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摘乌纱地方官员GDP注水 期待统计风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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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09:57 新京报 | |||||||||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委员在此间召开的政协大会上披露的一组数字令人吃惊: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国内生产总值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李德水委员在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坦陈,在中国目前的分级核算体制下,数据出现一定差距不可避免。但各省区市GDP增速汇总值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最后公布的GDP增速
(3月8日《新京报》) 可以说,李德水委员的话算是以官方的身份正式暴露了一个存在于中国统计数据中的悖论:1+1<2.也就是说,按道理,国家的统计数据应当是各个地方的统计数据的权重相加。但是,在中国,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连决策层也非常清楚,地方的统计数据根本不可信,水分太多,因而国家统计局只能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独立核算,而这样得出的数据往往又是小于地方上报的数据。 为什么在统计结果上会有这样的悖论,其产生的原因亦众所周知:都是政绩惹的祸。李德水就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过于看重GDP,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有的甚至实行末位淘汰。 地方统计部门报送数字左顾右盼,生怕吃亏。这导致了地、市加起来的数字比省大,各省加起来的比国家大,而且差距很大。“ 但是,这种统计上的悖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视。这不仅意味着省以下的一大批统计人员在做无用功,造成资源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统计资料的失真给决策部门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信号上的扭曲,造成决策失误,危害甚大。同时,《统计法》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央也三令五申要求统计数据不得做假,但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和中央的规定于不顾,反映了中央的政令在一些地方受阻的现状。 因而,有必要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掀起如同“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一样的“统计风暴”。对在统计中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地方政府、党委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严肃处理。李德水局长也应当站出来如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一样,掀起又一起如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玛型事件”(即有着公共魅力,能在激起公众激情时提起某种议程,引领起一时潮流,推动时代发展的事件)。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引发公众对统计造假的关注,进而引发对维护统计权威的制度性建设。 不过,李德水局长要如同李金华、潘岳一样掀起“统计风暴”,难度要大很多,毕竟审计署和国家环保局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然而法律赋予统计局的权力非常有限。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部门实际上只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本身造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行为却只能通报批评而已,并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力,而实际上正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对统计数据的失真危害最大。并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期待今后对《统计法》的修订时,有必要考虑赋予统计部门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直接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并对何种造假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 □杨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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