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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01:11 金融时报

  鼓励、规范、引导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记者 韩雪萌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从银团贷款成员职责、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管理和银团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角色定位。《指引》专设“银团贷款成员”一章,对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代理行的职责以及银团贷款成员角色的确立方式进行了规定。

  二是明晰流程。《指引》明确了银团贷款发起、筹组、分销、审批、投放、管理、回收、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事项,并规定了各个环节中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是约定规则。《指引》对银团贷款协议的要素、银团贷款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还款约定、违约事件处理、银团贷款转让、费用条款以及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指引》还对银团贷款项下派生的授信转让、收费、专家评审等业务环节作出了明确界定。

  问:银监会制定《指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推动银团贷款市场化进程,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海内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半,数易其稿,最终颁布了该《指引》。《指引》较好地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与国际接轨。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适用的融资方式之一。为有利于中外银行共同执行,《指引》未局限于我国的传统做法,未排斥银团贷款收费、银团贷款转让等市场经营行为,而是吸收借鉴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成熟规则,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规范行为。《指引》立足于规范银团贷款行为、银团成员行为、业务操作行为和风险管理行为等,既遵循经营者自负和市场化原则,保护并约束银团成员的个体行为,也遵循互惠互利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保护并约束银团的团制行为,以规范银团贷款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三是鼓励合作。1997年《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银团贷款业务虽有发展但市场化程度不高,现在修订该办法,主旨是在市场化原则下鼓励银行积极践行银团贷款方式。《指引》在动员银行参与、企业接受、积极充当牵头行、代理行等方面体现支持、鼓励的指导思想,从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是易于推广。银团贷款是面向银行、企业等社会各参与主体的推广性融资方式,为此,《指引》在文字表述、行业用语、条款安排、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大众化、通俗化和惯例化要求,以确保《指引》便于操作,易于全面推广。

  问:《指引》为什么要专章明确银团贷款收费问题,制定收费原则的主要依据及相关考虑是什么?

  答:对银团贷款进行收费是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主要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单项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允许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团贷款业务收取适当的费用,有利于国内银行熟悉国际惯例,掌握银团贷款业务的国际规则,提高定价能力,也有利于建立银团贷款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为此,《指引》专章规定了收费的种类、收费方式及收费原则。

  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此类收费属市场调节范围,不属于政府指导的范围。为此,《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要体现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即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规定银团收费要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为此,《指引》规定收费的种类和金额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既确保了银行的有偿服务,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问:《指引》在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方面,是如何把握制度约束与市场引导之间关系的?

  答:银监会积极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十分注重合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团贷款业务实践中把握好两项原则,处理好两方面关系:

  一是市场原则与规制导向。银团贷款是银行业加强同业合作的市场化行为。在《指引》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对于能够通过银行自行协商解决,或由银行在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和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银团贷款协议解决的,都立足于鼓励和引导,不做硬性规定,确保《指引》能够符合商业化原则。同时,引入法律法规的一些指标性要求来体现规制导向,如单户贷款比例、集团授信比例等,以引导银行理性选择银团贷款方式。

  二是经营者自负与合作共赢。经营者自负是银团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是指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行为。《指引》在规定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的同时,强调对牵头行的贷前尽职调查责任、代理行的贷后管理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调在银团贷款存续管理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强调银团贷款业务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成员行要相互沟通,形成统一的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这些都旨在促进银行加强合作,强化市场约束,最终实现银企、银银之间的共赢。

  问:银监会今后还将采取哪些措施鼓励、规范、引导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

  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银监会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审慎地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发展,培育和发展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将大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银团贷款的业务创新、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大力支持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信贷需求。将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监管培训,培养专业化监管人才,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手段,规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银行提高银团贷款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团贷款服务效率。将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搭建银团贷款交易平台,统一银团贷款合同法律文本,建立银团贷款信息统计制度和披露制度,促进银行、企业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发展与成熟。将加大银团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和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银团贷款参与者队伍建设,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此外,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努力为银团贷款业务创造适宜其发展的社会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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