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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建立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监管思维升级:由单一行政监管转向多层次法律监管

  尚福林表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明确将诚信义务作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义务,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完善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本报记者 陆媛 任亮 发自北京

  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努力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昨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5中国论坛”上强调。这表示证监会的监管思路已经陡然发生变化——不再是依靠现在的方法,单靠证监会一家行政机关去监督上市公司,去治理大股东占款,还要大胆交给中小股东去通过诉讼来发挥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

  证监会这一监管思路的变化已经于近日在多处悄悄释放信号。国务院日前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非常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上海严义明律师昨日就此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这份文件其实旨在说明,要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东诉讼是做到这一点的根本保证。比如大股东占款,按照现在的方法治理根本没有好转,那就交给中小股东嘛,不要害怕诉讼,这样反而最有效。”

  尚福林表示,不断加强市场基本性制度建设,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大计,而“十一五”期间需要完善和推进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对投资者提供直接保护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已经完成,要认真贯彻实施两法,尽快出台《破产法》,为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建立投资者直接保护制度方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明确将诚信义务作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义务,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完善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争论多年,其中集团诉讼制度在《诉讼法》之共同诉讼部分亦有提到,但尚未得到实施和有实质性进展。严义明律师直言:“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利益集团非常害怕集团诉讼的实施,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并未得到设立和实施。但我认为诉讼才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手段,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而不是相反。”

  尚福林认为,第二方面是完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高管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上市公司诚信评价体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等。

  第三是继续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完善发行核准机制,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创造条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四是完善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对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继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包括集团化建设、证券控股公司及合伙人制在内的各种组织形式,完善证券经营机构的兼并收购和退出机制,拓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渠道,积极推进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上市。

  五是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力量,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支持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长期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专业化程度高的、具有竞争性和互补性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格局。

  相关链接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行使的是一种公益权,股东基于公司的团体性利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而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若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若原告股东败诉,不仅原告股东负担诉讼费用,而且诉讼结果对其他相同处境的股东有拘束力,其他未起诉的股东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度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一种审判制度,也是对一类特殊案件,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进行的审理方式。在国际上,集团诉讼脱胎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日本、德国皆有类似的审判制度。19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过肯定共同诉讼的判决,为以后演变形成的集团诉讼开创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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