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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老能源基地须继续完善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3:09 金融时报
侯玺权 东北振兴政策实施三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实质性的优惠政策并迅速贯彻落实,减轻了部分企业的税负,有效支持了企业发展。但从我们对大庆地区调查的情况看,有些部门政策的优惠内容及其操作仍然存在不符合东北地区实际、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够科学和“一刀切”的问题,亟须修订补充和完善。 增值税增量抵扣的规定,使一些属于重点支持的行业很难获得优惠政策支持。为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国家财政与税务部门出台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八种行业享受该政策,并规定只能用增值税的增量进行抵扣。实际上根据大庆目前的产业发展现状,只有四个行业能够享受到此政策。 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的所得税政策期限短,不利于石油石化行业减负。目前,根据《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支出的关联交易总额的计算依据还是1998年底的相关数据,而实际上市场价格、各项成本开支逐年上涨,关联交易总额却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了企业历史欠账较多。另外,企业办社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年底,由于大庆石油、石化企业的矿区分布的特殊性以及企业内部矿区分布的分散性,决定了短期内很难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 石脑油作为下一道生产工序的原料计征消费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均作为成品油税目的子项开征消费税。目前除航空煤油暂缓征税外,其他4种油品按30%征税。大庆石化公司自己生产的大部分石脑油作为下一道生产环节的原料生产乙烯产品,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也计征交纳消费税,使得企业负担增加,盈利空间和竞争能力下降。石脑油作为成品油,用于最终消费计征消费税无可争议;但对石脑油作为生产原料计征消费税是否科学,值得商榷,因为计征消费税的目的是调整最终消费者的消费倾向,而不是增加深加工企业的负担。 地方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大。地方优惠政策的落实面临着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风险,不确定性较大,执行部门不能按事前约定的政策执行,影响了企业的投资信心。以土地政策为例,从2007年起,国家对工业用地招拍挂,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随着国家财税、土地政策的调整,省政府曾出台的“哈大齐工业走廊”中,如一般企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等相关政策,面临如何实施的问题,由于省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细则,执行部门无法和企业兑现,企业无法享受稳定的优惠政策环境,影响了企业来大庆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为完善相关政策,我们建议: 在产品没有市场化的行业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直接抵扣政策。对于产品价格受国家控制的行业,例如炼油行业,只有采取固定资产进项税直接抵扣,才能使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真正促进企业技术装备的更新升级,产品结构的调整改造,取得节能降耗的有效成果。 延长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所得税政策并且适时调整关联交易协议限额。建议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及时调整石油社会公益支出的关联交易限额,当波幅达到指定比例的时候重新核定,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鉴于大庆石油、石化企业矿区分布的特殊性,短期内企业办社会职能不能剥离,因此这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应适当延期,保留到企业停止办社会职能之时。 停止对作为生产原料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实施必须是有效率的。也即消费税在实践中应该确实能够促进消费偏好的改变,切实起到保护环境、优化消费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调节目标。对石脑油中间品征收消费税,不能达到这一目的,而停止对石脑油中间品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石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对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用地价格给予政策的倾斜。针对大庆地区有大量可供工业利用盐碱地的现实以及大庆市招商引资在市场、配套、项目建设成本等客观方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用地价格上给予政策倾斜,形成投资的政策“洼地”是十分必要的。可规定一个政策优惠期,在优惠期内,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国家有针对性地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变动的特殊情况除外。 针对国家政策调整,地方及时出台政策实施细则。在国家总体政策调整时,曾出台过相关地方性政策的地方政府部门一定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一方面让执行部门对政策执行尺度有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另一方面让政策调控的对象对调整后的政策能有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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