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刘京生
展“三农”保险,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当前中国保险业正在积极推进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在保险业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一盘棋中,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再保险业的旗舰企业,不仅要深入思考保险业如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更要积极探索再保险怎样为“三农”保险服务的有效途径。
以商业运作模式为农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在我国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由于“三农”保险具有风险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容易亏损,因此迫切需要再保险构筑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有效机制。
2004年以来,针对各家农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在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的协调和指导下,中再集团以商业合作的模式,依托自有资本金,遵循“以点及面、以险养险、从小到大”的基本原则,为已经开业的专业农险公司提供了部分再保险保障。到目前为止,中再集团分别与安信农险、安华农险签订了一揽子成数合同,承保了安信、安华的非水险溢额合同。目前,中再集团正着手与浙江农险共保体签订一揽子成数合同,还将积极承保安信、阳光的赔付率超赔合同。
但是,随着农业再保险的开展,商业运作模式的局限性开始显现。首先,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保能力十分有限,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然而,仅依靠中再集团一家再保险公司依托自有资本金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需求。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得不分别求助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并为此支付较高的分保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其次,中再集团依托自有资本金,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农业再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极易给中再集团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没有政策支持和保护,商业运作模式很难实现持续稳定经营。最后,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我国农业保险保障需求的承保能力有限,分出成本较高,条件限制较多。如何提高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力度,创新和建立农业再保险的支持体系,已经成为农业保险和“三农”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
尝试构建三层次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
如同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样,农业再保险的健康运作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在现阶段国家政策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尚未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针对国内农业再保险需求不断扩大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初步构建一个能够汇集相关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力量共担风险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我们认为,现阶段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可由三个层次构成,在目前商业运作模式基础上,逐步向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过渡。基本模式如下:
中再集团作为专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体,处于商业再保险支持体系中的第一层次。
它与国内农业保险公司或农业保险共同体签订一揽子成数再保险合同,同时接受农业类及非农业类风险,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商业再保险支持体系中的第二层次保障,以稳定农业保险经营为目的,中再集团与各家农业保险公司或农业保险共同体签订一揽子赔付率超赔保障合同,对约定的赔付率区间的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平衡农业保险公司或共同体的年度损益,降低各地方政府补贴的程度与频率,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
上述两道保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由中再集团依托自身资本金进行承保,但对该类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
商业再保险支持体系中的第三层次保障,主要针对前两层保障仍未完全覆盖的风险,如巨灾损失等,国内农业保险公司或农业保险共同体成员公司,与包括中再集团在内的境内再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农业再保险联合体,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承担。这种运作方式是为了给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避免对国际再保险的过分依赖,节约再保险费用,实现农业保险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分散,保证农业再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对于农业保险公司或共同体针对单一类别风险的再保险需求,中再集团以及其他再保险公司将按照商业原则与保险公司协商再保险的方式和条件,自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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