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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首单入账 运作方向青睐香港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 15:48 《财经时报》

  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峻建议,内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行初期,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于资金安全性至关重要,应对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

  本报记者 崔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3月9日迎来第一笔资金入账。据南京港公布累计投标结果显示
,其被冻结的申购资金利息191万元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将于本季度结息后3个工作日内划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交中央财政。这意味着备受投资者关注和期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正式启动。

  《财经时报》在采访中注意到,内地证券业人士倾向于未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与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相同。记者随后对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峻进行了采访,作为香港唯一可对投资者赔偿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合理有偿申索公司的负责人,刘学峻警示说,内地投资者应认清保护基金的作用有限,不要过分依赖和迷信保护基金。在他看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后需要一段时间来逐步完善运作模式。

  投资者赔偿基金海外模式

  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目前已建立投资者赔偿制度。这些证券市场主要从法律和组织两个层面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法律层面上,通过立法禁止内幕交易,强化信息披露,创造公平和透明的交易环境;组织层面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当发生券商破产清算,或挪用客户资金无法归还等问题时,该基金可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目前,海外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大致可分为独立和附属两种。如美国属于独立模式,即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香港的运作模式属于典型的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刘学峻所在的香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是香港证监会全资附属公司。据刘学峻介绍,香港于2003年4月1日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

  目前,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分为两项:一是旧有赔偿基金转移的节余;二是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所收取的0.002%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和在香港期交所执行的期货交易中,每张合约收取的0.5港元(小型合约征费为每张0.1港元)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

  此外,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还有投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勿过分依赖和迷信赔偿基金

  截至2004年年底,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可动用资产总值约近15亿港元。一旦有持牌中介人或认可的财务机构违责,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可通过刘学峻所在公司的最新资讯平台,快速提出申请并进行索赔。

  在刘学峻看来,投资者有限公司能让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了解到他们所应得到的保障,以及投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还可让市场人士随时获悉关于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最新资讯。

  他介绍说,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工作是接收、评核及裁定向赔偿基金提出的申索,向申索人支付赔偿金额,以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人及认可财务机构追讨赔偿。

  他强调,内地证券市场目前还存在太多问题,上市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券商严重违规的现象依然存在,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决心规范市场、净化投资环境,并颁布和实施了系列法规政策,但这些措施只能降低部分风险。且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弥补投资者的损失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设计有效模式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后,按照何种原则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基金如何运用?如何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益?怎样赔偿才能使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是目前内地证券市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业界专家认为,从发起机构来看,未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应以行业协会为主导,成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性质可与香港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相同。

  在这些专家看来,已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赔偿机制与运作模式值得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鉴。据了解,已经正式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采取了比例救济限额与绝对救济限额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在管理方面,则采用了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方式。

  有关人士指出,基金设立初期,在筹措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很难实现国外靠征收会费或收取交易手续费来筹措的模式。今后,除目前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外,央行再贷款也可成为主要资金来源。他们认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模式将取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的规模。

  对此,刘学峻表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行的初始阶段,由于基金资金规模的有限性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复杂性,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而言,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其首要原则,应对资金运用范围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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