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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出大股东占款必须在明年年底前还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23:17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可以说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一个顽症。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日前,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其中严禁各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侵占的,限期责令偿还。

  《意见》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字板出)在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国有控股股东有关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要控制他的融资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期 国家信息中心战略规划处处长 高辉清:据我了解,在亏损的上市公司中,至少超过半数都存在大股东占款的情况。这个政策可以说堵住了一个最主要的漏洞,牵住了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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