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21评论:个人破产是蜜糖还是毒药?
2019年09月04日 16:50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南财快评:个人破产,蜜糖还是毒药?

  自今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终于被纳入了议事日程。近日更是在浙江省的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试点,温州、台州法院已经在个别案例中承认了个人破产。应当说,从法律体系的角度,个人破产这个产生于罗马法时代的古老制度,确实有其重要的意义。有人说我们的破产法只有半部,就是因为我们只承认企业破产,而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这样的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确实体现了它在破产法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类似,是指当自然人的债务到期却无法清偿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按比例偿还所付债务,并对超过的债务进行免除。和企业破产制度不同的是,一个企业一旦完成破产程序,就意味着企业作为独立组织的终结,但是自然人和企业不同,不能说个人破产之后就将自然人终结了,因而对于个人破产之后的处理,才体现出个人破产制度最鲜明的特点。

  应当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确实有利于普通的自然人。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无限制的追究债务人的责任,让其终生为债务所累。更有甚者债主还会采取各种灰色手段,闹得债务人的家庭鸡犬不宁,让债务人犹如惊弓之鸟,直致酿成家庭惨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和家庭参与投资等经济生活的比例日益提高,由于贷款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更是时常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放任这种无限制对个人追缴债务的情况,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恰好能够斩断无限追债的链条,让债务人能够从无尽的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并让他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因此有人总结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其一,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创业;其二,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金融风险;其三,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执行难。 

  但如果个人破产存在缺陷,导致其产生制度异变,不仅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会在整个社会造成道德风险,本末倒置。实际上,这也是立法者迟迟不愿意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最重要原因。首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而仅仅是对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减免,更重要的是这种减免是存在前提的。虽然不能如企业破产那样直接消灭自然人,但为了减免这一部分债务,法律会要求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债务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除开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于偿还债务。另外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减免,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属于恶意欠债,即明知无力偿还但仍然在维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贷的,不能免责。应当说,在这段期间内债务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生活是极为不便的,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惩戒,督促其以后能够更加理性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此期间经过之后,债务人才会真正免除剩余的债务,恢复正常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相结合。前者是对破产债务人的一种事后惩罚措施,自然人每一次宣告破产都会在个人信用上留下不良记录,这样其破产次数越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阻碍就越大,以避免债务人频繁的使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后者则是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措施,首先能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次防止破产债务人隐秘财产或者在宣告破产之前积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有则皆大欢喜,债务人能够脱离债务的泥沼,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而债权人基于强大的制度监督,也能够保证自己的债权大体实现。如果没有,唐突的出台个人破产,则极易推动社会坠入道德崩溃的深渊,人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社会信用和社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个人破产究竟是蜜糖还是毒药,全看立法者给出什么样的套餐了。 

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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