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公司法修改 > 正文
 

学者评新公司法:一次革命性的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1:17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萌/北京报道

  “可以说是面目全非。”

  参与了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修订全过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修订后的《公司法》无法和先前的等量齐观,“因
为这次对制定公司法的基本理念都变化了,指导思想和原则都作了重大调整。”

  2005年10月27日,胡锦涛签发第四十二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届人大常委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元旦开始施行。

  《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至今经历两次修改。而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可以说经历了一次蜕变—从立法的基本构思到具体法条,都是一场“革命”。

  “全新的指导意识决定了这次的修法,”甘培忠表示,过去的《公司法》过于简单化,此外也存在制度体系设计上不合理的层面,过多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考虑,影响了过去的立法。基本理念方面,过去的立法理念是要保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有制根深蒂固的东西要在各个立法中得到体现,《公司法》也概莫能外。

  “要解决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原法就显现出缺陷,规定不足、不细。”甘培忠说,调整各方关系的法律理念也有偏差。过去我国的商业规则是希望通过强化行政部门的管治权力的手段,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动不动就罚款,突出政府的作用,实际上很难起到作用,股东和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政府做不了什么事,所以原来公司法很多虚的东西、操作性差的东西,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

  《公司法》的维新运动

  “我们的新法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韩国、台湾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较,虽说在细节上有各自的考虑,但从结构上来讲,我们已经很先进了,达到了崭新的层面。”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而且,“因为大家都把这件事当作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较多的精力,所以这次修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可以说超出了最初的预期。”甘培忠显得很兴奋。

  在《公司法》实施的10余年中,仅在1999年做过一次细微的改动。10年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变革早已改变了原有《公司法》所依赖的社会经济状态。公司的产权构成、行为方式与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变为持股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私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也大幅增加,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资本市场对公司发展作用越来越巨大。更为重要的是,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现有《公司法》所不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的原有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需求。

  “我们要破除原先的旧体制对公司的约束,砍掉门槛。”甘培忠教授说,“设立公司是投资者的一个愿望、兴趣,是人家对社会的一个贡献,你还卡那么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条子!这样做实际上是限制了小规模投资者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应有的活力。”

  让大股东成为被告

  2004年6月,红石公司的3位小股东谢光学、姚军、汪钢,以公司董事长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亿余元。

  案件起因是1995年潘石屹成立红石公司,1996年谢光学等3人入股,分别持有2.5%股权,潘则持有公司85%股权,为公司董事长。1995年红石出资300万美元与其他公司共同成立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鸿天随后开发了北京现代城项目,2001年现代城项目接近尾声时,姚军、谢光学离职红石,但仍是公司的股东。

  2004年5月,因无法了解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收益的真实情况,姚军等人委托律师去工商局查询才发现:红石已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全部被转到SOHO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原来,2002年3月,潘石屹单独将红石公司所持中鸿天20%的股权转让给SOHO中国有限公司。之后,潘石屹又单独将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项目中100%权益无偿转让给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两次转让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去年在河南发生的三股东起诉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大股东案,也很能说明问题。

  海普赛成立于2001年8月9日,股东分别是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自然人王安保。环宇股份又是由环宇集团有限公司和5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2003年,海普赛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员工梁金等以专有技术作价270万元出资,加上其他两名股东分别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的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占76.3636%、王安保占7.2727%、梁金占9.8182%、丁茗占3.2727%、邹卫平占3.2727%。

  但自从以技术入股后,梁金、丁茗和邹卫平这三名股东就发现自己陷入一个进退不能的境地。

  首先,作为股东却分不到红利。其次,不管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表达什么意见,都没用。由于在董事会中大股东方有4名董事,小股东方只有3名董事,所以在董事会提议审议事项时,不管三小股东怎么反对,都改变不了结果。因为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同意票数占董事会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就会通过。

  三名小股东于是状告公司和大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解散、大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尽管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已签发受理通知书,但具体如何进行法律操作的问题却让受理法官十分头痛.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

  甘培忠预测,在新法正式实施后,股东由于企业内部纠纷引发起诉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以往中小股东“忍辱负重”的状况将会转变,大股东登上被告席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企业是否将担负更多责任?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单位,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步升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企业相对于社会的角色意识。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却暴露出了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诚信意识的劣质行为。基于此,这次《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化讨论变得异常激烈。

  “我主张不要给公司增加更多的要求。”甘培忠教授认为。“因为这样可能会改变公司的方向,公司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公司背负太多的社会责任要求,就可能会改变公司的性质。”

  甘培忠认为,关于公司的角色定位,应当根据现有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进行,法律的制定尤其不能超乎现实。

  “伴随社会的发展,也会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更多的要求。比如公司不能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就不择手段,坑蒙拐骗以次充好,很多例子已经出现了。但这些都有具体的法律可以用来处理。而且这些道德化的内容在法律中规定起来相当困难,并且让公司承担政府的职能或者公益机构的职能是不合理的,在我国现在的阶段也很荒谬。”

  “当然我们《公司法》的制定也不能老搞这种十年磨一剑,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修订每年都有,所以我们以后关于《公司法》的听证会要形成常规,修改也会实时推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37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