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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漩涡中的权健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张驰
1月2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再次来到天津权健自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寒冬的夕阳下,“人人体系权健之家”的招牌分外醒目。
“权健这下可能挺不过去了。”一位穿着厚实的大爷骑着电动助力车迎面而来,见记者在停车观望,嘟囔了一句。
相比较前几日,权健大门口进出的车流与人流明显减少,但安保力量却增加不少。“您从哪儿来,找哪个部门,有没有预约?”保安的盘问更仔细。
“没办法,特殊时期,请见谅。”一值班保安解释。
几个小时前,天津市成立的“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对外发布消息称,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本着依法依规依事实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权健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消息还称,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联合调查组有关负责人强调,天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人民的健康高度负责,合法的依法保护,违法的坚决打击,违规的取缔整治,绝对不允许打着直销的旗号干着传销的勾当。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天津的态度是严厉打击、严厉查处、绝不手软。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刘俊海教授认为,直销与传销就一墙之隔,二者的核心区别就是直销企业有牌照,传销企业没有牌照,传销靠拉人头等牟利,而直销靠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来盈利,但即使拿到直销牌照的企业也并不能保证其不从事具有传销性质的活动。
刘俊海指出,在执法实践当中,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是消费者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侵害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不是受到了干扰和破坏。
律师曾杰认为,立案并不代表一定有罪,是否定罪,还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目前来看,公安机关是初步掌握了权健涉嫌相关犯罪的证据,比如传销犯罪中,最重要的犯罪证据就是其层级式计酬的返利架构和欺骗、引诱性的推广模式。
资深律师段明解释,对于传销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虚假广告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段明还认为,联合调查组对外发布的信息中有两个关注点。其一,首先是权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其二,一旦认定权健单位犯罪事实成立,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权健而言,积极配合调查是应有的态度,没有退路。”段明说。
据可靠信源提供的消息称,权健内部已经开始了从上到下的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这意味着权健的自救已开始,直销行业的自净行动由此拉开序幕。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本报天津1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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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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