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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力推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财政部央行认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7:4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莫菲上海报道

  4月6日,证监会机构部主任、证券业协会会长庄心一邀请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部分券商在上海座谈,讨论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中重点之一是“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条例》显示,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用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及国务院批准其他用途。

  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庄心一要求各券商尽快提交对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意见,此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制定该基金的具体办法。

  对于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财政部、央行反应积极,但券商态度暧昧。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券商希望在相关办法出台之前,尽早改变证监会对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某些想法。

  缴不缴费?

  矛盾的关键在于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文件写明“基金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会员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而依法募集的资金包括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拨款。

  券商人士表示:“对于证监会牵头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是在基金资金的来源上,是否可以酌情考虑不向券商收钱或少收些钱。”

  事实上,以券商交纳的会费经费,用于建立防范券商破产、关闭或挪用客户资金无法归还时的投资者补偿基金的部分来源,似乎天经地义。

  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在海外已被看作十分常见并规范的投资者赔偿机制,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均已建立,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年费或摊派。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但为什么国内大多数券商态度暧昧呢?

  券商人士道出苦水,“券商每年要上缴的费用太多了,在目前的行业性经营困难及未来失去行业垄断的竞争态势下,再要求券商支付额外的现金,更加重了券商的负担。”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基金。

  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算会员,即券商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纳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并且,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经手费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某大型券商曾表示:“就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基金一项,我们每年要向登记结算公司交纳1000万左右人民币,上缴交易所的经手费约占佣金收入的5%。”

  此外,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2003年西南地区某中型券商上缴给交易所的费用共约2240万元,其中经手费约1650万元、席位待摊费约280万元、交易所设施使用费约210万元、交易所会员年费约73万元,交易保证金25万元。

  正当两大风险基金的规模日益膨胀时,券商的业绩却在不断滑坡。兴业证券研究员黄宪对100家券商做了一个测算,1999年券商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2.13%,2000年为20.89%,2001年为4.3%,2002年为-2.77%。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券商再交风险基金,不仅浪费了资金成本,并且加大券商负担。”券商人士认为。

  他还表示,“从公开信息中,我们不知道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是否动用过这两笔盘子不小的基金。”其言下之意,既然资金闲置,并且所有基金都有化解市场风险的作用,能否首先考虑动用现有基金用于投资者补偿基金,等累积资金用完后,再考虑向券商收费。

  尽管这位人士有些曲解了监管层当初设立交易所风险基金与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的用意,但他的建议也透出一丝道理,“目前向券商多头收取的风险基金,首先是保护监管层利益,而没有考虑最关键的投资者利益。”

  于是,摆在证监会面前的难题是,怎样动员或说服券商愿意交纳投资者补偿基金,而不至于强行规定收取。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专家分析,“关键一点是证券市场要形成券商市场化的‘破产或兼并’退出机制,而不是现在国家行政干预形式下的关闭或接管。”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干预的券商退出机制,国家将为此决定承担所有资金损失与社会风险,包括填补券商的自然人保证金窟窿,而市场上的其他券商丝毫感受不到风险,经营不会受影响,相反,拿到关闭券商营业部托管资格的券商还可以得到不少好处,那么“一家券商退出只是他与国家的事”,其他券商自然不愿意拿钱为这家券商的行政退出承担责任。

  采用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当某家券商发生破产,那么可能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或信任危机,股价的下跌及市值缩水会牵连其他券商一并遭受风险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共同的利益,每家券商才会主动上缴投资者补偿基金,以降低市场集体风险。

  这位专家表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与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一样重要,他们相辅相成。”

  三大部委赞成

  在三大部委中,中国证监会是“投资者补偿基金”最有力的推动者。

  这是由证监会所处地位决定的。“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证券公司肯定比现在表现出来的多,但关哪家都要下好大决心。”证监会一位人士称。

  监管部门很难下决心将质劣券商淘汰出局,因为,证监会没有巨资承担因券商破产而形成的损失。证监会在批准券商关门之前,必须与央行与财政部反复协调,以取得资金扶持。

  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投资者补偿基金”问题上。

  3月,在征求券商意见之前,证监会已就建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紧急征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和财政部金融司的意见,并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

  财政部金融司人士表示:“在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中,确实有财政部的资金,目前可以明确的是,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新股发行申购资金节假日冻结期的利差资金(归财政支配),已形成数十亿规模,将归投资者补偿基金所有。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市场,应还于市场。”

  这位人士继续说:“其余的财政资金还在协商,没有定论。”

  而央行人士也告诉记者:“在投资者补偿基金中,央行再贷款针对个案仍会起一定作用。”

  知情人士表示,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券商、财政部、央行”共同出钱的办法,着实是证监会多方协调的利益平衡的折中方式。

  原先,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陆续关闭、接管时,为防止投资者挤提保证金,央行不得不直接拿出15亿、14.5亿和80亿再贷款,而对这些已经关闭、撤消或行政接管的证券公司,再贷款获得偿还的可能性不大,最终损失还得由国家承担。

  此前,央行已公开表示对此做法的不满。

  2004年2月1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周小川表示,要“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机构套取中央银行资金,保障中央银行的资金安全”。权威人士称,此话所针对的,正是那些在使用央行再贷款后,“无力”偿还的国家级或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券商。

  而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张新撰文提议,“希望政府注资解决证券市场不良资产以补偿中小股东在解决证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的损失”,最后不了了之。

  显然,全部由央行与财政部买单券商行政破产的惯用方式,未来将越走越难。于是,引入券商加入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折中方式应运而生。

  财政部金融司人士表示:“证券公司交纳的费用,是投资者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

  央行人士认为:“这套投资者补偿制度一定要建立,这类似于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平时,每家券商按规定交纳会费,一旦某家券商发生倒闭、破产,就可以动用这笔基金来弥补投资者损失。”

  “这是社会平衡机制,”针对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的“通过证券公司集资形式建立基金,对证券公司并不公平”的观点,上述央行人士认为,“好比社会保障制度,每位职工都要交纳社会失业保险,但只有失业者才可以享有补贴,而在职人员不能享有。”

  那么,三大部委一致赞同由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风险应由券商本身与国家共同承担,而投资者损失的补偿自然也是共同分摊,知情人士介绍。

  老酒新瓶装

  业界评价,投资者补偿基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锁定关闭、破产证券公司的社会风险及成本,它为下一步监管部门按市场化的方式关闭、破产证券公司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监管层早在酝酿“投资者补偿基金”事宜。

  2001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交的一份名为《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研究报告中,就有了“投资者补偿基金”雏形。

  券商资深人士认为,参照国外模式,投资者补偿基金应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而不应由监管层以行政命令发起。

  同时,他表示,证监会定义的“投资者补偿基金”更像是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基金,那样就会使一些业绩良好又比较规范的券商不愿意交纳会员费用,因为,“他们会感到自身不会破产或倒闭,对基金或同行只有付出而没有收获”。

  这位资深人士建议,不应把投资者补偿基金仅局限在券商破产时的投资者损失补偿,它的定义应该更宽泛些,扩大补偿范围有利于每家券商主动参与基金,并从中得益。

  譬如,英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会对投资者的两类损失进行赔偿:一种是投资公司倒闭时无法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另一种则是由于券商错误的投资建议、低劣的投资管理或错误的经纪交割而使客户蒙受的损失。

  而投资者赔偿计划的涵盖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单位信托、期货和期权以及个人养老计划,赔偿对象则包括个人投资者、小型企业。

  “此外,投资者补偿是否还应考虑上市公司造假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这位资深人士说。

  .相关.海外投资者赔偿制度

  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证券市场主要从法律和组织两个层面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各国都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以期创造一个公平和透明的交易环境。在组织层面上,各国一般都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但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赔偿制度。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会员资格是强制性的,凡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以及全国性交易所的会员,都必须参加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确保所有会员的每一客户,在任一会员发生破产清算时,可领回最高额度达50万美元的现金及证券赔偿,其中每一客户的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此外,在会员发生财务危机时,SIPC可要求联邦法院指派一个受托人进行公司清算及保护此会员的客户。

  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SEC向美国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额度。

  总的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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