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35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05月11日 05: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齐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1人,代表股份86,258,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股份62,4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9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4人,代表股份23,816,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31%。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6人,代表股份31,478,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11,1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4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3人,代表股份20,372,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9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生、杨占红先生、丁利力女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2、公司全体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2%;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39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39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1%;;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17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39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1%;;反对6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侯敏律师和王文豪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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