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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不能承受之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8:25 第一财经日报

  杨涛

  前几天,法学研究生郝劲松又起诉北京铁路分局,这是他自去年以后的第六场官司。此前,他因为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先后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

  细细算起来,郝劲松的6次诉讼,诉讼的标的额都非常小,最大的一次才100元。对于这些诉讼的提起,我们佩服郝先生的勇气和毅力,这对于普及民众的法治意识、打破一些垄断企业的霸气,是很有好处的。但问题是,这些诉讼标的额如此之小,普通民众能有这等耐心和金钱、时间成本吗?我们的法院在如此之多的此类诉讼中又何堪以负?

  看看铁路方面,第一次因为在火车上用餐不出具发票的诉讼得以险胜,并不是因为其不开具发票合理、合法,而是因为郝劲松没有拿出曾向铁路员工索要发票的证据。那么,铁路方面就应该从这一次诉讼中吸取教训,在全路系统进行整顿,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可惜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也许觉得这类小额诉讼,就是败诉也无关紧要,于是他们迎来了接连相同的发票诉讼。

  看看税务机关方面,本来查处火车上出售物品不开具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去年8月,郝劲松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对铁道部及其下属单位拒开发票、涉嫌偷漏税款的行为应进行查处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国家税务总局告上法庭。但是,税务机关看来也不太当作一回事,我们并没有看到税务机关在诉讼后组织过认真的查处。于是,紧接着才出现郝劲松又奔走于相同性质的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试想,如果不是一个郝劲松在进行这样的诉讼,而是千千万万的郝劲松都站起来进行诉讼,那么毫无疑问,光发票类型的诉讼就会让我们的法院疲于奔命,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不堪重负。

  解决此类小额诉讼的问题,我们赞同和解、调解先置的原则及用尽其他救济方法后再进行诉讼的原则,并且最好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建立小额诉讼法庭,用简易的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毕竟司法资源有限。但是,我们不能限制民众的诉讼权利。因而,要防止“诉讼爆炸”,我们的目光不能光盯着原告,我们更要从被告身上找原因。被告何以在诉讼面前毫不改悔呢?是否认为原告们对于小额诉讼拖不起诉讼成本轻易不敢诉讼,并且就是一两个人跳出来诉讼就是败诉赔偿不过是九牛一毛。

  看来,光靠郝劲松们的诉讼还无法打破那些垄断企业的霸气,从国家法治长久建设和避免诉讼资源浪费考虑,我们建议建立以下几个制度:一是对于那些在小额诉讼中,因为相同原因屡屡败诉的一些被告企业,法庭可以判决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加重对其的处罚;二是如果在小额诉讼中,一些被告企业因为相同原因屡屡被起诉的,而这种起诉又是因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失责造成的,就必须加大对这些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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