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2019年09月27日 14:10 中关村

  个人破产制度:社会良序与信用扩展的基石

  除了经营性负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找到解锁的钥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费性负债也能够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下获得新的出口通道。

  文  毕夫(北京)

  国家发改委在日前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业内人士预计,下半年个别地区有望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我国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像欧美以及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法》,法律界不少人士由此也将《企业破产法》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作为法人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不能申请获得法律上的破产保护,还有就是当企业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作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股东、董事等所负责任却不能免除,并且这些自然人的责任还是无限的,甚至要连带到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等,也正是如此,《企业破产法》的实际效果就难免不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相对于制度补缺与构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与显著,首要意义就是改良和优化社会营商环境。做企业无论是处于初创阶段还是已经上道良久,客观上都会与风险同行,而且对于不少经营者而言,经营不善与企业破产等于就是灭顶之灾,为此落下的一身负债有如噩梦随行甚至会透支余生,有的因此上演撒腿逃债、跳楼自杀、家庭破裂等各种闹剧与悲剧。但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详尽与准确了解与掌握了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后,会做出合理与合法的免责判决或者帮助债务人重新订立还款计划。对于债务人来说,就可以借助债务减免获得解套与喘息的机会,继而重燃创业激情与重建生产能力,并为社会再创价值。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被视为是保护与激发企业家精神以及市场创新热情的重要基础性力量。

  除了经营性负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找到解锁的钥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费性负债也能够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下获得新的出口通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往往让一个家庭失去所有,大病与严重工伤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连基本生活就难以为继的前提下,因此而欠下的债务自然应当获得法律上减免的支持。而这种判决结果体现的不仅仅是人道主义,更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的人格尊重,反应的是整个社会对弱势群体地位的评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与社会治理良序的和谐景观。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而且双方是否可以达成偿债和解协议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债权人;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也有数量与范围规定,债权人利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完全打水漂。特别是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法律给出了明确判决并且强制执行,但也无法兑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执行难”的背后堆积是债权人可能永远无法讨回的“烂账”。但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可以得到部分和分阶段地实现,或者形成了一个合理的预期,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因此在当事人的眼中得到了认可与放大,制度的公信力获得了捍卫与强化。

  不得不特别强调的是,在自然人债务生成链条上,最近几年金融体系出现了明显的失序与越轨现象。一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年轻群体野蛮性推销信用卡,发卡数量出现“井喷”的同时,未按时还款的额度也开始激增,并且新的“负翁”人群竞相涌现;另一方面,不少网贷机构以及民间放贷个人或明或暗地高息拆解资金,诱导借款人掉进债务泥潭。而更为严重的是,包括恐吓、殴打、拘禁以及绑架等各种方式在内的野蛮与暴力催收讨债行为大行其道,由此发生了山东聊城“催债辱母案”那样的惨剧。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资金借贷方完全可以获得明确的警示与指引,因为一旦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其部分债务将获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债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与惩处。显然,在是否拆借出资金问题上,债权人今后将更加注重借入方的还款能力以及信誉程度。以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金融市场进行自我纠错与正本清源,进而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回归有序化轨道。

  不错,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会引起与助长各种花样翻新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对此我们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实际要改进的是破产文化,即个人不是不能破产的同时,债务的豁免是完全针对善意与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对债务人进行债务减免,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附加条件。一方面,债务人在债务免责期只自由管理必须的生活性财产,如衣服、厨具、食物以及学习与生产必需品等,名下的房产以及交通工具等一律交给受托人管理,免责期满后受托人可以首先进行资产变现并优先支付针对债权人的欠债,同时免责阶段债务人的所有收入也都用于还债。不仅如此,免责期限中债务人的消费支出将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得进行高频消费、不得居住高级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与出租车等。另一方面,债务人的社会信誉与信用支配度也将随着免责期的开启而受到极大约束,甚至必须承担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信息将公示于众,破产者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只能用现金维持基本生活,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社会职务等等。也正是因为个人破产要支付巨大的机会成本,所以即使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实施得非常成熟的国家,自然人都不会轻而易举地选择申请破产保护。因此,作为一种正向干扰机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自然人自觉维护与加强个人信用,进而支持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当然,现实中的制度设计也许难以完全封堵违规与犯罪者蓄意钻营的漏洞,恶意逃废债行径的可能性涌动与勃发也提醒我们必须严阵以待。一方面,要对各种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与逃避债务者加大刑事与民事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终身剥夺个人破产的法律保护权利;另一方面,要延长债务免责期,国外与港台地区一般为3-5年,国内可以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间,要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建立有偿举报制度,让各种恶意逃废债的失信者毫无遁形之地。

  值得欣喜地是,包括房产等在内的国内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查询制度已日臻完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社会第三方征信体系也基本健全,全国税务系统公民个人收入与纳税检索渠道亦铺设成功,同时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也完全建成,所有的一切为《个人破产法》的铿锵到来铺平了锦绣大道。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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