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差生闹剧的根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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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0:20 中国青年报 | |||||||||
杨涛 江西余江县一所中学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举”最不守纪律的差生。此举引起教育专家和家长的反对。(《华夏时报》2月28日) 类似这种由学生、职工进行所谓“民主选举”差生、小偷的闹剧时有发生。2月27日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缺少民主的传统,所以民主之风刚刚刮来,一些人便忘乎所以,以为民主万能,什么事都可以运用民主的形式来解决,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实际上,这是对民主的误解和歪曲。 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管理公共事务领导人的选拔,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需要大多数人投票来决定,以赋予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换句话说,对于公共权力的赋予和运作,需要民主作为保障程序。但是,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因为,在一个和谐社会,多数人的决定也不能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即使民主程序作出的决定,也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 更何况,对于少数人权利的剥夺,根本就不是民主程序来解决的问题。因为,对于少数人权利的剥夺,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被剥夺权利人有权参与并为自己辩护,这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在没有外来干扰的空间中理性地认定。民主的程序,大多凭借的是民众的感性;并且,人们在“广场效应”下往往容易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多数人以不理智的方式蛮横地压制少数人,最终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暴政”。因而,民主程序不能准确去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对于权利的剥夺,需要法律的正当程序。 因而我们看到,如果是选举班长、厂长,那么就需要利用民主程序,这些都属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必须要由与公共事务有切身关系的每个人参与,并由大多数人同意而决定,如此行使这些权力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也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而所谓“差生”、“小偷”,则需要证据来证明,需要一定知识、经验的人来进行理性判断,要有一个正当法律或听证程序,对此民主程序是无法担当的。 然而,现在一些掌有权力的人,对于选任班长、厂长这些职位的人不采取民主程序,对于认定“差生”、“小偷”,却祭起民主程序来。这正说明他们骨子里面根本就不讲民主,而是利用民主程序作为幌子,要么以此推卸责任:如东西丢了,本来作为管理者是有责任的,而经过“民主”选举小偷,他们就可以逃避管理责任;要么想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民主程序打击对手,又貌似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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