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尘埃落定清除障碍 一个人创业有矩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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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1:53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徐雅玲 新《公司法》终于尘埃落定。对此一直颇有关注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教授认为,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广大创业者是个利好,同时对加速我国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公司法》修改涉及内容很多,其中关系创业公司的相关条款修改格外引人注目。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降低注册公司门槛;允许注册“自然人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取消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等。 “一人公司”合法化 作为成都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近两年刘力的生意虽然红红火伙,可是心里总不塌实:2002年公司注册的时候,一时间找不到合适的合作对象,就将自己的妻子注册为合伙人,并且隐瞒了二人的夫妻关系。这样的公司属于典型的一人公司——即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公司法》明确禁止这样的公司注册成立。 像刘力这样的个人创业者不在少数,周友苏告诉记者,除了刘力这样的“夫妻店”,名为合伙实则一人独资的公司还有股份配比明显比例失调的,如99%∶1%等——新《公司法》的通过,使这些公司从政策边缘走进阳光下。 据统计,2005年全国(内地)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338万,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同时,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大量国企工人面临下岗和再就业,自主创业将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渠道。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梁粤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调查,中小企业普遍表示目前创业准入门槛过高,公司注册手续繁琐,中介费用高,再加上国企往往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特权,因此中小企业生存艰难。 针对这些情况,新《公司法》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降低到3万元,并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这对创业者来说,意味门槛低了,并且在经营中拥有更多自主权,能更灵活地参与市场竞争。”《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赵旭东教授表示。 防控皮包公司 随着创业者通过新《公司法》获得更多自由,内业专家和相关部门也有顾虑:“相对于其他的公司形态,一人公司更容易出现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 对此,周友苏分析表示,针对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弊端,《公司法》已经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比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则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或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此外,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书面记载和财务监督制度也有特别规定:对于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定的部分,一人公司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一旦有人举报一人公司出现经营者私有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时,公司必须采取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方式举证,否则公司将从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