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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德隆案离小股民维权有多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1: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编者的话:

  上周,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证券案件------德隆主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的开庭,一度让媒体和社会公众把目光都聚集在被指控涉嫌两项罪名的唐万新
身上,人们关心德隆案的审判结果,也关心该案对中国金融证券业的影响。但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更实际的一点是,关心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一定赔偿。在此,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家谈谈他的个人看法,供投资者参考。

  德隆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主要有两条: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吸收存款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银行、信用社、

邮政储蓄机构向不特定群体收取资金并支付利息,而非国家指定的机构这么做的话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的便构成了犯罪,有的不是直接以吸收存款的名义而采取其他名义吸收存款的,则构成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德隆案中主要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行为是通过有关所控制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组织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委托
理财
业务,获得资金,支付固定收益和保底承诺。

  为了集中持股,德隆案中还发生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德隆案中操纵的

股票主要是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等。手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和部分委托理财资金,使用大量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造成三个股票价格异常波动,非法获利。

  无疑,德隆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

  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外,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受害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有两条:一条途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条途径是单独诉讼。面对德隆案金额如此巨大、影响如此广泛、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受害人群体如此众多的情况,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都存在一个制度创新问题,应考虑重新修订这两部诉讼程序基本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单个投资者(受害者)提出实际上不太容易,也不方便,且不能涵盖全体受害者,单独诉讼则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角度考虑,检察机关在提起涉嫌犯罪刑事公诉的同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代表全体受害者或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后,将判决赔付资金发放到每一个受害者或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手里,改变目前由公安机关追缴赃款/非法所得/违法所得后直接发放受害人手里的做法,由检察院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将这些款项送到受害者手中,这样做既符合司法的权威又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决生效后,应当允许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从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证券法》中已经允许投资者提起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但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还限制着投资者提起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这一局面应当尽快改变。

  考虑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数众多,从最广泛的维护投资者权益考虑,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的核心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即由诉讼代表人提出代表全体受害者提起诉讼后,凡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就视为同意,不参加者必须明确表示。在最广泛、最大限度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证券市场违反犯罪行为。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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