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加错“老师”微信,一男子冒充班主任行骗近万元

家长加错“老师”微信,一男子冒充班主任行骗近万元
2019年03月22日 09:48 法制网
家长加错“老师”微信,一男子冒充班主任行骗近万元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胡科刚 张伟 一名学生家长想与老师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在通过微信加老师好友时,却错加了刘某,刘某遂将错就错,谎称自己是学生的班主任,后以还信用卡缺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9400元。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刘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晚,刘某收到一条微信加好友申请,备注为“徐XX妈妈”,刘某没多想便通过了。徐XX妈妈即为胡某,后胡某在聊天中称呼刘某为“李老师”,并称孩子太调皮了,请老师严加管教,刘某这才意识到原来是胡某加错了人,因经济状况紧张,刘某萌生了冒充老师骗钱的歪念。

于是,刘某不但没有否认,反而冒充李老师与胡某进行交流,使得胡某对其“李老师”的身份深信不疑。几天后,刘某主动找胡某聊天,编造还信用卡钱不够、买房缺钱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骗取胡某微信转账9400元。

在刘某又一次向胡某“借钱”时,胡某表示自己微信里没钱了,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给刘某。胡某收到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后,质问其银行卡使用人的姓名为什么不是李老师,虽然刘某极力粉饰,但还是引起了胡某的怀疑,后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诈骗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所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前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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