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银保监管职责整合 保险业或迎更严监管

国务院机构改革:银保监管职责整合 保险业或迎更严监管
2018年03月13日 22:03 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路英 上海报道

对于当下的保险业而言,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报告显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上述报告,将银监会、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银保两会”合并对保险业的影响,《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保险业专家及高管,均认为从长远来看,合并利大于弊,但短期内保险业发展会受到一定影响。

合并符合国际惯例

对于此次调整,整合方案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际上,保险监管已经服从以银行监管为主导的巴塞尔协议(I,II,III),都采用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模式。”上海财经大学精算保险中心主任谢志刚教授表示,银保合并监管利大于弊符合国际趋势,但其认为,保险经营尤其是长期寿险的经营与银行经营的风险构成有很大差异,统一监管对寿险经营有很大挑战,需要强化研究和执行工作的协调性。

谢志刚认为挑战和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加强研究各自的风险规律,二是必须促进监管协调效率。

“保监会之前一直说分支机构不够,银监会的分支机构比保监会丰富,合并后对保险业监管有利。同时,合并有利于监管人员开阔视野,增强全局观念,不再像过去那样‘各人自扫门前雪’。此外,银行作为保险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分业监管中受到颇多限制,监管合并有利于银保合作。”一位保险业资深高管表示。

上述高管同时表示:“保监会20年专注保险领域,近年的监管也逐步走向专业化。合并后,起码在一段时间内会分散注意力。整体来看,从合并到正常开展工作有个调整期,这个调整期可能不会很短。”

另外,一位中小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人士认为,“银保两会”合并对保险业的影响更大,比如之前保监会已严监管的理财型业务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从另一方面讲,保险回归本源会有更强的趋势。”

另一位高管则认为,“银保两会”合并会对保险资金运用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保监会20年一瞥

保监会这个年轻的监管机构将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即将开启新的篇章。

这20年中,3位保监会主席带领保险业经历了什么?

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立了金融分业监管机制。

1998年11月18日,保监会正式成立,开启了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监管时代。时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马永伟出任保监会首任主席,吴定富、吴小平、唐运祥、冯晓增担任副主席。

1999年6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从5.5%下调至2.5%,开始了预定利率大一统时代。原因就是,利率下行导致的利差损事件,它给寿险业龙头带来的重创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

2000年,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被引进中国市场,并得到监管放行。原因仍是利差损带来的寿险预定利率大一统,寿险业在别处寻求机会。

2001年,中国加入WTO,举国构想的“狼来了”股市并没有发生,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在这一年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规章。

2002年,保险业开始了吴定富时代,保监会新一届领导提出保险业的主要矛盾,是迅速成长的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需求与保险业自身发展水平滞后的矛盾,“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成为行业发展目标。

2003年,受惠前一年所定目标下的一系列举措,保险行业总资产达到9122.84亿元,同比增长41.45%。险企改制也取得实质性进展,人保、国寿挂牌上市。

2004年,保险业大扩容,总资产突破1万亿元大关。18家新设独立中资保险公司获准筹建;重拳整治“地下保单”;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放开投资渠道,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同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险企融资多了一个新渠道。

2005年,22家新公司开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国有保险公司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监管规定相继出台,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步入实操阶段。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正式颁布,一系列政策纷至沓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制度于7月1日正式实施,极大促进了车险发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这一年审议通过,对规范和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监管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并研究制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等配套制度。

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保险系境外代客理财(QDII)正式扬帆起航;同时,逐渐放宽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7万亿元,收益超过前五年的总和,达到2791.7亿元,投资收益率为历史最好水平。

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在保险业内实行分类监管,起因是保险业再次因产品问题吃一堑,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于销售误导等原因招致集中投诉和退保潮,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成为了这一年最大的风险,此事件对某大型保险集团的影响直至最近几年。

2009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性意见》,同时重拳规范银保市场,使得个人代理渠道重回寿险第一大渠道,保障类业务占比上升,期缴业务增速超过趸交业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发布,规定保险资金可以从事不动产投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2010年,保险业总资产首度突破5万亿元大关,《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发布,取消驻点销售,并规定每个银行网点最多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形成了当下的银保“1+3”格局。

2011年10月,吴定富退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项俊波就任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保监会原主席助理陈文辉升任副主席。同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提上保险监管的重要议事日程。

2012年,险资新政13条相继发布,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基本上全部放开;《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用3~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建设起步。

2013年,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同年8月,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率先实施,延续十几年的2.5%的预定利率上限就此被打破;保监会正式发布“偿二代”整体框架,提出第二代保险监管的顶层设计。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保监会于年初出台了第一份高现价监管规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经营险企进行限制;史上“最严”银保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发,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

2015年,《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发布,“宝万之争”发生并影响之后几年保险的发展。

2016年,《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强力收紧中短存续期业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继发布,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规范;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妖精论”出世。

2017年,保监会原主席项俊波被带走审查;《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明确叫停诸多主流产品类型,强制险企发展保障型产品;财产险方面,二次费改于2017年7月全面推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金运用方面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办法》等一系列新规已来或在路上。

(编辑:曹驰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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