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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国资委股改六原则 何必不打自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3:35 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国资委一位参加五部委联合调研的官员主动站出来辟谣说:“外面的报道不准确,国资委是按照五部委联合发文的22条,积极主动推进股改,鼓励对价创新。”

  这位官员的本意无非是想平息针对国资委的质疑声音,但由于他回避了对9月23日国资委产权局有关人士所披露的对价“六原则”的解释,辟谣因此苍白无力,并不能消除人们对于国资委股改态度的疑惑。

  多谢产权局人士的不打自招,使原本讳莫如深的国资委对价原则大白于天下。原来,被国资委奉为至宝的不过是一堆功利哲学。谓予不信,不妨逐条剖析六原则,看看“积极主动推进股改”和“鼓励对价创新”的内涵。

  第一条虽然讲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但其本意并不是承认股民在“含权”概念上形成的共识,而是为了找到流通股股东成本低于股价水平的个别例子,以便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手法,否定有关对价的补偿原则,几近耍赖”。

  第二条主张对价要讲基本面,即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言下之意就是说,绩优公司可以用业绩承诺代替对价。这同有人所说的股改不是补偿历史而是对价未来的意思如出一辙。此举颇为滑头———只要现在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对价,至于“未来”,无非是一张“空头支票”。

  第三条讲市盈率、市净率,跟流通股股东玩智商。你们不是喜欢讲这个率、那个率吗?那好,我们就来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只不过,你讲的是投资价值,我讲的是对价水平。在这里,投资价值和对价水平恰好形成跷跷板,一头高了,另一头自然而然也就低了。

  第四条实在无理可讲,就以蛮横的手段一统“股市江湖”:不管对价不对价,首先必须满足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对价水平的支付若影响到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那就免谈。这种预设前提强加于人的做法并非始于今日,想当初,国有股之所以“暂不流通”,也没有什么说得出口的理由,无非是为了规避难以捉摸的流通风险,结果,以国有股为代表的大股东毫无风险地从股市圈走巨量资金,而广大投资者所持有的流通股却在

股权分置的条件下损失了数万亿元的市值。如果不改变一切唯国有股权益是从的前提,中国股市即使改变了流通制度,也并不等于投资者有了同国有股讨价还价的权利。

  第五条,不管二任乃至三任、四任的大股东以什么价格购得,对公司净资产的形成并无任何贡献,因为非流通股持股成本高而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对价,好比小股民在2200点天价时买进,如今亏损巨大、不该要求多补偿一样。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其实与大多数国有股股东本来毫不相干,他们的原始股份成本至多1元。而国资委提出这个莫须有的问题,并不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其真实的意图同第一条一样,就是否定支付对价的必要性,为国有股的“零对价”找借口。

  第六条把上市后的融资次数强加于对价,有点像《水浒传》里的泼皮牛二。千万不要以为国资委的意思是主张融资次数多的就该多支付对价。其真实的意思其实是说,如果没有满足我再融资的要求,我就有理由打你对价的折扣。

  就国有股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而言,其刻意追求国有股保值增值情有可原。不过,如此一不讲逻辑、二不讲大局、三不讲诚信,恐怕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的。国资委倘若真的有意改变自己在股改中的不良形象,要做的事情恐怕不是辟谣,而是消毒,此外,还得拿出点像样的实际行动来才行。

  作者: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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