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正抓紧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已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建的资金组成”的规定。呼吁已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行渐近。对此,市场各方态度不一。这个保护基金规模有多大、如何筹集、如何运作?关键是,这个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提出设立的基金,在设立以后,是否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成为各方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评论] |
|
|
|
·脚步临近 |
2004年4月6日,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的庄心一邀请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在上海座谈,讨论了其时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其中重点之一是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对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财政部、央行反应积极,券商态度暧昧。12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请示》,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拟将作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之一。
2005年1月,媒体称投资者保护基金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上半年成立。2月,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业内认为,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动的标志。3月8日,南京港(002040)公布了网下配售新股发行结果,根据前述规定,其发行期间申购冻结的资金利息共191万元划入专储账户,成为保护基金第一笔来源。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要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6月17日,央行官员透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正在起草。7月份,媒体报道,投资者保护基金已步入“冲刺”阶段,有关方面正着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该基金将以公司型基金的形式设立,由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部委执掌董事会。期间,央行向券商提供百亿再贷款,随后表示系用于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二审,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对于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充分体现出来,并呼吁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尚福林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评论] |
|
|
|
|
·政策法规依据 |
1、“国九条”第三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设立保护基金 落实国九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用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及国务院批准其他用途。
3、《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已提交二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文。[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从法律角度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已经具有初步的政策法规基础,一旦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依据将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样,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名正言顺”。[评论] |
|
|
|
|
·三部委力挺 |
照目前看,拥有资金划拨权的央行、财政部无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资“大户”。证监会更多是起到“奔走呼吁”以及充当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者的作用,证监会的多名高层曾公开表示或呼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见,证监会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最有力的鼓动者。今年3月,就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一事,证监会在征求券商意见前,曾紧急征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和财政部金融司的意见,三部位就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则是由三部委联合起草的。7月份,央行向券商提供百亿再贷款,事后表示,这笔巨额资金是“用于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财政部有关人士承认,在依法募集的资金中,有财政部的一份。事实上,在化解股市风险中,这三大部委的身影常常出现在一起,因为中国股市历来就是所谓的“政策市”。[评论]
证监会力推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财政部央行认同 谢平称尽快建立投资者补偿基金 保护投资者利益
|
|
|
|
·轮廓 |
根据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出台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致是如下一个轮廓:1、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成立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后很可能得到修订后的《证券法》的进一步支持。);3、形式:以公司型基金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来自央行、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4、作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基金公司的首要职责是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5、基金的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6、监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央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