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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7:51 《中国金融》

  ——访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

  - 本刊记者 刘钊 特约记者 杨新英

  作为最重要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从2004年8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中国证监
会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时间表,计划在两年内基本化解证券业现有风险,初步建立新的监管机制。目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进展如何,有什么效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举措?为此,《中国金融》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首先,请您谈一谈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背景。

  负责人:在2004年8月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前,一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造成巨额资金缺口;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违规委托理财等形式高息融资,造成较大潜亏;一些证券公司报表不实,账外经营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证券公司股东行为不规范,存在股本不实、股东不清以及股东利用证券公司为平台进行融资或转嫁风险等现象。这些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市场内部、行业自身的问题,也与一系列外部环境因素有关。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加之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致使相当一批证券公司在过去几年里陷入困境,全行业持续亏损,信誉下降,资金流失,风险集中爆发。为此,从2004年8月开始,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当时的形势,深刻总结原因,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着手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

  记者: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负责人:概而言之,通过综合治理工作,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彻底化解历史积累的风险,形成防范风险的新机制,逐步实现全行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具体来讲,就是要在2007年年底前做到: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施公开披露制度;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公司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有效隔离;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树立,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化解,市场化创新有序进行,盈利模式明显改善,财务状况总体健康,没有行业性重大风险隐患;公司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相关法律制度完备,监管资源和手段充足,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得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能得到迅速发现和及时处理。

  记者:对于推进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中国证监会采取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多年积弊,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证监会以加强防范、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目标,采取各种措施,多管齐下,做到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相结合,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具体来讲,综合治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摸清证券公司底数,切实推进整改工作。通过证券公司自查、证监局核查、强化年报审计等方法,摸清证券公司的底数。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与证券公司对自查和核查报告进行三方签字,明确以其作为新老划断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固化风险。同时,强化监管责任制,要求公司制订“措施切实可行、进度细化到月、责任落实到人”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公司全面落实整改。目前,证券公司的底数已基本清晰,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已全部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全行业历史遗留的保证金缺口、违规理财、账外经营、国债回购等余额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前全面大幅下降,证券公司的违规现象得以遏制,行业风险得到了充分释放。

  二是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为保证客户资产安全,证监会非常重视保证金存管、资产管理、自营、国债回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形成行业防范风险的新机制。对客户保证金实施独立存管制度;对新开展的合规委托理财实行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合同报备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完善自营业务监控机制;实施国债回购制度改革,推出国债回购新制度;鼓励证券公司实施信息公开披露。这些新制度、新机制,有的已经正式实施,有的即将实施。从目前情况看,已实施的新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监管有效性得到增强,客户资产安全性得到了提高,证券公司的行为日趋规范。

  三是稳妥处置高风险公司,推动行业资源整合。2004年证监会处置了7家风险巨大、事态紧迫的公司,2005年处置了12家整改无望或发生新违规的公司,形成了对公司整改的新机制。同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也于2005年8月30日正式成立,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风险处置工作正在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四是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对于建立严格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完善监管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证监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制定,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机构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另外,证监会也高度重视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2004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经专家按程序严格评审,已有15家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15家公司被评为规范类公司。一批公司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利用行业整合的机遇做大做强,并开始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取得了明显效果。应该说,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综合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记者:摸清底数并督促整改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综合治理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请问证监会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和督促措施?

  负责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整改完成的基本标准是公司违法违规业务基本清理完毕、净资本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健全有效。整改完成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届时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

  为督促证券公司切实整改,证监会根据公司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对严格按计划整改、风险基本可控的公司,原则上对其现有业务不做限制;对提前完成全部整改计划、风险得到化解的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开展新业务;对没有按进度完成整改计划的,采取限制部分业务、现场监控或托管关闭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强力督促公司整改,并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涉及清理违规业务、压缩财务风险等重点整改事项的,视情况对其现有业务作出限制;对严重违规、拒不整改或无力自救的将予以关闭。

  同时,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证券、新增违规个人债务、新增违规资产管理业务等事项,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清理查处,并责令公司追究有关内部人员的责任。

  记者:近期,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该办法体现了监管层向以净资本为中心的动态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变,有利于风险监控的透明化,相当于给证券公司配置了预警系统。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对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状况的重要指标,表明证券公司可以随时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净资本充足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有这方面的要求,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通过净资本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控。

  对证券公司采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有特别的意义。一是确保证券公司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保持财务稳健和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二是为客户资产安全提供切实的保障。也就是说,只要证券公司的清偿能力出现问题,监管机关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强制退出市场。因此,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条授权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直至撤销业务许可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确立了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法律地位,为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和提高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有效性奠定了法律基础。着手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是证监会监管理念的一次重要转变,使证监会的监管手段逐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管理。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是要将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挂钩,资本充足是证券公司取得各项业务资格的必要前提之一;二是要严格限制证券公司的风险业务规模,各项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或倍数;三是要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并就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四是要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预警管理,当有关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五是当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未改正的,要区别情形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直至撤销业务许可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目前,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在根据反馈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发布。今后,证监会将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情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采取牌照管理、规模控制,建立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记者:通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您对证券公司自主规范发展的前景有什么期望?

  负责人:目前,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历史性机遇。首先,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证券市场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稳步发展,证券市场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深化,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外,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效,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为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这样的形势下,证券公司要努力实现五个转变:一是经营理念要转变;二是内控机制要转变;三是经营模式要转变;四是行业形象要转变;五是行业自律要转变。只要证券公司能全面切实地实现这些转变,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就一定能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就一定能获得自主发展和自我创新的能力。但具体到每一家证券公司,能不能自主规范发展,主要是他们自身的问题。只有那些以专业能力赚取合理、合法、合规的“善钱”的公司,才能够形成自己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也才能够不断做优做强并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经过近几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证监会对国内资本市场出现一批能真正代表行业最高水准的一流本土证券公司充满信心。

  记者:您能否谈一谈下一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设想?

  负责人:2006年下半年,证监会将在国务院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抓落实,抓进度,继续推进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具体地说,要结合修订后的《证券法》的颁布实施,重点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抓公司全面整改,基本化解历史遗留风险;二是抓基础制度落实,督促首批公司按期完成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抓紧实施改革后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全面落实新的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制度,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示;三是抓严肃市场纪律,加大关闭劣质公司力度;四是抓行业业务发展,支持、引导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力,进行业务创新和拓展,转换盈利模式,改善财务状况;五是抓配套法规出台,完成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起草工作,尽快推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规则、资产管理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完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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