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风险补偿基金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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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10:19 北京晨报 | |||||||||
本人曾在2004年11月11日《市场急需信用赔偿基金》一文中,首次公开提出,目前的中国股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规范治理诚信缺失的机制,而信用赔偿基金恰恰可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手段之一。 2004年12月31日,相关媒体报道了关于“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将设立”的消息,充分表明管理层切实关注中国股市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应得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首先,资金来源仍未摆脱国家注资的形式,难以摆脱产权模糊的弊端。据报道,证监会上缴的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拟作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央行再贷款和对于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财产等将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这一资金来源的形成方式,与原来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形成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最终仍然难以改变由国家买单的结果。 其次,资金来源与风险提供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很难达到实际的监管效果。就像此前某位央行人士透露的那样,央行和财政部会先拿出一部分钱,作为该基金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央行还将提供数百亿元的再贷款作为该基金的铺底和流动运营资金。其中,财政部提供的、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新股发行申购资金节假日冻结期利差,将被纳入该基金,但占的比例很小。然而,在证券市场中,风险的提供者并不仅仅是由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所导致的,更多的是由于大量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或相关部门、单位信用缺失所致。毫无疑问,这种风险的补偿理应由市场风险的提供者所承担,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国家来承担。所以,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应该排除那些潜在的风险提供者。 因此,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应该是广义上的一种补偿基金,既应包括由于制度或政策的原因导致的市场风险的补偿,也应包括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因违规操作或信用缺失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补偿。只有把这些潜在的市场风险提供者全部纳入基金的资金来源里,并按类划分进行明晰管理,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发挥其监督、补偿、规范的作用。 晨报记者 本人曾在2004年11月11日《市场急需信用赔偿基金》一文中,首次公开提出,目前的中国股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规范治理诚信缺失的机制,而信用赔偿基金恰恰可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手段之一。 2004年12月31日,相关媒体报道了关于“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将设立”的消息,充分表明管理层切实关注中国股市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应得的权益保障等问题。但是,由于该基金的资金来源、用途、托管以及如何监管等具体细节还未最终敲定,仅以部分媒体报道的结果来看,该基金至少在资金来源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资金来源仍未摆脱国家注资的形式,难以摆脱产权模糊的弊端。据报道,证监会上缴的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拟作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央行再贷款和对于问题券商处置所剩下的财产等将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这一资金来源的形成方式,与原来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形成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最终仍然难以改变由国家买单的结果。 其次,资金来源与风险提供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很难达到实际的监管效果。就像此前某位央行人士透露的那样,央行和财政部会先拿出一部分钱,作为该基金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央行还将提供数百亿元的再贷款作为该基金的铺底和流动运营资金。其中,财政部提供的、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新股发行申购资金节假日冻结期利差,将被纳入该基金,但占的比例很小。然而,在证券市场中,风险的提供者并不仅仅是由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所导致的,更多的是由于大量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或相关部门、单位信用缺失所致。毫无疑问,这种风险的补偿理应由市场风险的提供者所承担,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国家来承担。所以,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应该排除那些潜在的风险提供者。 因此,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应该是广义上的一种补偿基金,既应包括由于制度或政策的原因导致的市场风险的补偿,也应包括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因违规操作或信用缺失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补偿。只有把这些潜在的市场风险提供者全部纳入基金的资金来源里,并按类划分进行明晰管理,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发挥其监督、补偿、规范的作用。 晨报记者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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