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 华 都 公告编号:2019-02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金志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智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丽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加61.77%,主因应收账款到期收回。
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较期初减少55.23%,主因电商公司如期收回应收账款。
3、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51.10%,系支付上年计提的年终奖。
4、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39.97%,系本期缴纳上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其他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31.29%,系期末计提的店租及营销费等。
(二)、利润表:
1、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175.85万元,主因进项留底抵扣税额减少,税费增加。
2、财务费用:同比增加30.14%,主因贷款利息增加。
3、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769.90万元,系收回往来款、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
4、投资收益:同比增加343.46万元,主因去年同期权益法下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损失。
5、资产处置收益:同比下降5.82万元,主因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6、其他收益:同比增加36.95%,主因收取的政府补助增加。
7、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20.49万元,主因违约金支出增加。
8、所得税费用:同比下降73.00%,主因母公司所得税费下降。
(三)、现金流量表:
1、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增加41.14%,进项留底抵扣税额减少,使税费支出增加。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25,867.35万元,主因上年末的应收账款如期收回、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下降。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同比增加38.90万元,主因到期门店固定资产处置款增加。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下降1,514.00万元,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减少。
5、投资支付的现金:同比下降100%,系去年同期投资福建新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0万元。
6、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系报告期内向银行借款1亿元。
7、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系报告期内归还银行贷款0.5亿元。
8、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215.78万元,系贷款利息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及子公司贵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和潘燕镖的合同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 0103 执 8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详见公司披露于2019年1月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01)。
2、公司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 8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2019闽执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次执行。详见公司披露于2019年1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02)。
3、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则龙和张微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 年 3 月,该案恢复审理。2019年4月,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赣 0104 民初 65 号),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则龙、张微的起诉。详见公司披露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诉讼进展公告》(2019-012)、《诉讼进展公告》(2019-017)。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为负值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志国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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