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年12月29日 05: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2-07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时间及方式: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3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定于2022年12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的主持人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等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的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及董事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修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的要求,公司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2-080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22-079《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2-08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化建设,强化合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决定聘任张羽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羽超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由张羽超先生同时兼任。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张羽超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有利于完善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风险防控及合规运作能力。张羽超先生具备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其提名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张羽超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羽超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处罚;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张羽超先生简历

  张羽超:男,198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管理学学士学位。历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2-07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届次: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9(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二)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有关说明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票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采取现场、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登记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委托授权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大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阎冬生

  电话:024-25553506

  传真:024-25553060

  邮政编码:110143

  电子信箱:000698@126.com

  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0698”;投票简称“沈化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持股数: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剪报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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