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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成两会热点话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0:54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两会”访谈 FN记者 王晓欣

  在1999年11月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后的今天,是否取消利息税成为“两会”代表、委员讨论的焦点。

  宏观经济环境发生改变

  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说,时至今日,宏观经济环境与六七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实际利率悄然转为负利率的情况,利息税有可能再次成为2006税改之年新的焦点。

  梁燕君委员曾在2005年“两会”上提出适时取消利息税的建议。今年再次对于利息税的去留问题及合理调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征收利息税的正面影响,一是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且利息税的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部分,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近四分之一,平均每年增加财政收入260亿元,是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二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鉴于利息税兼有财政和金融两种调节功能,因此,开征利息税,使我国税收和金融制度向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前进了一步。

  征收利息税的负面影响,一是与恢复开征的初衷相悖。我国恢复开征利息税的目标,是启动消费,拉动内需;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规范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相当多储户的反应平淡,当成了间接降低

存款利率,是前7次降息的延续,所以,6年来并没有缩短与目标间的距离。目前,我国的银行储蓄余额已达14.1万亿元之巨,但储蓄存款的主要来源是中低收入者。利息税加大了分配不公的程度;虽然利息税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利息税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至2%,还有缩减的趋势,利息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

  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曾在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恢复开征利息税”的建议。当初的“开征派”现在成了“调整派”。郭松海委员说,当时的主要想法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但是,这几年下来,利息税开征后的效果不太明显,再加上现在的经济社会情况与当时有很大差别,我赞成调整“一刀切”征收利息税的方式,改用累进税率的建议。

  全国

人大代表姜健认为,当初开征储蓄利息税,是为了遏制不断增长的储蓄存款,从而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缓解收入差距。高收入者为了规避损失,及时将资金转向
股票
及其他投资领域,而中低收入者承载能力差,不敢贸然投资,利息税进一步削弱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水平,使两极分化更趋明显,利息税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更加薄弱。利息税促成了民间借贷资本的形成。居民将资金给了企业,逃避利息税,企业又获得了生产资金。但这种资金的非法流动,破坏了金融秩序。

  与上述意见相左,一些代表委员认为,调整利息税要慎重。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才说,当初出台利息税主要是为刺激居民消费。一些发达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的消费率都在80%左右,而近几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一直未达到60%。坚持扩大内需、扩大消费仍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税收作为调节消费的杠杆会起到重要作用。

  应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

  尽管在“调还是不调”这个问题上看法不太一致,但梁燕君委员已提出利息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即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降低起征税率,严格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凭退休金生活的老人和年收入1万元以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免征利息税;开办农民工储蓄和养老储蓄,如同教育储蓄一样免征利息税;实行消费贷款利息补贴。

  梁燕君委员说,在当前通货膨胀率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降低利息税税率,在动态中完善利息税,有可能使其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灵活手段。

  梁燕君委员认为,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利息税以利息所得为课税对象,是对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国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体现公平分配,也不能促进消费。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费和投资,很容易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渠道使资本迅速增值,而中低收入者消费和投资能力弱,无法承受较高的风险,只能存银行生息。由于我国税法尚不完善,存款大户有条件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更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

  储蓄利息税改革模式

  代表、委员提出,改革利息税应坚持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原则、累进税率原则和弱势群体储户优惠的原则。按此原则,必须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实行一成不变20%“一刀切”的税率,创造条件采取累进税率,与国际惯例接轨。

  改革模式之一,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利息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因此,利息税可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统筹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项目进行综合计征。改革模式之二,降低起征税率,并严格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改革模式之三,对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免征利息税。改革模式之四,创新免税储蓄品种。目前我国只有教育储蓄是免税的。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开办农民工储蓄和养老储蓄,对这两类储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储蓄一样给予免税。凡参加这类免税储蓄的人,除出示身份证实名储蓄外,还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另外,为防止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应对机构存款开征与个人存款税率相当的利息税,并根据利息多少分级次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同时,要加大规范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行为的力度,防止偷逃税,尤其是双方合谋进行偷逃税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利息税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革模式之五,建议实行消费贷款利息贴补。既然实行储蓄利息税,是为了把增长过快的居民储蓄“赶”向消费市场,激活消费,那么,在“赶”缺乏动力的现状下,应加点动力。动力就是在征收利息税的同时,给予消费贷款者实行一定的消费贷款利息补贴,贴补率可以小于利息税税率。这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利息税是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开征的,一方面作为税种应保持其较长时间的稳定;另一方面,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税率和增减税收优惠项目是可行的。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率有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降低利息税税率作为阶段性处理方法,在动态中完善利息税,有可能使其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灵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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