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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资本市场的法治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16:49 《资本市场》

  作者:李季先

  ◆当下资本市场比较关注的红筹回归、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问题以及投资基金立法等问题,在物权法通过后,有望尽快排上立法议程。

  前后历经8次审议、时间跨度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闭幕时以高票圆满通过,并定于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在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通过无疑可以固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并具体化我国宪法所确定的诸项财产权,通过物权制度的和谐创新,变革我国既有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而物权法草案的此番通过,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三大积极变化。

  提升投资者保护层次

  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会大大提升国家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层次。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而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据此,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从而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把个人财产保护上升到与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平等保护的位置。

  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私产利益“物权保护”的原则,为证券领域相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提供了上位法支撑。譬如,当下资本市场比较关注的红筹回归、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问题以及投资基金立法问题,在物权法通过后,有望尽快排上立法议程。

  民企上市吃“定心丸”

  物权法的通过,实际上也给作为重要上市后备资源的民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其所提供的“物权保护”有助于培育证券市场的上市资源。中国证券市场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就离不开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整体上市资源的培育。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一支不容忽略的重要经济力量。但遗憾的是,尽管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民营经济从经济总量上看已初具规模,并且在促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诸多问题上贡献良多,可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家多脱胎于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家,这些群体大多具有“对其所拥有的私有财产顾虑多、不愿涉足资本领域”的特点,这种民营企业家对于“原罪”和对自身财产安全的顾虑,大大限制了证券交易所培育民营企业上市资源的努力。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此番物权法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赋予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权不能凌驾于私权之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充分体现,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加入上市资源储备大军。

  创造有前途的法治环境

  物权法通过将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创造一个更有法治前途的法律环境。无论是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还是即将诞生的金融期货市场,新通过的物权法都可以为其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物权保护法律框架”,从而增加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财富“安全感”。

  不过,这并不是说物权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资本市场上所有涉及财产保护的问题。但物权法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合,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就是其应有之义。

  譬如,物权法针对资本市场中,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履行国有财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基于物权保护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宣扬并践诺法治观念,是对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物权化填补。

  (作者系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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