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3日 02: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公司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0,635,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603,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6%。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04,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769%;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31,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7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31,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7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虞玮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3-5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12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或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5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55,000元;公司总股本由578,261,934股减至578,006,93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578,261,934元减至578,006,9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工作日 9:00-11:3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联系人:王琴、芦钰

  5、联系电话:025一86383611、025一86383615

  6、电子邮箱:securities@nj-public.com

  7、邮政编码:210019

  8、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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