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指出大股东占款必须在明年年底前还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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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23:17 CCTV《经济信息联播》 | |||||||||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可以说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顽症。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日前,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其中严禁各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侵占的,限期责令偿还。 《意见》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
##同期 国家信息中心战略规划处处长 高辉清:据我了解,在亏损的上市公司中,至少超过半数都存在大股东占款的情况。这个政策可以说堵住了一个最主要的漏洞,牵住了牛鼻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