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在床时我们有权利选择死亡吗?

2015年02月07日 10:37  作者:叶毓蔚  (0)+1

  文/新浪财经加拿大特约观察员 叶毓蔚

  社科院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曾说过一番发人深省的话: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救活了许多本来要死亡的病人,但同时也延长了许多临终病人的生命。这种延长是延长生命的喜悦,还是延长死亡的痛苦?

重病在床的病人有权利选择死亡吗?重病在床的病人有权利选择死亡吗?

  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重要的历史性裁决:那些已被证实患有不治之症的成年人,如果不想继续忍受剧烈病痛的折磨,有权利要求医生协助他们死亡。

  此次案件始于BC省两位患有不治之症、希望主动结束生命的长者,凯-卡特(已于2010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瑞典接受合法的安乐死),与格洛里亚-泰勒(已于2012年因感染去世)。BC省高等法院曾在2012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刑法中将协助死亡定为犯罪违背了重疾病人的权利,要求议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就相关法规作出修改。

  但联邦政府就此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于2013年10月又推翻了该裁决。这导致“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一年多后终于有了现在的结果。

  事实上,这并不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第一次受理关于安乐死的案件。1993年,患肌肉萎缩症的女病人罗德里--格丝为争取安乐死的权利,层层上诉至高院,最终法官以5比4票数裁定:虽然禁止安乐死的法例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鉴于基本正义原则,并忧虑安乐死可能被滥用等原因,不支持该诉讼。

  其后20年间,有议员陆续向众议员提出多份争取安乐死的私人议案,但全部提议失败。魁北克省于2014年6月通过代号为52号的法令,准许成年且罹患绝症末期的魁北克居民,在同意对病人预测病情且对此负责的医生的帮助下结束生命,但联邦政府对此并不承认,魁北克只能以自己管辖医疗保健为理由,认为这属于“临终关怀”而非“安乐死”,以避开刑事犯罪问题。

  社科院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曾说过一番发人深省的话: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救活了许多本来要死亡的病人,但同时也延长了许多临终病人的生命。这种延长是延长生命的喜悦,还是延长死亡的痛苦?这可谓是关于安乐死讨论的伦理核心。一直以来,加拿大社会对此都有着激烈对抗的两种声音。

  在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的第二周,一项在线投票结果表明:超过四分之三的加拿大人支持修改现有不允许医生协助病人结束生命的法律,因为认同那些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患者,如果不愿意自己生得太痛苦,便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间和方式。

  2014年,多伦多就曾发生一起广为人知的安乐死事件。著名华人刑事律师洪秉政,因不堪忍受肌肉萎症的日益恶化,在经历世界各地奔波求医仍未有理想结果的情况下,最终远赴瑞士,以陪伴式自杀(accompanied suicide)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终年62岁。

  洪律师留下公开的遗书,希望若再有人患上不治之症,他(她)应该有权选择是否使用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而他人也应该尊重这个决定。

  另外有些人支持安乐死,则是担心一旦自己想要在家人的帮助下离世,家人会为此惹上官司。“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的律师格蕾丝-帕斯汀在解释为什么坚持诉讼流程时就曾经说过: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因为如果协助死亡仍然属于刑事犯罪,那帮助把凯特女士送到瑞典去安乐死的她的女儿和女婿就可能要面对刑事指控。

在中国,安乐死没那么简单在中国,安乐死没那么简单

  最高法院今天的裁决,意味着将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扩展到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对全体加拿大人而言,无疑是历史性的的重大裁决。消息一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者,包括最开始提出这一诉讼的患者家属,支持他们上诉的民间组织,以及曾提交相关法案的议员,都非常激动,有的甚至在记者会上流泪。

  但也有媒体及民众立即激烈地表示了反对,认为议会应该坚决反击这一裁定,涉及到重大的法律、文化及医疗的决定,不应轻易地由法院代替全体加拿大人民作出决定。

  事实上,从已经合法实施(或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的相关情况来看,目前也有些许不容乐观的苗头。

  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官方数据显示, 2013年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2013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4829人。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

  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另外,在美国的俄勒冈州、瑞士和比利时,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人数也在上升。这让很多人担心,安乐死的界定是否有泛滥的趋势,弱者的权益该由谁来保障?

  而在医疗保障尚不完整、监督体系有所缺失的国家或地区,讨论安乐死不仅涉及道德的困境,还引发了对于社会保障体系本身的质问。2012年,照顾母亲20年的孝子邓明建协助饱受病痛的母亲服食农药致其死亡一案,在中国轰动一时。

  开庭时亲友举证求轻判,法官也认为“罪不可恕其情可悯”,但与此同时许多人也回想起多年以前发生在西安的一幕:因为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9名尿毒病人集体提出安乐死。如果说安乐死的本质是为了追求死亡的自由与尊严,那么这些仅仅是因为没有钱而被迫选择这条路的人,是否会成为政策放开的牺牲品,社会各界又该如何防止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等一系列问题借此而爆发。

  回到加拿大的问题,未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将有12个月的时间,可以按此裁决修改现行法律。但在做出任何调整前,必须明确以下问题,确保这个社会已经建立了足够强大、有效的约束机制,来避免我们滑到道德的陡坡上。

  首先,尽可能细化“安乐死”的允许范畴,甚至越细越好。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还是可以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必须先经历怎么样的治疗。 

  其次,一定要把追求医疗水平的精进,想方设法控制及缓和病人的病痛,建立高度彼此信任的医患关系放在首位,在已尽全力的基础上,才允许根据病患的需要,探讨安乐死的可能性。任何基于“甩负担”心态的外延式“安乐死”,都将是对生命的亵渎。

  最后,操作细节上一定要明确,以避免任何形式的权利滥用。这包括:是由病患本人提出请求,还是可以由监护人提议(如果病患已经无法自主做出决策);需要多长时间的“冷静期”,以避免一时冲动;是由一个医生认可即可,还是要由医疗机构集体讨论后决定;在具体执行时,病患、病患家属、医护人员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存在主义思想家海德格(M. Heidegger)说:人是一种奔向死亡的存在。这的确是现实。但所有的生命都是珍贵的,也理应受到保护。安乐死的放开,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决不能给任何人任何机会去潜移默化地鼓励弱势群体终止他们的生命。这,或许才是真正尊重生命的表现。

  (本文作者介绍:1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财通证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居多伦多,为investors group理财顾问,媒体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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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加拿大死亡安乐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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