他们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自由”。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不能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必须为它提供完善的配套保障,它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剂“良药”。[详情]

法院回应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高负债少还钱是误读
法院回应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高负债少还钱是误读

  原标题:浙江法院回应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是误读  作者:徐超  214万余元债务,只需清偿3.2万余元,3年后即可恢复信用。这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在10月9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通报的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给外界的印象。“我欠了钱,就说自己没钱了,搞个破产,还一点钱,几年后又是好汉一条。”有人在看到法院的通报后略带调侃地和《华夏时报》记者说。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单从对案件的报道内容来看,更像是单个案件,没有可比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就事论事分析看待,不能成为普遍行为。而记者向浙江法院系统进一步了解后获悉,所谓的“个人破产”、欠很多钱只需要还一点点钱,是误读,外界误解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 214万债务清偿3.2万 根据法院的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说,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据了解,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制度”清理案件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说,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有多项特色功能,如整个流程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华夏时报》记者还从当地法院获悉,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法院称“个人破产”是误读 对于温州平阳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支持者和反对者皆声音众多,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业认为此案是孤案,没有可比性,也没有可参照性。“确实因为情况困难还不出,一般会协商后拉长还款时间,5年变10年,10年变20年,都可以。”对方说,从此案件看,最终只需还总负债的1.5%,基本上银行都不大会同意,法院也不可能强制裁定。 对方说,一般金融机构放款前,就会对借款人的情况做详细调查了解,如果还款时故意隐瞒以逃避偿债,一旦被发现,制裁是相当狠的。“如果以后真的是没钱就可以少还或者不还,也可能会导致银行在放款的时候就嫌贫爱富。” 浙江省高院已经注意到温州法院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度。浙江省高院宣传部门在和温州法院沟通了解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法院的官方说法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高负债少还钱”更是外界的误读,首先当事人经济情况的确十分困难,当事人身患重病,已经到了要上机器的地步,“就算往死里逼也逼不出那么多钱”,法院人士用通俗的话语打着比方,而最关键的一点是,最终偿还比例1.5%即3.2万,是征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如果忽略了,整个案件就撑不起来。”法院人士说。[详情]

贾跃亭拟申请个人破产 资产以信托方式转给债权人
贾跃亭拟申请个人破产 资产以信托方式转给债权人

   相关阅读: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3年后恢复信用 贾跃亭拟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将全部资产以信托方式转给债权人 澎湃新闻记者 陈宇曦 中国部分城市推进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之际,身在美国的乐视系创始人贾跃亭,传出了有意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消息。 10月11日,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刚刚收到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 该文件内容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将提前拿到贾跃亭全部资产及其收益权,贾跃亭也不再持有任何电动汽车制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权。 对于上述说法,FF方面未正式披露,澎湃新闻记者也未能联系到更多贾跃亭债权人置评。眼下,也未见贾跃亭债权人委员会公开成立的消息。 不过,有乐视控股债务小组相关人士称,据其所知,贾跃亭此前一直在筹划相关的还债方案,其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把FF做成。 贾跃亭 视觉中国 资料图 贾跃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乐视控股隶属于贾跃亭旗下。目前,贾跃亭方面在国内的债务问题,主要由乐视控股债务小组负责处理。 关于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有乐视控股债务小组相关人士称:“虽然并不清楚具体进展,但据我所知,贾跃亭先生此前一直在筹划相关的还债方案,他之所以愿意作出如此巨大的个人牺牲,放弃掉所有个人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就是为了尽责到底,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把FF做成。” 该人士称,真正属于贾跃亭个人的债务很少,大量债务为个人替公司担保的债务,并已经偿还了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稍早前,接近FF的知情人士介绍,贾跃亭还计划将FF部分股权成立个人还债信托基金,以此作为国内债务偿还基金。 目前还不清楚,如果前述破产申请落地,贾跃亭在FF还将拥有多少话语权。 据介绍,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有破产清算(Chapter 7)和破产重组 (Chapter 11)两种方式。贾跃亭申请的是破产重组 (Chapter 11)。 破产重组(Chapter 11)是指企业或个人当下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以某种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 而破产清算(Chapter 7)意味着,一家企业或个人宣告破产,由清算小组接管,通过对公司或个人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方式进行清盘。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债权人试图通过冻结和拍卖贾跃亭个人所持FF股权的方式,以获得其所持债权的权益。 记者向上述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询问此事,其表示,“这种方式对绝大多数债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其他债权人甚至完全得不到偿债机会,而所有债权人都寄希望于FF成功后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得到足额债务偿还。”他说,这应该是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的内在隐情,也是为了其他债权人得到平等对待。 债权人将提前获得贾跃亭全部个人资产及收益权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在提交个人破产重组后,将主动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特殊保障。其中包括,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保留对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的处置权;前乐视相关企业等原有债务人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与原有通过担保程序向贾跃亭提起偿债请求相比,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信托相当于提前拿到了贾跃亭全部资产及收益权,所有债权人也将得到平等以及未来足额偿债的权利。 “相对于只能通过担保权向贾跃亭要求偿债,债权人信托让我们通过提前拿到贾跃亭个人全部资产及收益权的方式增强了获得足额债务偿还的信心,”贾跃亭债权人表示,“贾跃亭出现危机后,我没有进行穷追猛打,一方面对他的梦想一直比较认可和支持,另一方面,我自己也经历过创业阵痛,知道创业不易。” 自2017年7月来到美国后,贾跃亭的个人精力主要聚焦在法拉第未来(FF)的发展上,FF成为贾跃亭“翻盘”的依托。贾跃亭个人债务债权人所控制的债权人信托与FF的资产价值密切相关。今年9月,FF宣布任命拜腾汽车创始人毕福康为全球CEO,以接替辞任该职务的FF创始人贾跃亭。贾跃亭将转任FF的CPUO(首席产品和用户官)。 上述债权人认为,贾跃亭在完成个人破产重组及债权人信托这一方案后,解决了个人债务问题的他,将可以继续以FF创始人和CPUO的身份推动和实现FF股权资产价值及债权人信托资产价值最大化,从而使债权人通过信托资产的增值实现偿债目标。 中国部分城市试水个人破产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要求,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组都只针对企业实体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组相关法律制定还在推进过程中。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相对于贾跃亭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蔡某就采用类似个人破产清算(Chapter 7)的方式获得了低额债务偿付的机会,本案例也意味着国内正在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探索。[详情]

南财快评:个人破产真能欠214万只还3.2万?
南财快评:个人破产真能欠214万只还3.2万?

  原标题:南财快评:个人破产真能欠214万只还3.2万? 在全国民众的期待中,10月10日温州中院终于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的情况。然而和大多数读者一样,笔者初看到相关标题时也是大吸了一口凉气,欠214万只还3.2万,还款率只有1.5%,而且只要三年就能恢复信用,逃避债务也未免太容易了吧,这种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推行下去,不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崩解吗?但当笔者真正拿到新闻稿,仔细研读之后发现,实际的情况远不是这么简单的标题所能概括。  首先,是债务人蔡某的债务来源。从新闻稿中我们得知,蔡某是因为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而对企业的破产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无力偿还债务,才申请破产的。这短短的一句话,实际上信息量很大。依照常理,蔡某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本案中蔡某却需要对公司的破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突破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依照现行法,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2,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导致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前者很好理解,后者是指当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债务,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跳过公司要求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护。但在新闻稿中并没有涉及这两个原因,我个人也倾向于蔡某也没有相关问题。因为无论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还是导致公司人格否认,蔡某作为股东要么存在义务没有履行,要么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避债务,即蔡某在主观上均会存在过错。这时候如果还同意其个人破产,就是让保护债权人的制度,尤其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为空文,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造成毁灭性的冲击。我相信我们的司法体系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避免这种最坏结果的发生。  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有什么情况会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在当下的经济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 往往会要求企业的大股东或者实际经营者和银行等企业债权人签署担保协议,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以股东财产保证企业债务的协议虽然合法,但往往是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中小企业签订的。金融机构希望保证自己的债权无可厚非,但这实际上又绕过了公司的有限责任,让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公司的制度优势成为空文。因此,在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大背景下,是否合理,尚有讨论空间。而在本案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蔡某既非破产企业的大股东,也非破产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他只拥有公司1%的股权,也只是仅仅在公司就职,个人财产十分有限,金融机构让他成为担保人丝毫无助于保护债权的安全,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对于蔡某来说,让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更可谓是天降横祸,因此债务的来源非常不公,甚为可疑。  其次,蔡某本身家庭的经济状况十分窘迫。从公开的资料看,蔡某家庭收入非常有限,而又有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重重压力,此时还要让他们家庭承担高达二百多万元的企业债务,既不现实也有失公允。  再次,在偿还3.2万元之外,债务人蔡某还承诺在接下的六年里,只要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债务,并且如果另外发现隐匿财产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人会议,经过表决,自愿的同意了清理方案,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虽然并不算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个人破产范例,但是也表明司法机关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一种态度:首先,债务的承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性,在本案中债务人很显然是被企业的大股东或者直接经营者拿去顶包,莫名其妙的成为了企业债务的担保人;其次,家庭有现实的生活困难,无法也不可能还清债务;再次,除了直接偿还的部分债务以外,还有辅助的偿债计划;最后,债务人的清理方案,需要债权人会议的同意。这几项内容在大体上符合已经公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五项条件的基本精神,而且比这五项条件要严格的多。尤其是债务承担具有不公性这一点,笔者认为这就让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当性更加明显。于此相对,就五项条件中的部分内容,尤其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是否就能够简单的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而免去债务,笔者认为可能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加以仔细考量,以免引发道德风险。  回到最初的问题,能否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让债务人欠的两百多万只还三万?能,也不能。除非你能满足本案债务人这样苛刻的条件,否则即便能够申请破产,也不可能仅仅偿还1.5%债务就能免责。“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这样的表述,虽然吸引眼球,但远远不够准确,更不利于推动社会广泛的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笔者之前的疑问,个人破产在我国究竟会是蜜糖还是毒药,就现在所公布的内容尚不能定论,还需要依据司法机关的后续的判决,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谢远扬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详情]

第一财经社论: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财经社论: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原标题:社论: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提到“破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企业破产。我国的“破产法”从制定到以后多次修订,都未具体涉及到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一状况正在逐渐改变。 10月9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蔡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214万余元债务,在18个月内只需要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进行一次性清偿后就可以获得“自由身”。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蔡某这一案件应该是国内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此案将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从司法救济渠道说,债权人一般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方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使判决很难执行,这既加大了法院的执行成本,也影响到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也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在当前,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关于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经不仅限于学术方面的推进,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也在推进。除了上述意见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表述之外,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次浙江公布的蔡某案例则是在实践上进行着个人破产的试点和推进。 要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树立对个人破产的正确认识,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作为制度的基础。 说到个人破产,很多人会想到逃废债务。这是一种误解。其实,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双向保护。在这个制度中,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甚至可以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我申请破产。也不是说被宣布破产了,旧债就不还了。蔡某的这个案例就明确说,在一次性偿还3.2万元之后的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初,社会上尤其是金融机构也有忧虑,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了损失,现在,这种思维已经基本消除。对个人破产的认识,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重要基础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现在还未建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从“他律”方面来说,技术上已经没有障碍。上述意见提出,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从“自律”方面来说,将来可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定要认识到,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能够使其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这其中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否则,不诚信的结果可能带来刑事责任。 总之,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现在,我们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增多,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详情]

温州法院试点准个人破产 全面推广有待立法完善
温州法院试点准个人破产 全面推广有待立法完善

  原标题:温州法院试点“准个人破产” 全面推广有待立法完善 创新之路 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10月9日,浙江温州中级法院和下辖的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许多媒体纷纷以“个人破产试点”为名予以报道。但实际上,本案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本案事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的主要债务并非当事人蔡某直接欠下的债务。蔡某曾在温州一家公司持有1%的股份,实际出资额5800元。该公司破产后,法院判决蔡某就214万元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说明,214万元并非是蔡某本人欠下的债,只是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温州法院并未披露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缘由,实际情形可能会多种多样。例如,若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蔡某即便自己的出资到位了,也要作为股东就其他人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为公司及大股东“背锅”的成分。 虽然在法律上讲,蔡某承担债务后,无需独吞苦果,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要求与其他股东共同分担。但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揪住这个小股东不放,大概率就是因为找不到大股东所致。从法律角度上讲,法院即使真的判决这位小股东独自承担这214万元债务,蔡某也只能自认倒霉,虽然其负债原因确实有值得同情之处。 温州法院并未强调真实负债背景,只是着重强调了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故而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名,选择了“具有破产功能”的协调方式。 所谓“破产”,源于西方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他的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其意义有二:一是平等保护债权人。虽然每位债权人都不能全额受偿,但原则上受偿比例一致。二是给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在宣告破产后,没有偿还的债务就算被豁免了。比起国内传统的“砸锅卖铁、不死不休”甚至“父债子还”的追债模式,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国内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一方面,是受观念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个人信用、房产登记查询等配套体系尚未建成,匆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容易给“老赖”提供“钻空子”的机会。但正如本案所揭示的,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负债的原因多样化,随着对未履行债务偿还行为的社会联合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强,进一步加大了债务人的压力。因此,根据客观情况,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立法的背景下,适度解放一些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温州晚报》等媒体,要求蔡某的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最后,仅有涉案公司的4名债权人参与并愿意接受蔡某“在18个月内清偿214万元债务的1.5%即3.2万余元”的结果,若蔡某今后6年内的家庭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仍可再用于清偿其余债务。 作为个案,这个结果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认可,司法者在此时体现出温情的一面,值得点赞。但需注意的是,该案在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减免债务的行为,尽管有法院参与,也未能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特别是未参与此程序的债权人)达成一致结果,难以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比如,尽管登报公示过,但如果蔡某在外地贷款买房,银行仍然有权起诉蔡某,要求其用“现在的全部财产”清偿“曾经到期未还的贷款”。 总体来看,本案在司法试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实质性的影响比较有限。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缪因知(法律学者)[详情]

温州法院试点“准个人破产” 全面推广有待立法完善
温州法院试点“准个人破产” 全面推广有待立法完善

  作者:缪因知 创新之路 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 10月9日,浙江温州中级法院和下辖的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许多媒体纷纷以“个人破产试点”为名予以报道。但实际上,本案的做法只是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 本案事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的主要债务并非当事人蔡某直接欠下的债务。蔡某曾在温州一家公司持有1%的股份,实际出资额5800元。该公司破产后,法院判决蔡某就214万元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说明,214万元并非是蔡某本人欠下的债,只是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温州法院并未披露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缘由,实际情形可能会多种多样。例如,若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蔡某即便自己的出资到位了,也要作为股东就其他人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为公司及大股东“背锅”的成分。 虽然在法律上讲,蔡某承担债务后,无需独吞苦果,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要求与其他股东共同分担。但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揪住这个小股东不放,大概率就是因为找不到大股东所致。从法律角度上讲,法院即使真的判决这位小股东独自承担这214万元债务,蔡某也只能自认倒霉,虽然其负债原因确实有值得同情之处。 温州法院并未强调真实负债背景,只是着重强调了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故而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名,选择了“具有破产功能”的协调方式。 所谓“破产”,源于西方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他的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其意义有二:一是平等保护债权人。虽然每位债权人都不能全额受偿,但原则上受偿比例一致。二是给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在宣告破产后,没有偿还的债务就算被豁免了。比起国内传统的“砸锅卖铁、不死不休”甚至“父债子还”的追债模式,破产制度显然更照顾债务人的利益。 国内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一方面,是受观念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个人信用、房产登记查询等配套体系尚未建成,匆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容易给“老赖”提供“钻空子”的机会。但正如本案所揭示的,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负债的原因多样化,随着对未履行债务偿还行为的社会联合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强,进一步加大了债务人的压力。因此,根据客观情况,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立法的背景下,适度解放一些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温州晚报》等媒体,要求蔡某的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最后,仅有涉案公司的4名债权人参与并愿意接受蔡某“在18个月内清偿214万元债务的1.5%即3.2万余元”的结果,若蔡某今后6年内的家庭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仍可再用于清偿其余债务。 作为个案,这个结果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认可,司法者在此时体现出温情的一面,值得点赞。但需注意的是,该案在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减免债务的行为,尽管有法院参与,也未能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特别是未参与此程序的债权人)达成一致结果,难以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比如,尽管登报公示过,但如果蔡某在外地贷款买房,银行仍然有权起诉蔡某,要求其用“现在的全部财产”清偿“曾经到期未还的贷款”。 总体来看,本案在司法试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实质性的影响比较有限。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据客观实际以及制度环境来审慎推进。[详情]

全国首例!负债214万 为啥最后只需还3.2万?
全国首例!负债214万 为啥最后只需还3.2万?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负债累累怎么办?是不是一定要砸锅卖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不不,如果你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也不愿当“老赖”,还是会有大门为你敞开。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如今,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经顺利办结。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 这是怎么做到的?也有人表示疑问:“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负债214万最终需还3.2万 据报道,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个人破产制度下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两个多月前,“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曾引发全民热议。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7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曾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需要强调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据了解,温州市全国率先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正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中院发布全国首个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此前,有相关媒体曾发文进行解读: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那么破产即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变卖用于偿还债务,附着于企业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着企业的破产而宣告终结,市场完成出清,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 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而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中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 [详情]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 214万元债务仅需还3.2万元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 214万元债务仅需还3.2万元

  原标题: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214万债务仅需还3.2万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记者 程维妙 编辑 徐超 校对 王心 被视为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以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试点破冰。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欠下214万债务,不过经4名债权人了解具体情况和同意,最终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蔡某仅需偿还3.2万元,且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 业内人士分析称,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需要受到一定时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过了这段时间,个人的债务得到一定的豁免,可以从头再来。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钱,个人破产制度也不是老赖的“保护伞”。 214万债务还3.2万即可 债务人行为受限 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在首例个人破产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展开剩余62%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上,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最终,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申请破产不等于可以不还钱 制度不保护老赖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分析称,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不过这一制度对债务人并非没有负面影响,也不是老赖的“保护伞”。财经学者邓新华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需要受到一定时间(3-7年)的财产和消费限制。例如香港明星钟镇涛曾申请个人破产,在4年的破产期间,钟镇涛的住宿限制在4000至8000港元、饮食限制在2000至3000港元。 李曙光也表示,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而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邓新华进一步称,当中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债权人必然会减少借贷给个人,或者提高利率,这无疑会增加个人融资的难度。[详情]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实质功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结

  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温州法院  温法君 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平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美权介绍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特点进行了评析。 案情简介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案件评析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 ♦(一)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财产、家庭状况,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引导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申报,审核债务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报告,现场质询债务人,并对清理方案进行表决。 ♦(三)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从债务人自愿申请和债权人同意启动清理程序开始,到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免除部分债务,均为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债权人对债务人生活困难状况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了债权人的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 ♦(五)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表示,在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大背景下,温州法院敢为人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贡献温州法院的智慧。[详情]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
全国首例

  原标题: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 3年后恢复信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试点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中国目前并无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消费金融等的发展,业内有声音呼吁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信用方面,国内已经陆续建立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征信报告也即将进入2.0版。 参考境外案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过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则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在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中,其做法是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被执行人,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详情]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除了经营性负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找到解锁的钥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费性负债也能够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下获得新的出口通道。 文  毕夫(北京) 国家发改委在日前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业内人士预计,下半年个别地区有望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我国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像欧美以及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法》,法律界不少人士由此也将《企业破产法》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作为法人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不能申请获得法律上的破产保护,还有就是当企业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作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股东、董事等所负责任却不能免除,并且这些自然人的责任还是无限的,甚至要连带到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等,也正是如此,《企业破产法》的实际效果就难免不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相对于制度补缺与构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与显著,首要意义就是改良和优化社会营商环境。做企业无论是处于初创阶段还是已经上道良久,客观上都会与风险同行,而且对于不少经营者而言,经营不善与企业破产等于就是灭顶之灾,为此落下的一身负债有如噩梦随行甚至会透支余生,有的因此上演撒腿逃债、跳楼自杀、家庭破裂等各种闹剧与悲剧。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详尽与准确了解与掌握了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后,会做出合理与合法的免责判决或者帮助债务人重新订立还款计划。对于债务人来说,就可以借助债务减免获得解套与喘息的机会,继而重燃创业激情与重建生产能力,并为社会再创价值。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被视为是保护与激发企业家精神以及市场创新热情的重要基础性力量。 除了经营性负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找到解锁的钥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费性负债也能够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下获得新的出口通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往往让一个家庭失去所有,大病与严重工伤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连基本生活就难以为继的前提下,因此而欠下的债务自然应当获得法律上减免的支持。而这种判决结果体现的不仅仅是人道主义,更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的人格尊重,反应的是整个社会对弱势群体地位的评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与社会治理良序的和谐景观。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而且双方是否可以达成偿债和解协议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债权人;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也有数量与范围规定,债权人利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完全打水漂。特别是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法律给出了明确判决并且强制执行,但也无法兑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执行难”的背后堆积是债权人可能永远无法讨回的“烂账”。但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可以得到部分和分阶段地实现,或者形成了一个合理的预期,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因此在当事人的眼中得到了认可与放大,制度的公信力获得了捍卫与强化。 不得不特别强调的是,在自然人债务生成链条上,最近几年金融体系出现了明显的失序与越轨现象。一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年轻群体野蛮性推销信用卡,发卡数量出现“井喷”的同时,未按时还款的额度也开始激增,并且新的“负翁”人群竞相涌现;另一方面,不少网贷机构以及民间放贷个人或明或暗地高息拆解资金,诱导借款人掉进债务泥潭。而更为严重的是,包括恐吓、殴打、拘禁以及绑架等各种方式在内的野蛮与暴力催收讨债行为大行其道,由此发生了山东聊城“催债辱母案”那样的惨剧。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资金借贷方完全可以获得明确的警示与指引,因为一旦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其部分债务将获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债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与惩处。显然,在是否拆借出资金问题上,债权人今后将更加注重借入方的还款能力以及信誉程度。以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金融市场进行自我纠错与正本清源,进而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回归有序化轨道。 不错,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会引起与助长各种花样翻新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对此我们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实际要改进的是破产文化,即个人不是不能破产的同时,债务的豁免是完全针对善意与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对债务人进行债务减免,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附加条件。一方面,债务人在债务免责期只自由管理必须的生活性财产,如衣服、厨具、食物以及学习与生产必需品等,名下的房产以及交通工具等一律交给受托人管理,免责期满后受托人可以首先进行资产变现并优先支付针对债权人的欠债,同时免责阶段债务人的所有收入也都用于还债。不仅如此,免责期限中债务人的消费支出将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得进行高频消费、不得居住高级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与出租车等。另一方面,债务人的社会信誉与信用支配度也将随着免责期的开启而受到极大约束,甚至必须承担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信息将公示于众,破产者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只能用现金维持基本生活,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社会职务等等。也正是因为个人破产要支付巨大的机会成本,所以即使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实施得非常成熟的国家,自然人都不会轻而易举地选择申请破产保护。因此,作为一种正向干扰机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自然人自觉维护与加强个人信用,进而支持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当然,现实中的制度设计也许难以完全封堵违规与犯罪者蓄意钻营的漏洞,恶意逃废债行径的可能性涌动与勃发也提醒我们必须严阵以待。一方面,要对各种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与逃避债务者加大刑事与民事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终身剥夺个人破产的法律保护权利;另一方面,要延长债务免责期,国外与港台地区一般为3-5年,国内可以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间,要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建立有偿举报制度,让各种恶意逃废债的失信者毫无遁形之地。 值得欣喜地是,包括房产等在内的国内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查询制度已日臻完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社会第三方征信体系也基本健全,全国税务系统公民个人收入与纳税检索渠道亦铺设成功,同时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也完全建成,所有的一切为《个人破产法》的铿锵到来铺平了锦绣大道。[详情]

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原标题:南财快评:个人破产,蜜糖还是毒药? 自今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终于被纳入了议事日程。近日更是在浙江省的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试点,温州、台州法院已经在个别案例中承认了个人破产。应当说,从法律体系的角度,个人破产这个产生于罗马法时代的古老制度,确实有其重要的意义。有人说我们的破产法只有半部,就是因为我们只承认企业破产,而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这样的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确实体现了它在破产法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类似,是指当自然人的债务到期却无法清偿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按比例偿还所付债务,并对超过的债务进行免除。和企业破产制度不同的是,一个企业一旦完成破产程序,就意味着企业作为独立组织的终结,但是自然人和企业不同,不能说个人破产之后就将自然人终结了,因而对于个人破产之后的处理,才体现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点。 应当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确实有利于普通的自然人。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无限制的追究债务人的责任,让其终生为债务所累。更有甚者债主还会采取各种灰色手段,闹得债务人的家庭鸡犬不宁,让债务人犹如惊弓之鸟,直致酿成家庭惨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和家庭参与投资等经济生活的比例日益提高,由于贷款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更是时常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放任这种无限制对个人追缴债务的情况,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恰好能够斩断无限追债的链条,让债务人能够从无尽的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并让他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因此有人总结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其一,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创业;其二,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金融风险;其三,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执行难。  但如果个人破产存在缺陷,导致其产生制度异变,不仅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会在整个社会造成道德风险,本末倒置。实际上,这也是立法者迟迟不愿意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最重要原因。首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而仅仅是对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减免,更重要的是这种减免是存在前提的。虽然不能如企业破产那样直接消灭自然人,但为了减免这一部分债务,法律会要求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债务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除开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于偿还债务。另外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减免,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属于恶意欠债,即明知无力偿还但仍然在维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贷的,不能免责。应当说,在这段期间内债务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生活是极为不便的,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惩戒,督促其以后能够更加理性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此期间经过之后,债务人才会真正免除剩余的债务,恢复正常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相结合。前者是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事后惩罚措施,自然人每一次宣告破产都会在个人信用上留下不良记录,这样其破产次数越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阻碍就越大,以避免债务人频繁的使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后者则是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措施,首先能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次防止破产债务人隐秘财产或者在宣告破产之前积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有则皆大欢喜,债务人能够脱离债务的泥沼,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而债权人基于强大的制度监督,也能够保证自己的债权大体实现。如果没有,唐突的出台个人破产,则极易推动社会坠入道德崩溃的深渊,人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社会信用和社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个人破产究竟是蜜糖还是毒药,全看立法者给出什么样的套餐了。 [详情]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原标题: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 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经济参考报 俄罗斯《个人破产法》于2015年10月正式生效,该国公民首次获得了宣布自身无力偿债的权利。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总负债超过50万卢布(约5.4万人民币)且至少有一项债务逾期90天及以上仍无力偿还的公民皆可申请破产保护。相应地,被宣布破产的俄罗斯公民将在3年内被禁止承担高级职务或启动个人项目,也无法在公务员系统或执法部门任职。 根据5月15日发布的一份政府公报显示,自该法律生效以来,已有超过10万人启动了破产程序。仅在2019年一季度,就有13310人使用了破产保护程序,比2018年同期的8970人增加近50%。此外,还有约76.5万名潜在破产者,比去年同期增加11%。 俄罗斯央行此前表示,这项破产法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居民的债务负担,重新调整自身债务结构,推动个人债务重组。 从长远角度来看,通过合理地清理债务、处理资产,个人破产法为俄罗斯债务人及其家庭资产的重组和升级提供了制度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不过,当前的个人破产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债权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能追回的利益实际上十分有限。俄罗斯政府公报显示,今年个人破产相关债权人的债权规模总额正在不断增长,2019年一季度,已登记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为479亿卢布(约51.6亿人民币),为2018年的1.6倍。尽管向债权人偿还的金额也在增加,但远达不到目标要求。 另外,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俄罗斯公民正在借个人破产法实施的契机,来合法地摆脱压倒性的债务负担。许多俄罗斯人没有储蓄习惯,而宽松的贷款条件让他们习惯于依靠借贷过日子。俄罗斯经济发展部近日指责俄央行未能有效遏制消费者贷款增长速度,称俄罗斯无担保信贷泡沫问题将在2021年爆发。受经济衰退影响,消费者贷款大幅飙升,数百万俄罗斯人背上了高额债务。2019年一季度,俄罗斯居民实际收入同比下降2.3%,同期的无抵押消费贷款金额增长22%。俄罗斯央行数据显示,大约44%的俄罗斯家庭负债累累,八分之一的俄罗斯借款人将超过一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 不过,俄罗斯央行并不同意消费者贷款正在制造泡沫的说法,坚称借贷热潮已得到控制;但表示,大多数俄罗斯人的债务是由于无抵押现金贷款激增所致。 有银行业从业人员还警告称,政府不可草率地实施借贷救济措施,这可能导致一些人更加不负责任地申请贷款,导致个人破产数量激增。 政府公报称,在个人破产法推行仅一年后,俄罗斯个人破产案例的数量就超过了公司破产案例的数量,并且差距还在不断扩大。 为了缓解消费者贷款不断增加的态势,从源头上稳定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从10月开始,俄罗斯央行将要求信贷机构在发放新贷款之前计算借款人的收入和债务负担。俄罗斯经济发展部也在考虑采取特定措施,以支持无力偿还债务的人。 但分析人士指出,除非让个人破产程序复杂化,以及加强对相关仲裁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否则当前个人申请破产数量的较高增速仍将持续。[详情]

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原标题:美国:信用制度遏制个人破产滥用 经济参考报 美国破产制度经历多次修改,从最初只适用于商人到所有债务人,从强制破产到允许主动破产,从破产免责原则的引进到强化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权力,再到实行一系列法律法规避免债权人损失和兼顾债务人利益,美国破产法经历了超过两个世纪的演变。 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即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的《破产改革法》,后被称为破产法典。其中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给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对应的是面临不同财务情况的公民。 第七章“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清偿某些债务,给诚实的个人债务人一个“新的开始”。个人在第七章框架下申请破产后,破产受托人依照规定,将债务人的非豁免资产集中出售,并将其收益支付给债权持有人。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可以留置,也可以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不可豁免的债务有税、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子女抚养费、罚款、欺诈性债务等等。而其余可豁免的债务将一笔勾销。申请破产时必须缴纳申请费、杂项行政费和受托人附加费。当债务人的收入低于破产法规定的贫困线的150%,又不能分期缴纳第七章规定的费用的,法院可以免除该费用。此外,为了防止公民滥用破产法典第七章,法院要求申请人的当前月收入低于本州的中位数收入,反之则需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要求的个人会被驳回破产申请或者被建议在第十三章的框架下进行申请。 破产法典第十三章“自然人还款计划”主要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使其使用月可支配收入在三到五年内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收入。和第七章相比,第十三章为个人提供了一个避免丧失房屋等抵押品赎回权的机会。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个人可停止止赎程序,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解决拖欠抵押贷款的问题。一般来讲,第十三章的破产均发生于不动产按揭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例如债务人失业、全职变兼职、生病时。2018年,约有29万多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第十三章挽回了房屋,债权人和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部分清偿。 美国联邦政府多次修改破产法案,其目的都是试图在同情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值得指出的是,在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更强调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有能力还钱的破产申请人企图把所欠债务一笔勾销的漏洞。 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相对完善,信用记录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信用分数直接影响能否顺利申请信用卡、能否贷款买车买房以及贷款利息的高低,甚至可能会影响租房和应聘。美国有三大信用报告机构,从金融机构、债权人、政府等地收集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金额、还款记录等,信用报告机构将这些信息整理成报告,并且换算成信用分数,供日后有关机构查阅。 个人申请破产的最直接影响就是破产记录可以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十年之久。因此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法律给了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得到这个机会的代价也非常昂贵。这是政府刻意为之,为了敦促准备申请破产者认真权衡利弊和三思而后行,不能为了区区几万美元损失名誉和信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逼退了许多想要钻法律空子滥用破产法律的人。[详情]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程序严格保障完善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程序严格保障完善

  原标题:德国:个人破产制度 程序严格保障完善 经济参考报 在德国,个人破产也被称为消费者破产。数据显示,2018年有大约6.7万名德国消费者申请个人破产。 《德国破产法》1999年引入了个人破产程序,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虽然相关法条内容不多,但其内涵信息量却很大。自2014年7月1日起,《德国破产法》对个人破产及免除债务程序方面做了较大修改。 曾在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访学的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班天可对记者表示,对于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是以接受财产管理为代价在经济上浴火重生的过程;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也提供了平等受偿的机会。 根据《德国破产法》,通常个人在出现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即将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个人破产。没有支付能力的基本判断是某个人无法支付到期的债务,具体表现为停止支付到期的债务。实践中,提交和完成个人破产申请从程序上考量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根据流程,个人破产程序必须首先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士或债务咨询机构进行庭外调解程序。有专业资质的人士通常为律师。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资质人士在2014年7月1日后被统一称为破产清算师。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申请人需要阅读、配合填写和提交多达数十页的申请表格以及财产证明材料。 此外,庭外和解与庭内和解是个人破产程序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庭外和解由有资质的破产清算师或债务咨询机构完成,只有庭外和解程序失败,且债务人取得破产清算师或债务咨询机构的庭外和解失败证明才能进入庭内和解程序。这避免了产生不必要的法院破产清算程序费用,也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庭内和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的,由债务人提供债务清理计划供债权人审查,原则上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但法官可以依职权促成债务清理计划通过。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赵毅接受采访时表示,《德国破产法》的初衷首先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同时使那些诚实可信的债务人能有一个新的财务开始。 德国破产程序中还规定了破产期的年限。目前,欧盟正在探讨统一为3年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的可能性。 在管辖法院作出“免除剩余债务决议”之前,管辖法院会听取破产清算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只有当破产清算师和债权人对于破产法院作出“免除决议”无异议时,才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班天可表示,整体而言,《德国破产法》在给予债务人救济的同时也设置了责任,从而督促债务人展示清偿诚意,提供更多的财产信息,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社会福利局下设的债务咨询机构发挥了重要的平台作用。 赵毅认为,《德国破产法》之所以可以成功运行,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第一,国家实行一系列措施使个人破产人的生命权得到最低保护,例如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银行账户;此外社会各机构也会予以配合,为破产人提供有用的信息,帮助了解申请个人破产的流程、利与弊、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德国信用记录体制、免除剩余债务的前提条件等。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增加破产人还款主动性;第二,破产法并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寥寥几页法条不可能规定得十分详细,这就需要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有相关的配套措施;第三,建立完善的操作和监督机制,例如由专业的破产清算师对破产人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制订合理的债务清偿计划,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的调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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