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的最大突破,在于确立了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和职权,并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上海国资》记者 施征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为了规范出资人的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资
监管,上海市国资委近期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出资监管单位的章程修改工作,并且将此次章程的修改确定为上海市国资委今年的重点工作。
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杰告诉《上海国资》,目前第一批3家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国资经营公司、盛融公司与大盛公司的章程在修改后已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此举的最大突破,在于确立了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和职权,并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进一步严格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勤勉义务,完善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资委的法律行为和企业的运作更加趋于规范化。
《公司法》促变
为了做好此次章程修改工作,上海市国资委首次从上海400多家律师事务所、7000多名律师中,聘请了4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负责这49家企业的章程修改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朱洪超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他对《上海国资》表示,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每次公司章程的修改,都体现了公司外部或内部因素的变化,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间接地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此次新《公司法》涉及的重大内容修订多达224条(原《公司法》中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文仅占原《公司法》条文的10%),对总则、公司设立和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离和清算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的修订,随着新《公司法》实质上的制度、规则的突破和重新设计,此次修改涉及章程众多条款和核心条款的修改,可谓“面目全非”。
正因为如此,此次章程修改工作任务繁重。同时,由于此次修改工作不再是个别公司的修改,而是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上述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整体、系统修改,数量上直接涉及的就有40多家,并参考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所以其影响将是全局的、整体的。
目前,上海市国资委已经相继启动了国际港务、百联集团、农工商、水产集团等8家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国资委的目标是在今年完成市属49家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修改工作。
确立出资人地位
新《公司法》明确了国资委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并且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国资委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或批准权,同时,国资委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唯一享有最终修改权的决定者。
朱洪超表示,此次章程的修改是国资委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有公司改革的整体思路和心态的转变,既要建立国有公司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又要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次定位高、力度大、意义深远的章程修改。
章程依照《公司法》规定,明确了出资人具有15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委派董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等,包括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等等重大事项。同时设置了出资人可以行使否决性、撤换性权利的条款,以防范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朱洪超同时认为,根据普遍适用性原则,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外,其他国有非独资公司仍适用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意味着国资委在其他国有非独资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与非国有股东的地位是相同的。而这种平等不是对国资委权利的削弱,恰恰是体现了新《公司法》更强调国有公司的依法管理。另外,此次修改将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程序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明确了出资人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新《公司法》颁布前,上海部分国有独资公司例如投资类公司是不设董事会的。这次上海市委市政府根据新《公司法》的精神,同时采纳了国资委的建议,明确在所有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同时章程修改中还强化了监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设立了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程序,赋予其法定的职权。
在监事会人员组成方面,修改后的章程特别强调了要有上海市国资委推荐的人选和职工代表。并规定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上海国资经营公司行政人事部总监陈刚对《上海国资》表示,国资经营公司在成立之初只设立总裁,现在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说,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对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更加有益。尤其是董事会代表了出资人的利益,看问题的角度与经营层不同,公司内部需要这样的平衡。
目前这3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在经过相关组织程序后将正式设立并逐步完善。
探索中求进
朱洪超坦言,在章程制定中,遇到了一些以前所没有遇到的问题,原因之一是由于新《公司法》中任意性条款的理解和应用需要国资委和律师团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制定。
例如在设立外部董事问题上,对于在国有非上市公司设立外部董事,国资委与企业的理解都比较一致,但问题在于,外部董事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其职责、要求都要进行具体设计。对此律师工作团队参考了大量文件和其他方面的经验、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文件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了外部董事制度的设计。
另外,外部董事的来源将是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在行业中具有相当资质和知名度的人士,包括熟悉相关行业的律师、会计师和咨询机构的专家等,相信会对公司将来的运作带来积极的影响。
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各企业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了专门会议讨论,对条款设计逐字逐句推敲,尤其是对于比较缺乏共性的条款,在考虑到出资人利益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市国资委也非常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采纳了很多合理性建议。
例如章程原先对于企业的商业行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如基本禁止了企业自主向客户提供商业性担保。但有的企业提出,从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来说,商业担保有其运作的客观规律,完全限制不太可能。最后章程中对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给予了一定的空间。但为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章程同时规定,担保如果突破一定的限额、比例,董事会就需要向出资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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