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诉已受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应补偿三峡旅游股份7,260,655股,应返还现金分红790,130.1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影响暂时不可预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旅游”)以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义务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鄂0503民初1794号)。2022年7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传票》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起反诉。2023年4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40%进行补偿。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
二、业绩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裴道兵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各方情况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裴道兵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三峡旅游要求上诉人交付股份3,557,721股并由被上诉人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的诉讼请求;
2.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三峡旅游要求上诉人返还分红收益387,163.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3.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
4.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涉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未有生效判决,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影响暂时不可预计。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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