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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正抓紧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已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建的资金组成”的规定。呼吁已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行渐近。对此,市场各方态度不一。这个保护基金规模有多大、如何筹集、如何运作?关键是,这个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提出设立的基金,在设立以后,是否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成为各方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评论]
·脚步临近
    2004年4月6日,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的庄心一邀请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在上海座谈,讨论了其时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其中重点之一是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对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财政部、央行反应积极,券商态度暧昧。12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请示》,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拟将作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之一。
    2005年1月,媒体称投资者保护基金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上半年成立。2月,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业内认为,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动的标志。3月8日,南京港(002040)公布了网下配售新股发行结果,根据前述规定,其发行期间申购冻结的资金利息共191万元划入专储账户,成为保护基金第一笔来源。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要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6月17日,央行官员透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正在起草。7月份,媒体报道,投资者保护基金已步入“冲刺”阶段,有关方面正着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该基金将以公司型基金的形式设立,由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部委执掌董事会。期间,央行向券商提供百亿再贷款,随后表示系用于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二审,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对于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充分体现出来,并呼吁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尚福林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评论]
·资金来源
    参照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的来源很可能包含五部分:券商的会员费用、财政部拨款、央行的再贷款、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捐赠资金。另外,有业界专家建议,管理层应考虑将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罚款也纳入该基金。市场普遍认为,按照现实情况,基础货币及财政资金将是最主要的来源。
    另有专家建议,通过下述四方面举措来拓宽基金的来源渠道。一是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款收入缴存到证券投资者基金;二是从印花税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三是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的费用;四是证券公司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评论]

   来源>> 申购利息将成为来源 五大来源撑起投资者保护基金   基础货币及财政资金供血建立蓄水池
   评论>> 要将潜在的市场风险提供者全部纳入基金的资金来源  吴晓灵:保护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政策法规依据
    1、“国九条”第三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设立保护基金 落实国九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用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及国务院批准其他用途。
    3、《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已提交二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文。[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从法律角度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已经具有初步的政策法规基础,一旦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依据将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样,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名正言顺”。[评论]
调查
1、您认为目前中国股市是否需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不好说
2、您认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正式设立?
年内
近年
遥遥无期
3、您认为谁最应该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资者?
政府 券商
上市公司
投资者
·三部委力挺
    照目前看,拥有资金划拨权的央行、财政部无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资“大户”。证监会更多是起到“奔走呼吁”以及充当有关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者的作用,证监会的多名高层曾公开表示或呼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可见,证监会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最有力的鼓动者。今年3月,就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一事,证监会在征求券商意见前,曾紧急征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和财政部金融司的意见,三部位就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则是由三部委联合起草的。7月份,央行向券商提供百亿再贷款,事后表示,这笔巨额资金是“用于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财政部有关人士承认,在依法募集的资金中,有财政部的一份。事实上,在化解股市风险中,这三大部委的身影常常出现在一起,因为中国股市历来就是所谓的“政策市”。[评论]
   证监会力推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财政部央行认同   谢平称尽快建立投资者补偿基金 保护投资者利益
·轮廓
    根据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出台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致是如下一个轮廓:1、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成立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后很可能得到修订后的《证券法》的进一步支持。);3、形式:以公司型基金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来自央行、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4、作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基金公司的首要职责是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5、基金的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6、监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央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论]
·规模
    必须承认,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决定它的“保护功能”的强弱。对于这个尚未正式诞生、充其量只算“试水”的基金,媒体的报道口径并不一致,最早称已筹集了几个亿,后来是上百亿,最后又称已经达到几百亿。而按《财经》杂志报道,“到大鹏证券为止,虽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没有正式成立,但已经被用掉了200多亿元”。媒体的报道让投资者保护基金多少增添了神秘色彩,很容易让人把该基金和今年初开始备受关注的另一身影——“神秘资金”联想到一起。有权威人士表示,基金的规模有多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建立一个“蓄水池”,让池中的水保持一定的规模,这样才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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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验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
    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SIPC,是一家准协会机构,主要功能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SIPC的资金来源有四个:国会当时成立时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SIPC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评论]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组建于1969年,基金发起人由证券业自律组织组成。保护基金起初定名为国家应急基金,1990年改为现名。加拿大设立保护基金的主要目的:一是增强证券投资者的信心和保障,培育健康和有效的资本市场。二是在一定限度内保护投资者免受相关证券经营机构破产而招致损失。三是在有关自律组织的配合下建立全国性的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负债标准,监督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防范风险。保护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律组织会员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投资者一旦成为基金会员的客户,就享受保护基金的保护。对每个帐户损失赔偿总金额最高限为100万加元。[评论]
·保证金制度
    许多国家都采用提取保证金的做法。德国的经纪商须交5万德国马克,经纪商兼自营商为20万德国马克。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交易所建立保证基金。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在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券商必须提存保证金。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取20%,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提取15%,若资本额超过1000万元,则只交150万元保证金。日本则实行所谓的“证券商资产国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证券交易法》第5条规定:“大藏大臣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且适当时,得命令证券公司将其财产按政令规定的部分,于国家保存之”。[评论]
·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运作
    纵观各国(地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总体来看,其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交易所或者期货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我国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市场采用此种模式。[全文][评论]
专家建言
·从SIPC看如何建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金岩石: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模式,建议采用独立基金模式。可以在《证券法》中,要求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会员,但是该基金的财务核算完全独立。这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大大缓解了道德风险。[全文][评论]
·设立后需要一段时间完善运作模式
    内地证券业人士倾向于未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与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相同。记者随后对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峻进行了采访,作为香港唯一可对投资者赔偿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合理有偿申索公司的负责人,刘学峻警示说,内地投资者应认清保护基金的作用有限,不要过分依赖和迷信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后需要一段时间来逐步完善运作模式。运行的初始阶段,由于基金资金规模的有限性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复杂性,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而言,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其首要原则,应对资金运用范围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全文][评论]
·拓宽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渠道
    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通知内容中可以看出,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是证券投资者保护资金的来源之一。建议通过以下四方面的举措来拓宽证券投资者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款收入缴存到证券投资者基金。其次,从印花税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第三,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该项费用只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收取,上市后再融资时就不再收取。第四,证券公司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全文][评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待细化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是不是这就是投资者所理解的其所受到的全部投资损失风险呢?当然不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只承担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即即使那有限的赔偿也仅是对于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而言,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不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范围,这是投资者尤其要特别注意的。[全文][评论]
支持意见
·投资者保护基金恰逢其时
    “此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制度上给投资者以保护,使投资者非正常损失得以补偿,意义十分重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李永森教授表示。华夏证券研究员徐子桐认为,长期以来由于对投资者缺少公共保护措施,造成了现在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以个人微薄力量与机构进行博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对中国股市制度性缺陷的一种弥补,保护了证券投资者利益,是积极有益的。[全文][评论]
·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构建股市再保险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获准设立,将意味着我国股市开始正式构建再保险制度,表明保护投资者利益踏上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之旅。而将新股申购冻结产生的巨额利差资金作为基金来源之一,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佳体现。这标志着我国股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做法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也意味着股市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正在越来越快。[全文][评论]
·给投资者一个盼头
    虽然设立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初衷是解决券商危机问题,但是它不应局限于此。比如解决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蓝田股份、银广夏等一批上市公司都曾经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虽然事后有些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来追偿损失,但实际上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为这些上市公司可能根本就无力支付赔偿金。如果通过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来给投资者一定的补偿,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会大大增强他们对股市的信心,可谓一举两得 。[全文][评论]
·投资者也要对自己负责
    政策只能对其不完善的部分承担责任,投资者不能把一切亏损都归咎于政策。投资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包含了对投资可能产生风险的认可。目前,在解决股权分置的呼声中,很多学者提出了补偿投资者的原则,出发点很好,但实施起来很难,而且错误地导向了市场舆论,其初衷虽然是推进股权分置的改革进程,但由于要价太高很可能会适得其反。要知道,政府代表的是全国13亿人口的利益。[全文][评论]
反对声音
·别拿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来混淆是非
    对于金融机构运作出现风险的补偿基金,在国外早就有了,但在我国却一直迟迟托到了今天还没成形。实际上这个基金应该及早设立、应该在股市设立之初就相应设立、应该对金融机构的运作风险上“保险”,但我国历来都是国家出面行政接管、补偿。现在却借此在市场中当做特大利好来炒作,一是没必要这样大张旗鼓,二是这个基金的概念和名称似乎有混淆是非的嫌疑 。[全文][评论]
·加剧券商的道德风险
    以往,券商被撤消和托管时,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采用的赔付标准并不相同。保障基金推行后,受益的投资者不仅为普通的中小散户,更包含了众多机构投资者。上海财经大学骆义鼎教授指出,国家设立风险补偿保证金对券商与投资者进行保护的同时,“道德风险”也急剧扩大。被“保险”的券商将更倾向于投资高风险业务,中小投资者也可能不会特别在意券商是否信誉好、实力强、运作规范。。[全文][评论]
·保护能力相当有限
    “保护”能力相当有限。投资者的非正常风险,更多来自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如当年的银广夏,通过虚构业绩报表,使股价一度上涨到38元高位,如今其股价却仅为1.18元,从最高点算起,流通股股东蒙受账面损失已经超过了100亿元。而A股市场又不乏类似银广夏这样的跳水庄股。这一巨额的非正常损失如何补偿,似乎并不在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补偿的范围之列。因此,投资者因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亏损并不能得到保护。[全文][评论]
·谁来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到大鹏证券为止,虽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没有正式成立,但已经被用掉了200多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一位高层人士对《财经》称。据了解,近年来用以处置十多家问题券商的央行再贷款都被纳入了这一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董事长陈耀先则告诉《财经》:“市场上流传的600亿元额度仅仅是一个测算的数据,并不意味着这个基金只有600亿元,真正运作起来,额度随时有可能调整。”[全文][评论]
·新浪网友调查结果

注:截至8月31日(相关专题:聚焦投资者保护基金
·新浪网友观点
·股民亏的太多,能补多少补多少吧。(IP:218.28.18.*)
·股市市值上万亿的缩水,靠那么点补偿基金能管用吗?(IP:210.82.103.*)
·一个贫血的病人抽自己的血给自己输管用吗?(IP:218.28.18.*)
·将来证券公司破产,客户的保证金也就是股民存在证券公司的钱。将由补偿基金补偿,国家不再100%补偿,也是说以后不可能得到100%的补偿。真是大利好。(IP:222.38.75.*)
·中国股市的13年来,谁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责任?谁为掏空股市的上市公司而付出过惨痛代价?哪家上市公司高管在将数亿募集资金折腾干净后而受到过严厉惩罚?(IP:60.22.226.*)
·财政部的钱是纳税人的钱,怎就说划就划?要不要预算?要不要人大通过?股民是纳税人,但,纳税人不都是股民。(IP:222.133.56.*)
·庄家在利用这个消息出货,快跑!(IP:221.9.25.*)[评论]
·结语
    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中国证券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重要步伐。券商问题是困扰管理层多年的难题。编者注意到,在“投资者保护资金”一词出现之前,曾有“投资者补偿资金”一说。这也印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先目的,是为了解决券商问题。在证券行业重组的紧要关头推出投资者保护资金,从主观动机上看,确实值得提出质疑。
    财政拨款和央行再贷款最终只是辅助手段,国家不会无限制包赔券商带来的损失,保证出资各方的利益均衡成为基金能否长期运作的前提。一项制度的出台往往需要很多配套措施配合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几欲出炉未果,要因之一是考虑到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来保驾护航,尤其是在中国股市这样一个特殊的“政策市”环境下。有专家指出,投资者保护资金和今年初传得沸沸扬扬的平准基金一旦相继建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也需要进行认真的协调。[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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