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瑞保险销售宜宾分公司被罚26万:编制虚假资料

宝瑞保险销售宜宾分公司被罚26万: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02月12日 11:2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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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12日消息,宜宾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因存在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部分合规培训内容缺失、编制和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变更公司营业场所未报告的行为,被宜宾银保监分局罚款16万元,当事人彭荣匮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当事人谭向东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当事人刘小芳被警告并罚款3千元。

  以下为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当事人一: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9号3幢第二层

  当事人二:彭荣匮

  身份证号:51250119760504****

  当事人三:谭向东

  身份证号:51250119740111****

  当事人四:刘小芳

  身份证号:51150219910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宜宾分公司”)、彭荣匮、谭向东、刘小芳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宝瑞宜宾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部分合规培训内容缺失。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不得从事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宝瑞宜宾分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给予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编制和提供虚假资料。

  在我局调查期间,宝瑞宜宾分公司向调查组提供了《四川宝瑞宜宾分公司业绩清单》,该花名册里未包含已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谭向东、刘小芳、徐久玉等人。时任宝瑞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彭荣匮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宜宾分公司罚款10万元;

  (二)对彭荣匮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三、未按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谭向东、刘小芳为宝瑞宜宾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均在2017年9月1日签订代理协议,且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均开展了保险销售活动,经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该公司为谭向东、刘小芳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6日、5月24日。

  宝瑞宜宾分公司未按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谭向东、刘小芳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宜宾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二)对谭向东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对刘小芳给予警告并罚款3千元。

  四、变更公司营业场所未报告。

  宝瑞宜宾分公司营业场所许可证上地址为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9号3幢2层,经调查,其实际已搬迁到宜宾市翠屏区东街明伦堂60号十八间圆弧办公大楼3-1,并未就变更公司营业场所事宜向我局进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时任宝瑞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彭荣匮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宜宾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对彭荣匮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宜宾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6万元

  二、对彭荣匮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三、对谭向东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四、对刘小芳给予警告并罚款3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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