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除权潜规则阴魂不散 对价成果被莫名吞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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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3:33 每日经济新闻 | |||||||||
当前股改的问题不仅是对价送股水平不高,而且还有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自然除权”问题。“自然除权”不仅无情地吞噬了送股的好意,同时也在顷刻之间就使股改的对价成果化为乌有。 其实,股改所遭遇的“自然除权”问题,原来在分红转增中也早就发生,并且一再地延续至今,红利除息、转增除权的死规则完全剥夺了流通股投资者享受分红回报的权利。
刘纪鹏教授表示,这是股改的方法出了问题,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对单一送股的对价模式进行反思,取而代之以预设可流通底价的股改模式。刘教授关于“方向对头方法不对”的判断牛头不对马嘴,其所谓的新模式也不过是远水不解近渴的空头支票。其实,导致对价失灵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什么方法、模式问题,而是制度问题,这场所谓的制度改革至少在目前尚没有对相应的具体制度进行应有的真正改革,实际上走的还是“旧瓶装新酒”的改良主义道路。 除权不除权决不是一个一般的市场问题,而是股改成果是否真实有效地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关键所在,是一个体现股改诚意和信用的原则问题。不破不立。如果没有与除权相关的相应的旧制度旧规则的彻底破除和改革,也就达不到股改所欲根本改革的流通交易制度的目的,支撑不起送股所本应形成的股东权益调整的新架构。 “自然除权”潜规则阴魂不散的事实告诉我们,“不除权”必须正名,做到师出有名,名至实归,不应该只是一个轻飘飘的口头承诺。而要使当初实行除权制度时的除权参考价不再成为股改方案实施以后的“自然除权”惯例,至少必须通过下列一些具体的制度改革来体现并得以实现。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股改既然可以将一个保荐人制度强加于股改公司,那么,就不能只有利益输送而没有利益输出,不能让保荐人只荐而不保,坐收巨大的保荐收益。参照以前担当新股发行保荐人的所在券商同时担任承销商的模式,股改保荐人所在券商也可以做股改方案实施后的做市商。做市商对股改对价实施以后的股价负责,可以采取市场允许的一切措施保证股改公司的股价不会因实施对价而“自然除权”。 二、摒弃权证的圈钱功能,还其股改认沽备兑工具的本来意义。用认沽权证和备兑权证双管齐下的方式配合大股东增持和上市公司回购之类的护盘行动,对股价的支持无疑将更为有力得多。但发行认沽权证的行权价一般不得低于股改方案提出前的现行股价,否则,就失去了锁定股价下跌风险的意义。同时,做市商发行的备兑权证主要也是为本股套现提供一定的空间,不应流于对对应权证本身的炒作。 三、对价既然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那么,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维护对价实施以后的股价也即维护对价,这不仅是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流通股股东方面特别是在对价谈判中实际上拥有很大话语权的基金等机构同样也有作出相应承诺并恪守信用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黄湘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