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尹敏案震撼券商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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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 12:23 《财经时报》 | |||||||||
这桩发生在广州的官司判决若对尹敏不利,即意味“庄家”们都可照猫画虎、大施财技,成功逃避债务追索——而这正是导致国内其他券商知悉此案后,再不敢开展三方监管业务的由来
本报记者 邓妍 一桩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涉嫌挪用资金案,竟然开创了券商受托理财业务的历史新篇。但这一历史并非是积极意义的“创新”,而是让股票市场的“庄家”们学会了如何逃避融资方追讨债务的压力,更直接致使券商洞悉此案后,对三方监管的委托理财业务再不敢轻易染指。 2004年9月29日,尹敏涉嫌挪用他曾出任总经理的光大证券广州中山二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山二路营业部”)1.57亿元资金给英豪学校坐庄炒作兰州民百(ST民百(资讯 行情 论坛),600738)一案,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前,东山区法院曾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尹敏有期徒刑6年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因尹不服并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以一审判决书认定尹敏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东山区法院重审。 在这宗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尹敏究竟扮演何种角色?是什么原因,导致光大证券不惜拿自己的营业部总经理开刀?这是怎样的一桩案件,在重审三次开庭后,至今仍无结果?幕后“庄家”陈忠联又是如何导演这出闹剧,却能抽身其中? 看似简单的经济案件 英豪科教(600672)董事长陈忠联早在1999年,即开始坐庄兰州民百,并计划完全控股兰州民百以实施重组。更早前,陈曾以英豪学校基金的名义在股票市场混迹多年,其间与中山二路营业部关系密切。据陈忠联本人证言,从1996年开始,中山二路营业部就曾向他介绍企业或单位进行融资,2001年后,中山二路营业部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对其直接融资。 尹敏时任中山二路营业部总经理。公诉机关查证,2002年1月8日至6月20日,广东华能实业公司(下称华能公司)与中山二路营业部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协议书,委托营业部购买国债,共计1.57亿元。但是,营业部没有把这笔钱直接划入华能公司在营业部的账号,而是划入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并多次将款项转入英豪学校基金在该营业部所控制的个人账户中。 调查结果显示,在尹敏担任总经理期间,中山二路营业部共挪用2.47亿元给英豪学校基金以及其他“庄家”使用,至今仍有7820万元未归还。 光大证券自证,在1997年始,就规定营业部不准对外拆入、拆出资金,不准给客户融资融券,尹敏无对外融资权利,公司更没有让其对外融资。 法庭认为,营业部虽然将华能公司的款项划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但华能公司并未在该营业部开设股票投资账户,因此并非该营业部客户。这笔钱应视同为营业部的资金。法庭因此认定,尹敏将这笔资金拆给陈忠联,应视为挪用中山二路营业部的资金。 法庭一审判决,尹敏挪用资金罪成立,判6年,冻结的相关股票变卖后连同赃款一并归还给被害单位中山二路营业部,不足清偿部分(总计约1亿元),责令尹敏清偿。 陈忠联导演复杂剧情 案情似乎至此就该划上句号,但幕后演出远不止于此。《财经时报》了解到,陈忠联从光大营业部获得的1.57亿元中的大部分几乎全用于购买兰州民百。 这些钱通过陈忠联旗下的不同壳公司,分别流向天同证券、广发证券等近十家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其中的一笔,通过陈忠联旗下公司——丰顺县源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丰顺源德),来到了国信证券北京呼家楼北街营业部(以下简称呼家楼营业部)。 《财经时报》记者在北京好思达特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好思达特)、丰顺源德、呼家楼营业部三方于2002年7月11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看到,按协议约定,好思达特委托丰顺源德对其5000万元资金进行理财管理,为保证委托方按规定取得本金及收益,丰顺源德通过其在呼家楼营业部开设的汪茜账户,转入市值3500万元的股票以及部分现金以作抵押(这些股票均为兰州民百)。呼家楼营业部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将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作账户进行监管,并拥有平仓等权力。 这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众多券商开展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中极为普遍的一个范本。但正是这笔委托理财业务,在券商当中激起了千层浪。 2002年11月,兰州民百股价下挫,并接近委托理财协议中的止损点,呼家楼营业部在连续接到好思达特补仓、平仓指令,正欲进行平仓时,接获广州市公安局发来的汪茜账户冻结通知书。 事后,呼家楼营业部才获悉,2002年10月,光大证券自爆家丑,向广东省公安机关就尹敏挪用资金罪报案。 2002年11月下旬,陈忠联“主动”提供详细资料及说明,全国各地的近10家证券营业部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及股票就是自己在中山二路营业部融资所形成。光大证券遂要求公安机关冻结上述账户。 2002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全面冻结陈所提供的各地股票账户,其中包括呼家楼营业部汪茜账户(当时,内有市值约两千万元的资金及股票)。陈忠联为何主动提供股票账户并要求冻结,又主动要求将“赃款”发还给光大证券? 三段论 尹敏的辩护律师向《财经时报》指出,从案件的情况来看,他们发现了一个三段论:大前提是尹敏构成挪用资金罪;小前提是冻结账户上的兰州民百股票及款项是尹敏“挪用”给英豪学校的1.57亿元形成的;结论是冻结账户上的兰州民百股票及款项是赃款,应发还给光大证券。他强调说,由此不难看出光大证券为何不是向陈忠联追讨资金,而是将尹敏推向法庭。 知者透露,引发这场风波的起因,在于光大证券等一批机构在2002年10月开始向陈忠联追讨资金未果,遂对陈控制的一些股票账户强行平仓,导致兰州民百股价一路下泻。 在这位人士看来,陈忠联之所以主动提供其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股票账户名单,其意图是将这些股票崩盘时被强制“平仓”所得现金,作为“赔款”还给光大证券。 这样,既可转嫁光大证券对其的追究,保住英豪学校不受损失;另外,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充当受托方和抵押方的壳公司,由于没有具体的经营资产,即使第三方出资人追究起来也没有实际意义。 东山区法院在2004年3月做出一审判决后,7月22日重组合议庭,并第一次开庭审理。据《财经时报》了解,当天的审理持续一整天,先是调查,之后是法庭辩论。 当天广州天气炎热,庭审中恰逢停电,更给本已激烈的控辩增添了几分热度。8月1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据知,在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执焦点多在:光大证券是否知道中山二路营业部的融资活动?光大证券对营业部的融资事实上采取什么态度?光大证券有否使用营业部融回的资金并借此赢利?此外,中山二路营业部融资给英豪学校等炒作兰州民百等股票的行为是营业部“单位行为”还是尹敏的“个人行为”? 上述问题的厘清将直接决定尹敏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主张上述融资行为是尹敏的个人行为。其思路为:尹敏在主持融资活动中使用公章和进行用章登记时出现了问题,如无证据证明光大证券知道、同意这些融资,就可坚持认答这个结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些证人证词及一份光大证券稽核部所做的稽核报告,也证明尹敏长期隐瞒公司领导私自决定进行了大量的融资,这些融资均是在2002年10月后经稽查才查清的。 尹敏的辩护律师却不那么认为。依据主要是一份在原二审时已向广州中院提交过但未经庭审质证的光大证券对该营业部常规稽核(2001年)所形成的稽核报告。这份报告证明:中山二路营业部的融资早就长期存在,且金额巨大、次数频繁;光大证券不仅知道,而且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自营盘还使用了营业部融入的资金;光大证券支配、使用了营业部因融资而赚取的巨额“账外利润”等。 三方监管业务此役遭挫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光大证券被广州中院强制执行划走1亿多元给华能公司,用以偿还因融资而欠下的债务,借此证明营业部损失高达1亿多元。 尹的辩护律师却反驳道:实际使用了这笔1.57亿元资金炒作兰州民百的英豪学校现仍正常运转,而光大证券却从未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向英豪主张债权,在司法救济途径未穷尽、强制执行未终结之前,根本谈不上实际损失的大小,公诉人的这种计算错误。 这位律师强调,陈忠联如此配合光大证券,是因英豪学校直接牵涉本案,直接对光大证券负债,而那些被冻结账户所涉及的纠纷中牵涉的只是英豪学校控制的壳公司,与英豪学校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他提请法庭充分注意英豪学校在本案中的利害关系,不能放纵违法操纵证券市场的“庄家”。 尹敏案中的控辩双方至今依然胶着,重审没有下文。被公安机关冻结两年多的股票账户市值,目前已蒸发大半。 在陈忠联通过旗下壳公司展开委托理财的同时,还曾以其在各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中的兰州民百等股票作为质押,向作为监管方的营业部进行了一定比例的融资,如果这些股票和款项作为赃款判给光大证券,那么,这些作为第三方监管的证券公司将血本无归。 如果尹敏被定罪,光大证券有可能拿到这些被冻结股票账户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作为第三方监管的其余数家券商向陈忠联提供的融资将有如“竹篮打水”;如果尹敏不能定罪,被冻结的股票账户将一定会解冻,光大证券和其余数家券商的命运将彻底调转。 这一逻辑关系正是导致国内其他券商知悉此案后,再不敢开展三方监管业务的由来。深陷于此的一家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尹敏案曝光后,不少“庄家”都转而学习陈忠联的手法,他们资金链一旦趋紧,即向公安机关或其融资方报告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冻结这些股票账户,将融资方视线和追讨债务的目标转移,自己则抽身其中。 【版权声明】本文为(媒体名称)授权刊登之作品,其他网站不得转载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除非经和讯网-《财经时报》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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