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光大证券可以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主动赔偿受损投资者。光大证券可与此次乌龙指受损投资者的部分代理律师一起协商谈判,然后提出内幕交易补偿方案,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光大证券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不接受赔偿,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今天下午称,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等多项违法违规。《证券法》虽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却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出台,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值得探讨。
这类事情其实早有先例,在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中,汪建中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有些投资者因受汪建中“掘金报告”影响买入股票带来亏损,由此提出索赔诉求,但却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对于操纵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确实,目前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都各只有一句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条文;另外,目前两高虽然出台《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只是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均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当然应遵照解释执行;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完全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去适用。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与法共存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小些;没有司法解释,只有法律原则性规定,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就大些,当然此种情况下,法官只要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即可。
实际上,不少法律都没有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长时间后才出台的,而在出台之前通常已有很多判例。既然光大证券被认定内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应该切实贯彻《证券法》规定,落实光大证券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这种判决或许无法做到绝对公平,但除了上帝,谁也无法做到绝对公平。
相反,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明明白纸黑字有赔偿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而有关各方也明知道行为人在其中存在部分不可推卸的责任,却因为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法官因为担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担责任,就放弃执法判案,让法律成为摆设,这才是对公正法制环境的莫大伤害。此类现象,也会催人深思,到底是法律地位高、还是司法解释的地位高?
另外,光大证券也完全可以效法平安证券[微博],以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主动赔偿受损投资者。有人称万福生科保荐人及其大股东主动赔偿投资者,说明A股市场引入了和解机制,但在国外,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是指以和解代替行政处罚从而达到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一种新制度,而万福生科及其保荐人赔偿投资者的同时、均被监管机构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可谓中外有别。
不过,平安证券主动赔偿方式确实有很多好处,它可避免后续民事诉讼索赔的成本高昂与程序冗长,无论是对责任方还是对于索赔的普通投资者,都无异于是一种解脱,由此可以让市场主体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干点正事,值得推广。
综上,笔者建议,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等民事赔偿可按如下方式操作:光大证券可与此次乌龙指受损投资者的部分代理律师一起协商谈判,然后提出内幕交易补偿方案,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光大证券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不接受赔偿,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而法院在审理投资者索赔内幕交易案件时,无需等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才敢照葫芦画瓢,完全可以遵循法律规定精髓,以公正之心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给出公正判决,从而也为今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制订出台、提供良好的标杆范例参考。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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