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审求解产权续期:居住权回归

民法典二审求解产权续期:居住权回归
2019年04月22日 00:57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民法典二审求解产权续期

  来源:北京商报

  作为现代人最重要的财产,房子的权利如何设计和保护,一直是民法典被寄予厚望的焦点。4月20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在一审稿中,房屋产权70年后自动续期已经明确,二审稿中又新增了“居住权无偿设立”。尽管续期如何实操悬而未解,民法典给出的政策方向,也留下了更多的讨论空间。

  期满续费“不明”

  去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稿首次提及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费用问题,并做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续期,是否需要缴费、如何缴费等问题至今未有明确规定。

  什么是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

  简单来说,就是普通民众购买的商品住宅,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获取代价为开发商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随之转化为房屋的成本之一。实质上,这个成本是由购房者来最终承担。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稿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内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物权编草案一审稿总体上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问题没有形成一个最终的意见,所以还是把问题留给了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认为,自动续期不需要再行办理续期申请手续,但不等同于无偿续期,也不等同于永久续期,永久使用权将导致国家对城市土地所有权的虚化。

  不过,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大家不用过分担心,我国开发商建设的许多房屋大部分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因此时间还很多。其次续期的费用也不会太高,肯定会保障大家居住有其屋。”

  “虽然我国短期内不会有大面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但这个问题终究有一天会大面积爆发。”周友军表示,物权编草案二审可能还是会持着目前的立场,将这个问题留给未来继续讨论。

  居住权回归

  居者有其屋的愿景很难一蹴而就,但并不妨碍现代人对居住权据理力争。围绕居住权,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看,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为“租购同权”的真正落实搭起法律的基础建筑。以居住权人的维度而视,不再区分产权人,人们不再为某一平等的公共服务的享有而另外付出额外的代价。虽然全面落实“租购同权”尚需户口改革、公共服务均衡化、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但没有居住权,“租购同权”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如果法典没有明确居住权,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下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承租人,就可能处于权利的“不安全状态”,这可能抵消保障住房带来的稳定性。

  实际上,“居住权”制度并非首次提出。2005年《物权法(草案)》曾专章规定居住权制度,不过,因为始终存在争议,最终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删去了“居住权”的有关条款。

  应对养老难

  居住权的立法之路,随着中国产权环境变化而多有起伏。计划经济时代,居住权与公房供给联系在一起,居住权人的子女甚至可以“继承房子”,哪怕没有产权。商品房时代来临后,所有权逐渐吸纳居住权,居住权重归产权体系下的一种特别用益物权,只要产权明晰,居住权这一微观层面的他物权就毫无特别规定的必要。出于这一认识,十年前居住权最终没写进《物权法》里。

  据李松介绍,居住权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公房租赁领域,“比如一些福利分房,居住人和其子女居住。居住人过世后,子女是否可以继续居住下去。当下主要根据子女是否有共居事实,也就是说子女是否长期在此居住来判断是否享有居住权”。李松说。

  时隔十年,居住权再次被写入民法典草案中,有专家认为,主要还是与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有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现在逐步进入老年社会,养老变成一个普遍问题,养老不能完全依靠子女,社会化养老又不发达,还得靠老年人自己,他们最主要的财产就是房子,在之前通过以房养老的倒按揭方式的创新,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问题后,还是需要以居住权从法律上做更好的保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立东表示,按我国现在的养老形势,居住权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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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二类疫苗采购权或上收至省疾控

  4月21日,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免疫处处长金同玲表示,还在审议中的《疫苗管理法》出台后,一类疫苗的采购或将上收至国家层面,由国家完成需求摸底、生产企业对接等一系列工作。

  而对于二类疫苗采购权限问题,金同玲则预期,二类疫苗采购将由省一级疾控中心扮演“采购守门人”角色,而在《疫苗管理法》落地的同时,也会针对省疾控采购出台相应的指导原则。

  据了解,国内疫苗可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种。其中一类疫苗也可以称为免疫规划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众提供,一般由省级疾控机构向疫苗企业采购后,逐级分发给市、县疾控机构,再由它们分发给基层医疗机构为公众接种。

  而二类疫苗是指非免疫规划疫苗,是公众自费并自愿受种的疫苗。而与一类疫苗不同,在2005-2016年期间,按照规定,省市县各级疾控机构都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二类疫苗。而在2016年山东疫苗安全事件曝光后,为减少供应渠道的复杂度,国务院修改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取消了省级疾控中心对二类疫苗的采购权,规定县级疾控机构才是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而省疾控代表县疾控中心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关于疫苗采购权限,《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疫苗”。

  “二类疫苗的采购权如果被上收了,将导致整个销售模式都发生巨变。”有投资人士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产权 居住权 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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