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严重动摇基金业发展基础

2013年09月09日 09:32  作者:熊锦秋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9月6日,证监会[微博]6日通报博时基金[微博]马乐老鼠仓事件,尔后与博时基金同处一个大楼的招商基金,却后脚跟前脚爆出其副总杨奕涉嫌老鼠仓事件。基金老鼠仓成为制约基金业健康发展一大毒瘤。

  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人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关联账户资金在低位建仓,或基金资金将证券拉升到高位后,让自己或关联账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隐蔽性强,从开户、资金、交易等多方面进行规避,难以发现;当然由于交易所对“老鼠仓”等交易行为建立了专项核查制度,通过对交易趋同情况等进行分析,由此可以发现一些大型老鼠仓的蛛丝马迹,据称马乐老鼠仓案件就是上交所[微博]在分析交易数据之后所发现的,但其他一些小型随机的老鼠仓,或许仍然难以发觉。

  老鼠仓本质上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赶在基金交易之前提前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牟利,触犯了《证券法》的内幕交易规定。这种内幕交易行为无疑和偷白菜一样都是盗窃行为,偷食基金盈利,实质就是把手伸进成千上万基民钱包。

  笔者认为,要防治基金老鼠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利用法律武器严打老鼠仓行为。对内幕交易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目前《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刑法》则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判以有期徒刑。行政和司法部门需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抱着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此也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收集基金老鼠仓线索,从而对老鼠仓形成人人喊打高压态势。

  另外,还要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方便追究基金老鼠仓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教育让其放弃侥幸心理。有些基金从业人员认为自己老鼠仓做得天衣无缝、只有天知地知,而且干过后也一直没有被发觉和查处,这其实是对法律的无知。事实上,证券交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如果有违法违规,这些证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不可磨灭的铁证,而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是有一定追诉时效的。比如按《行政处罚法》,内幕交易在行政处罚上的追诉时效为2年;而按《刑法》,对内幕交易罪追诉时效甚至最长可达10年,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老鼠仓有时看似当时没有报应,但这或许“只是时候未到”,老鼠仓甚至案发10多年后都可能要追究“原罪”。

  联想到当前基金扎堆创业板等中小盘股,一些股票风起云涌、持续暴涨,不排除其中有老鼠仓夹杂其中,这甚或是基金卖力拉抬的一个内因,尽管目前其中老鼠仓行为还没有捅出案例,但不排除今后会发现并查处,基金从业人员理应自警、自醒、自重。

  其三,基金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基金公司发生老鼠仓,倒霉的不仅是相关从业人员,整个基金公司形象都跟着受损,为此基金公司应主动建立从业人员相互监督和牵制机制,鼓励内部举报老鼠仓行为,防范鼠穴越掏越大。而基金公司督察长作为监督检查基金公司合规运作及内部风险控制的高管,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关注基金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督察长理应挑起这个担子,严防不殆。

  其四,强化相关利益联结机制。应大力完善基金从业人员与基民及基金公司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让基金从业人员参股基金公司,规定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等。另外,基民放胆相信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将自己的资金交由其打理,两者形成信托关系,委托人是基民、受托人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按《信托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等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也就是说,基金从业人员若发生老鼠仓让基民利益受损,若不对基民等进行民事赔偿、基民或有权不支付管理费。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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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老鼠仓基金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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