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3日 02: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2日以现场方式递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侯春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总裁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25-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0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38,244,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3,710,3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2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34,1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34,1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34,1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7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678,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0%;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8,1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254%;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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