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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长海:个税起征点听证 要民意更要科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 18:00 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是社会民主的体现,但这并不等于说个税修改就应当民意大于科学。

  文/武长海

  “立法听证”是近期出现的一个比较“时髦”的词汇,现在每有立法活动必有听证,这是立法科学和社会民主的体现,但笔者认为在个税起征点这个问题上的听证结果应当只是作为个税修改的一种声音,而不应作为一种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科学立法更应当高于“民意”立法。

  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这对我国的立法来说是件好事,特别是对于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定,立法听证效果会更好,比如近期北京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修改举行的听证会就非常成功,既满足了民意,又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但不是哪部法律的修改和设立都应大张旗鼓的搞听证。首先,从听证人员的构成来说,国外的听证人员是由真正代表各利益阶层的代表组成的,利益代表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专业知识;而我国的听证人员一般是从自愿报名的人员当中“选拔”出来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性等原因,表达的思想往往凭主观,并不能代表某一利益集团。其次,有些法律的专业性太强,立法听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更需要大量科学论证。对于这样的立法,国家应当拿出相当的人力物力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组织大量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一定要做到科学立法。即使某一天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完善了,也应当以科学立法为前提和基础,毕竟听证人员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国家和社会的最终利益还得由国家来协调和把握。个税制度实际上专业性很强,听证会最多解决收入公平问题的一小部分,但个税制度还有其他许多功能,从这点来看,个税起征点只是个税法修改的一部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这次个税修改的听证会,应看作为一个听取民意的意见会。

  对于个税的科学立法,应当全面考虑原则和目标。对于这次起征点的确定,专家称,个税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开征个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还是以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目标?但我想还应加上一个:社会调节功能,而且这三个目标和功能应当共存和相互协调。国外在个税制度上,就相当多地考虑了社会功能,比如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我国在确定个税时是否应当以家庭年或月人均收入来考虑,而不是以单独个人收入来考量,这样既可以促进实质公平,又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税率还应当随着社会目标的需求的改变而改变,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德国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除了工薪,其他收入也应当纳入征收范围和加强监控力度。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资收入之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而科学、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调节过高收入是个税科学立法的重点。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将达到国际警戒线,应通过个税调节过高收入,如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2004年,我国城镇就业者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600元左右,鉴于我国普通家庭目前在教育和住房的高投入,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把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此次税收起征点应当既考虑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也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家指定一个起征点范围,再由地方自己制定,这样可能会作出更科学、实际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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